不覺得台灣警察越來越糟糕嗎??完全只是要領公家機關薪水的心態要吃鐵飯碗有很多選擇,為何要選一個身揹執法公權力的職位有公權力卻不執法不覺得丟臉嗎??對得起全體公民嗎??不硬起來做一個警察就辭職吧去找份可以讓你安心滑手機等下班的公職吧!!真是欠罵!!!!!!!
我記得不是全部違規都一定開單處理,法規都有寫了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一、有本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5項、第31條之1第3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2項、第71條、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2項、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1款或第84條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