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w wrote:首先...我不反對重機上國道只是在國道上有甚麼安全問題,請自己負責就是如果可以把千年的"應注意未注意" 條款刪除更好重機爭取上國道沒甚麼不對那汽車是否可以爭取國道取消速限之權利當然在不影響他人安全之下也就是喜歡或者需要趕路者開快點是他的權利又不妨礙他人...以上兩訴求都需要在相關配套措施之下進行 訴求是什麼, 為什麼重機就一定非得要上國道?台灣的環境, 開車都不太安全了, 真的開放了我還不敢騎上去咧
daniel8904009 wrote:別再說什麼取消應注意(恕刪) 四輪大爺不喜歡你這種公正客觀的說法不過高速公路上彈起來的小石頭真的有可能要騎士命還有突然間的強降雨,難道騎士要停路邊穿雨衣? 大雨也會嚴重影響安全帽視線而且大雨會讓機車的油門把手變濕滑不易維持速度
extreme pig wrote:不要傻了,全世界只有一個個國家有無速限高速公路,如果無速限那麼好,為什麼他的鄰國,通通都不採用?而且他的鄰國荷蘭,還有區間測速照相呢!我們不要比照德國,我們比照荷蘭就好。 什麼叫"一個個國家",到底是有幾個國家?
kcw wrote:首先...我不反對重(恕刪) 你才是神邏輯吧?台灣法治教育真的很失敗一堆將"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無限上綱解釋的法盲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常常在各大版看見討論車禍相關議題時,都會出現應注意未注意的字眼,但在刑法實務上,這些認定是相當嚴格的,不是用被害妄想症去自行解釋。通常駕駛人如果完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違規的情況;且事故當下,已盡力採取適當處置(反應) 時,則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不容易成立,反而可以採信賴原則來抗辯。你知道取消這條會帶來甚麼後果嗎?那就是假如有人開車因為再滑手機而撞死人則可能是無罪的因為沒有"過失"剩下的就是"故意"了而故意的構成要件就是要有明顯的犯意企圖加上目標這種"抱歉我在滑手機,不曉得會撞死人"的行為就不構成"故意"了男超速輾斃騎士獲無罪 理由曝光 全因「法律不能強人所難」闖紅燈被撞死,肇事者竟然判決無罪!超速撞死人無罪?法官:8米距離來不及煞停、依速限也無法無罪判決還是有的,有空多提升一下自己的法學素養吧!不要只會人云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