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ny1735 wrote:
再來,若記者轉述家屬的話屬實,我就想問,到底是哪條法規有要求副駕駛有法律義務要協助注意行車狀況。
交通法規上沒有
但在軍中有相關規定,押車官以及所屬單位長官都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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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 四 章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賠償及處罰
第 21 條
軍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所屬各級主官(管)、帶隊官及車長。
(一)致人死亡者,連長(中隊長)、車長申誡,排長(分隊長)或帶隊官記過一次。
(二)於行人穿越道致人死亡,得依前目規定從重處罰。
(三)致人員重傷或死亡,各級主官及有關人員依情節輕重議處。
(四)前三目其同單位之副主官及政戰主管,依主官懲度低一級處罰。
二、汽車連、營(中隊、大隊)在一個月內發生二次以下重大交通事故者,其連長(中隊長)、排長(分隊長)記過一次,營長(大隊長)申誡;三次以上者,其連長(中隊長)、排長(分隊長)予記大過一次,營長(大隊長)記過一次以上之處罰,其副主官(含政戰)依主官懲度低一級處罰。
三、私自借調車輛與其他單位使用或私自允許無照人員駕駛其車輛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者,其單位主官(管)及駕駛人員,視情節予以記過一次以上之處罰。
四、私自將車輛駛出營區或發生車輛遺失者,其車輛管理人及駕駛,視情節予以記過一次以上處罰。
五、機關、學校編制輪型車輛不足二十輛之單位,每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次以上者,其主官及車輛管理人應檢討議處;在二十輛以上者,依第二款規定處罰。
六、駕駛人之處罰如下:
(一)屬重大交通事故責任者,除吊銷駕照外,並予記大過一次至二次,情節重大者,予以降級。
(二)非屬重大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情節予以處罰。
(三)在鐵路平交道、行人穿越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者,駕駛人應吊銷駕照,並依第一目處罰。
七、各級負責處理交通事故單位,未依規定呈報重大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者,議處其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
八、各單位之車輛及隨車駕駛人已納入集用場者,依情節議處集用場作業人員;其他調用、支援、配屬者,各按權責劃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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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車掌就是所謂的押車官,以及你說的副駕駛
而不只事故致死才有處罰押車官,其他違規也有
比如
第 41 條
軍車裝載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用車單位主官(管)申誡一次至二次、車長記過一次,駕駛人記過一次至二次。
第 67 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駕駛人及車長申誡一次至記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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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也是此次車禍網路上一致公認押車官芭比Q的原因
在軍中的規則理,軍卡行駛時押車官是有一定的責任
除了幫忙看路,也要管理駕駛的各種行為,負責通聯以及確保載運任務完成等...
軍中設置押車官這個職務,不是讓你上車滑手機睡覺的
歐貝拉之夢 wrote:
如果是同車道的話應該(恕刪)
軍車有保強制及第3責任險,家屬我看會想打民事官司,這2條命由強制及第3責任險賠,
肇責比例及金額就法院結果,,,不足的部份會向駕駛及押車官索賠,
這案例軍卡駕駛及押車官很可能(法院判完肇責後)被汰除,工作沒了還負債,
那位押車官如果是軍校畢業,如被汰除,,除了負債事故還要賠欠國家未服完的役期,
在軍隊遇到這種案例,軍人都是很慘的!另外他的主官也會被懲處

二十四、保險理賠金額不足以達成和解時,得依下列基準,申請超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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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過失責任全屬軍方:受害者每人得申請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內之超額補助。
(二)雙方均有過失責任:依鑑定會或覆議會鑑定意見、刑(民)事
法院判決、賠償款項金額計算及證據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肇責分攤處理原則等相關資料,得
由國防部召開審議會,按比例分攤原則裁定受害者每人得申請
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之超額補助。
無法達成和解時,應循法律訴訟程序辦理,以法院判決作為賠償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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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保險的人可說明這案例依上述規則最高理賠金是多少?
強制險200+200+第3責任險500+超額補助這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