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面曝光!三峽軍卡打方向燈右轉 擦撞機車母女雙亡

每回看到這類交通事故,總是要說機車真的是危險的交通工具,台灣人騎機車隨心所欲的方式更是危險!
但也總伴隨看到汽車比機車更危險的駁文,只能說台灣的交通環境要提升,但是台灣人的交通素質才是更要加強~~~
怨念聚合體 wrote:
看法院判例最準


準個鳥?

甚麼是判例?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做成的裁判很值得參考時(例如完整說明某一法律概念,或明確區分很容易混淆的法律關係等),就會透過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等會議決議,將這些裁判選編為「判例」。一、二審法官的判決就只是該法官個人法律見解,根本稱不上判例。


再則2018年12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改以「大法庭」制度來取代判例的存在,而相關的條文也已在2019年7月4日施行,判例早已走入歷史,沒有判例這種東西了。
考機車駕照時,若國家預算許可,應該增加一項課程,讓考生實際坐上四門車、五門車、巴士跟貨車上,體驗一下這些汽車駕駛的實際道路可見度,很多時候確實就是有些死角。

再來,若記者轉述家屬的話屬實,我就想問,到底是哪條法規有要求副駕駛有法律義務要協助注意行車狀況。
PassiveIncome
領照前很需要
johnny1735 wrote:
再來,若記者轉述家屬的話屬實,我就想問,到底是哪條法規有要求副駕駛有法律義務要協助注意行車狀況。

交通法規上沒有
但在軍中有相關規定,押車官以及所屬單位長官都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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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 四 章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賠償及處罰
第 21 條
軍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所屬各級主官(管)、帶隊官及車長。
(一)致人死亡者,連長(中隊長)、車長申誡,排長(分隊長)或帶隊官記過一次。
(二)於行人穿越道致人死亡,得依前目規定從重處罰。
(三)致人員重傷或死亡,各級主官及有關人員依情節輕重議處。
(四)前三目其同單位之副主官及政戰主管,依主官懲度低一級處罰。
二、汽車連、營(中隊、大隊)在一個月內發生二次以下重大交通事故者,其連長(中隊長)、排長(分隊長)記過一次,營長(大隊長)申誡;三次以上者,其連長(中隊長)、排長(分隊長)予記大過一次,營長(大隊長)記過一次以上之處罰,其副主官(含政戰)依主官懲度低一級處罰。
三、私自借調車輛與其他單位使用或私自允許無照人員駕駛其車輛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者,其單位主官(管)及駕駛人員,視情節予以記過一次以上之處罰。
四、私自將車輛駛出營區或發生車輛遺失者,其車輛管理人及駕駛,視情節予以記過一次以上處罰。
五、機關、學校編制輪型車輛不足二十輛之單位,每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次以上者,其主官及車輛管理人應檢討議處;在二十輛以上者,依第二款規定處罰。
六、駕駛人之處罰如下:
(一)屬重大交通事故責任者,除吊銷駕照外,並予記大過一次至二次,情節重大者,予以降級。
(二)非屬重大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情節予以處罰。
(三)在鐵路平交道、行人穿越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者,駕駛人應吊銷駕照,並依第一目處罰。
七、各級負責處理交通事故單位,未依規定呈報重大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者,議處其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
八、各單位之車輛及隨車駕駛人已納入集用場者,依情節議處集用場作業人員;其他調用、支援、配屬者,各按權責劃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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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車掌就是所謂的押車官,以及你說的副駕駛
而不只事故致死才有處罰押車官,其他違規也有

比如
第 41 條
軍車裝載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用車單位主官(管)申誡一次至二次、車長記過一次,駕駛人記過一次至二次。
第 67 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駕駛人及車長申誡一次至記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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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也是此次車禍網路上一致公認押車官芭比Q的原因

在軍中的規則理,軍卡行駛時押車官是有一定的責任
除了幫忙看路,也要管理駕駛的各種行為,負責通聯以及確保載運任務完成等...
軍中設置押車官這個職務,不是讓你上車滑手機睡覺的
johnny1735
謝謝
歐貝拉之夢 wrote:
如果是同車道的話應該(恕刪)


軍車有保強制及第3責任險,家屬我看會想打民事官司,這2條命由強制及第3責任險賠,
肇責比例及金額就法院結果,,,不足的部份會向駕駛及押車官索賠,
這案例軍卡駕駛及押車官很可能(法院判完肇責後)被汰除,工作沒了還負債,
那位押車官如果是軍校畢業,如被汰除,,除了負債事故還要賠欠國家未服完的役期,
在軍隊遇到這種案例,軍人都是很慘的!另外他的主官也會被懲處



二十四、保險理賠金額不足以達成和解時,得依下列基準,申請超額補助

(一)交通事故過失責任全屬軍方:受害者每人得申請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內之超額補助。
(二)雙方均有過失責任:依鑑定會或覆議會鑑定意見、刑(民)事
法院判決、賠償款項金額計算及證據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肇責分攤處理原則等相關資料,得
由國防部召開審議會,按比例分攤原則裁定受害者每人得申請
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之超額補助。
無法達成和解時,應循法律訴訟程序辦理,以法院判決作為賠償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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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保險的人可說明這案例依上述規則最高理賠金是多少?
強制險200+200+第3責任險500+超額補助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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