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不在違規的事項,而是獎金!
製單的單位可以分到24~30%的獎金,
因此,只要能開的罰單就儘量開,
之前檢舉魔人之亂時,
各警政單位吃到甜頭了,
知道罰單的收入都可以比正值高,
現在限縮了魔人的檢舉條件之後,
路上警察就多了,
任意開單的也多了,
陷害式的開單也多了,
不就是獎金害的嗎?
說到底,還是為了錢,
試想,開單本來就警察的職責,
若把獎金拿掉,
會不會交通更好?
把交通違規的罰金,
真正用在改善交通上,
不要再設計那種專門害人的交通號誌,
不要再有那種來不及停車的閃黃燈,
不要再有那種紅綠燈秒數和紅綠燈完全不同步的設施,
不要再有那種員警寧願躲著偷拍,或是設陷阱偷拍別人未禮讓行人,而都不願意上前指揮一下,讓行人可以通行的狀況!
這樣不會比較好嗎?
有了獎金,這些製單的單位,反正都寄出去,
只要不申訴,都是賺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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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cotqoo wrote:
"警察開罰單,真正目的是想讓樓主供出真正違規的拖吊車車牌而已 !"
希望只是句玩笑話!
下次鄰居殺人,警察找不到人,把屋主抓起來,真正的目的是想讓屋主
供出真正殺人的罪犯鄰居?!神邏輯!明顯的警察瀆職,不適任就淘汰
,何必幫這群瀆職怠工的警察找理由!
在警方還沒有回應前,
我的內容確實是玩笑話,
警方的正式回應貼在在9樓下段的新聞裡面
"下次鄰居殺人,警察找不到人,把屋主抓起來,真正的目的是想讓屋主
供出真正殺人的罪犯鄰居?"
希望這段也是玩笑話

交通違規罰單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
屬於行政法範圍,
殺人是違反刑法的行為,
對於證據的取得與效力有非常嚴格的規定,
用非法取得的證據是沒有證據效力,
是常聽到的毒樹果實理論,
行政法與刑法是二種完全不同的法律,
如果執法機關可以任意抓人取供,
跟極權統治國家沒有差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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