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交通準則,一場超越規則的思辨

FIREoo wrote:
動機近幾年台灣的交通...(恕刪)

真的長知識了~~~
FIREoo
可以歐,一起努力瞜
oxxx wrote:
怎麼沒提到 機車也要跟上前車

能跟上前車 保持車道順暢

我就不反對騎在車道中間

很多載小孩的 還有老人 都騎30以下,靠邊用路 這樣很好啊

到現在,還有四輪駕駛不知道大型重機不用待轉、路邊只能停汽車停車格

機車就算騎到87,照樣會被不爽機車騎在牠正前方的四輪畜生惡意逼車

這問題,有解嗎???
oxxx
還好 我沒有B過重機.. 哈哈
FIREoo
別人的事情,我通常就只能祈禱了,哈哈
停等區,待轉區不都擠的滿滿,分割車道有可能嗎?真要分割可能要像運動場一樣劃許多分道線。
herblee
分割車道是因為當車路已經劃分為三條車道了! 還不夠使用時, 要在有限空間內, 容納"寬度較小車輛",這是一種分流方法, 分割車道以確立各自的"路權範圍"在那裏?
delenatii
在台灣,車輛分流根本就是笑話,用來掩飾官員無能用的~
FIREoo wrote:
動機
近幾年台灣的交通議題開始被大家注目,不只從機車與重機的各種路權抗議、對於行人的保護或是區監()測速等議題都被頻繁的討論,而交通部對於各種議題大多都處於被動與保留的態度,新聞也報導了非常多的"民意"投票,卻很少討論到內容核心與改進。我覺得不管是政府、新聞或者是網路留言大多不斷推拖與抱怨,都無濟於事,這些不但不能改變現狀,而且造成更多的族群分化。
為此我希望可以做點什麼事情,讓我們可以正向的使交通進步。我觀察到許多在討論議題的時候,往往只單單指責誰錯誤,卻沒有提出更好的觀點,或是理性分析可行性,所以我希望大家可以聚焦在"教育",把在考照的制度中缺少的一環給補上,結合更現實的情況來討論究竟怎麼開車騎車才能達到安全且有效率,避免成為亂源而不自知,停止對立與抱怨,從自己開始改變。


您說的"教育",考照制度都很有道理
究竟怎麼開車騎車才能達到安全且有效率 ?
其實這些都寫在法律當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都有路權規定 ←遵守 "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

機車與重機的各種路權抗議 ?
其實 重機所主張的, 其所謂之"路權" ?
對抗法律的, 和法律相反的, 是擴張自己的權利, 並侵入到它人的路權範圍!
這種蠻荒時代的先搶先贏?佔地為王?想走那裏就走那裏? 根本就不是法律所稱之 "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什麼是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 為何要有路權規定 ?
因為道路為公用 , 不是私人的車庫, 是要供所有人一起使用 ,共用 ! 這個問題是〈把所有大小不一的車, 放進同一個道路空間,而且不能塞住, 並能移動往目的地
這就如同1980年末期至1990年代初期風靡全世界的電腦遊戲電動玩具 《俄羅斯方塊》, 《俄羅斯方塊》是由七種四格骨牌構成,隨機的方塊會從區域上方開始緩慢繼續落下,如同道路出現了不同大小的車輛。
當區域中某一橫行(列)的格子全部由方塊填滿時,則該列會被消除消失,空間就跑出來,並為玩家得分。如同不同的車都能容納在道路空間之內

俄羅斯方塊 還是沿直線 垂直 掉下來 , 如果"方塊"不沿著直線 , 左邊飄到右邊 ?
這會形成 亂流 , 更難控制 ! "混流"在道路上會造成車流擾動 !
車輛往前衝,車速V會產生動能 , 此能量左右方向必須被限制於車道內 , 前後方向必須被限制於車距之內,甚至劃分出第四空間, 使用道路前後時間的次序, 誰先後錯開使用時間, 才不會影響到其它車,甚而造成整體車流擾動 !

這是道路容積能放進來幾台車的問題
在既有的道路空間內, 必須劃定每台車"使用道路的權利" 範圍在那裏 ? 每台車輛產生的動能要被限制, 被制約 , 才不會衝擊影響到其它車輛

車輛太過接近, 蝴蝶效應就會發生 , 自由車流Free flow(F) 就會變為同步流 Stable Flow(S),此時前一台車的任何動作都會影響到後車,並讓後車的行車發生改變


在公路建造之前, 都必須參考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公路通行能力手冊》
這本 《公路通行能力手冊》由美國國家科學院、工程院和醫學院的運輸研究委員會(TRB)出版。
它包含用於計算各種公路設施的容量和服務質量的概念、指南和計算程序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HCM2000 這張車速V 對照 車流量 Q 的圖 ,超過Qmax"臨界值" , 車速就會往下掉


超出了容量,裝不下了, 就必須如大禹治水的 "分流"! 而不是他父親"袞"的築堤圍堵,往裏面裝更多水? (溢堤)?

所有由 安全島到(路緣)路肩 , 車能行駛開上去的範圍 , 稱為 Carriageway 車路
Dual carriageway雙車路 (BrE)或美國稱之 divided highway分道公路 (AmE)是有高低不同的區分grade-separated junctions(如中央分隔島)區分開, 分成二條相反行車方向的 single Carriageway 單一車路, 已經區分出兩個不同"行車方向",不要順向和逆向"混流", 造成車流擾動 !

在single Carriageway 單一車路上, 再區分出一個一個的車道Lane, 每台車被限制於車道內行駛
由於快車和慢車車速V不同,煞停所需的車距不同, 若硬擠在同一個車道,車距無法吸收"衝擊波",必然發生"擾動"
單一車路Carriageway 才會區分為三條車道, 做車速分流! 內快外慢 , 快車道在內 , 慢車道在外 ,區分出車速,避免車流擾動 !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是不是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車流如水流 , 不同於水的是"車體"不可壓縮 , 但會壓縮到車距
壓縮(縮小)車距去開快車! 即車距和車速不對等了,會造成煞車距離不夠
安全車距 區隔/限制/制約了單一車輛前進之車速V所產生的能量。
車速越快能量越大, 該能量以 "波"(能量波/衝擊波)的形式傳遞 , 若車距不足, 波動就會連貫 , 一台車傳遞給另一台車 , 一個車群便組合成更大的波動 。
這就是高速公路常見前方發生壅塞 , "壅塞波J波"由前方傳遞過來影響到數公里後的車流也必須降速

所以高管規則6 ,規定車速有多快(多少公里),就要保持多長( X 2倍公尺)的 "車距"

把快車和慢車放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被拉長或被追上而縮小 , 當車距縮小,蝴蝶效應就會發生

車距不足! 是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並不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侵入它人路權的一方, 就是違規的一方
後車 的路權範圍 不應該 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所謂「路權」之範圍,法律授權能使用的範圍(車道空間);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換車道是離開自己的框框 , 進入另一個路權框框, 須要讓擁有路權者先行,而且不能侵入它人的 "路權範圍"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換車道必需繞過它人的路權範圍

不能侵入它人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路權為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路權"依法律 指定/分配/排序
法律分配道路空間給所有用路人 , 一起共用, 每台車(人)行駛於個自(由法律劃分)的路權 Vorfahrt 範圍內
路權依法取得 , 也會喪失
(當 超出法律分配的使用時間/超出法律分配的使用空間/ 超出法律分配的前後次序 就喪失路權了)
無關 "遵守速限" , 無關
任何人的路權 都 受到法律的保障 , 在法律所劃出的路權框框內 , 任何人(車)都不得侵入

每台車能夠使用的道路範圍 是有限制的, 不是無遠弗界 !
並不是蠻荒時代得叢林法則 , 爭先恐後 去搶道路 ? 搶到位置就是我的,能佔用不走 ?
而無視於法律指定/分配/排序

轉彎車先到路口還是要等直行車先行
並不是 叢林法則 那套 強凌弱大欺小 , 小車要讓大車 ? 行人要讓機車 ?

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讓道的規則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先行 ←路權由法律授予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道路上沒人管法律對於路權如何分配? 還曲解為天賦路權? 以為道路放在那裏我就可以走?

【路權】不是爭權奪利 , 是誰讓誰先行! 禮讓的次序
轉彎車先到仍然要讓直行車邊行 !

道路不是先搶先贏, 不是佔位搶道路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是依據法律指定/分配/排序 , 去取得路權
delenatii
廢文 !
FIREoo
感謝你的支持,我花了點時間了解一下,主要應該是在說效率的定義、路權問題,這部份如果未來有機會出汽車篇我會納入考量,再次感謝你對於交通議題的探討與研究。
我覺得在汽機車並行慢車道情況下
應該要求汽車明確靠左或靠右
汽車在慢車道情況
主要目的是為了轉彎、變換車道、停車
而這三種情況一般都會減緩速度
如果還是開在中央
尤其是像圖中所示這麼寬的車道上
反而令後車無所適從
更別提到轉彎不關門的情況了
而關於車道分割的部分
在有些奇妙的道路規劃下
不僅是逼著一定要分割
而且汽機車還要交互穿插
尤其是在交流道附近更為明顯
另外關於騎在車道線的部分
如果路邊有停車
再加上車門打開的寬度
差不多就到車道線了
或許這也和慘遭擊落的情況越來越多有關吧
FIREoo
哦! "應該要求汽車明確靠左或靠右" 這部分我覺得我沒有講到,但我認同這個也是非常重要。我想等到有機會汽車篇章的時候再來討論。
FIREoo
在慢車道右邊確實因為一些設計有點危險,但我覺得直接不騎有點稍微太困難,所以目前有點打算忽略,想找到一些比較可行的方案。
ahriman000 wrote:
我覺得在汽機車並行慢車道情況下
應該要求汽車明確靠左或靠右
汽車在慢車道情況


汽車要右轉先靠右關門, 再右轉比較安全,

但台灣沒這種習慣, 大部分車多停下來等慢車右邊過或左邊繞過, 沒車才右轉,
FIREoo
是,確實是要關門,但有時機車一台接一台沒有人要讓的情況,有點強硬(因為畢竟是車頭先轉,會直接壓縮正在通過的機車路徑),所以我還是"祈禱"機車可以看到我右轉燈閃了半天,良心發現讓我右轉。
pal422
為什麼要讓?你轉彎車不提早切到外面,到路口才在哪裡搞台灣價值讓車就是車種分流的遺毒啊,不過四輪仔還是得到太多好處,只好犧牲右轉不方便了
既然是一場超越規則....
其實交通應該更貼切人民需求才對,先不說規則與違規。
路上最常看到的是,紅燈右轉,屏除後來規定紅燈右轉為違規。以前大家是看看有沒有車,然後右轉過去。
自從訂了違規後,除了等紅燈空等前方空空的路口,也造就了一群人,蒙著頭靠路邊右轉過去,假裝沒看到又靠邊不太妨礙交通的轉過去。
對於目前的我,並不會仇視這些人,但是有些人真的是蒙著頭,連左邊都不看一眼,那我經過真的要多按一下喇叭,嚇到最好,麻煩至少看一眼左邊再紅燈右轉。
跟待轉一樣,也造就了一群人,想左轉,先去靠右邊去做一下假動作,然後直接跨好幾車道左轉去。真的是假守法,又拖後面的時間,又沒安全。
以上是機車比較常見的現象。
汽車的話,我只比較在乎有沒有注意四面八方駕駛。有一些只專注自己路線開超慢好像很守法,實際上他就只能注視前方而已。

以現行交通標誌來說,就是官員自己制定、自己畫設,全無民意可言,反正規則我訂好了,人民超線罰錢、人民撞車自負責任、規則制訂好人民就慢慢開,甚麼都不要想。整各規劃就是越來越往低效率、塞車的方向走。交給人民自己打架解決。
假如你想超越規則,那那些紅燈右轉、沒待轉、爬水溝蓋鑽車陣、跨線超車、超速,何嘗又不是一種人民的需求? 就算是北宜賽道,也是一種需求。
我們需要一個政府,政府除了定規則,也要能提出一個解決需求的功能,更要追求效率與安全兼顧。
整各台灣交通的現況,就是一個菜市場的放大而已。走一趟菜市場,在那根本看不到駕駛的用心、教育與規則阿。政府有本事,就先解決菜市場國的交通環境,不然就更應超越規則去貼切菜市場走法才是。因為生命自然會找最方便的路線,永遠會有人跨越那繁複的標線。
FIREoo
對於你所說的跨線超車、超速、北宜問題,因為牽扯到法律制定與執法問題,我這邊只能提出建議,提升大家認知,也許有一天大家都提升了,規則就會變好了。
FIREoo
而且有好多網路上的人在討論道路規則,所以有點想找一個大家沒有在討論的部分做點文章,畢竟教育一直都很重要,卻好像沒人討論
文章寫很多
但一開始就偏離邏輯
道路交通是建構在道路安全之上
而不是快速或便利
以目前現行交通法規
根本沒有所謂的"隱形車道"或"車道分割"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明文同車道合法的駕駛行為=>

"同車道除超車外須保持與前車安全距離"
"超越前車時須保持半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以台灣一般道路路寬約2.8~3.2公尺
自小客車含後視鏡約2公尺
普通機車含後視鏡約80公分
也就是說九成以上的一般道路寬度都不足以讓汽機車安全的併行
所以汽機車安全合法的行駛方式只有=>

1. 無慢車道時, 汽機車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
2. 有慢車道時, 機車可選擇行駛慢車道
或與汽車保持前後安全距離行駛於快車道


至於機車併行也很清楚
以機車寬度、兩車間隔和邊線距離來算
一般道路寬度"只允許兩台機車併行"

如果汽機車都遵守現行的交通法規行駛
根本沒有多出的安全問題
也根本毋須煩惱甚麼"隱形車道線""分割車道"
但看看路上機車怎麼騎
多台機車併行是基本的
貼著汽車鑽車縫、走路肩、逆向超車
這樣的駕駛行為, 改甚麼都沒用
說簡單一點
台灣根本沒有交通設計或空間問題
完全就是"守法觀念問題"

日本、歐洲先進國家市區道路沒有比較寬敞
那為何他們可以在市容、交通和安全上做到雙贏
關鍵就在台灣錯誤的機車政策
沒有一個先進國家以機車為主要通勤工具
每個以機車為通勤工具的國家都是落後國家
想想幾十年前台灣還在笑對岸啃樹皮時
當時對岸通勤工具是腳踏車
但隨著對岸經濟發展, 沒有選擇機車這條歧途
對岸一、二線城市, 甚至三線城市市容
都已經不是台灣可以比擬的
更別說跟日本、韓國比
台灣交通要脫胎換骨
關鍵就在能不能擺脫全國14xx萬輛機車
不然怎麼規劃都是枉然
但這牽涉到長久以來機車廠商的利益和相關產業的生計
減少機車依賴和輔導產業轉型
致力於公共運輸發展
台灣交通才有未來
FIREoo
確實沒有這些規定,但沒有人"照著規則走",在國外已有相關規定,但卻又有點不符合台灣狀況,所以會造成一般駕駛"沒有規則可以參考",所以提出的是一個可以讓大家參考實踐的。
FIREoo
而都按照規則走,會更塞車,很多路段汽車就已經塞車,加上機車也要一樣的話,那就更塞車了,因為完全守法會造成交通更阻塞,所以才需要解決這個問題。
ahriman000 wrote:
我覺得在汽機車並行慢車道情況下
應該要求汽車明確靠左或靠右
汽車在慢車道情況
主要目的是為了轉彎、變換車道、停車
而這三種情況一般都會減緩速度
如果還是開在中央
尤其是像圖中所示這麼寬的車道上
反而令後車無所適從
更別提到轉彎不關門的情況了

其實 , 是有明確規定靠左或靠右
這在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都有規定 "行車靠右 " ←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緣(edge)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在車行道上之位置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緣(edge)"

道路的邊緣(edge),於左駕右行的國家,就是在道路的最右邊 , 儘可能靠右,騰出左邊
左轉和超車是例外 , 才可以使用左邊的車道

我國簽署過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寫黑字 !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其法律位階是等同於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但是, 現在台灣都是行車靠左 ? 自由選車道? 誰管這個公約寫了什麼?

公約,法律,對於道路上"路權"優先次序 , 都是規定"弱勢者優先"
台灣執行法律者, 卻是完全反過來 ? 宣導 行人要讓車輛 ? 機車要讓汽車 ?
完全是 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恃強凌弱 ,反過來宣傳 小讓大,慢讓快?後讓前?

大車死角 ? 內輪差 ? 都是法規沒有的東西, 卻拿這種東西要求行人讓大車?
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有"絕對路權"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結果官方的解釋反過來? 要行人讓車 ?
汽車和行人 一起 併行 , 汽車轉彎出現"內輪差" 空間就不足了, 就發生路權衝突
是應該誰讓誰 ?
均應暫停讓行人

這是民國99年就這樣了 !
10年前這樣宣傳, 不是大家都說對? 行人要讓車 !
法條可有"內輪差"這種東西? 沒有! 卻拿來凌駕於法律之上?

當長度寬度 的平面二度空間不夠, 不足以容納 "車" 和人 同時通過時
法律才需要以第四度空間(使用道路的時間排序)的"路權"分配 , 以"時間差" 來分配 使用彎道 的前後時間 , 行人先行, 汽車後行 , 錯開時間就不會撞在一起 。
沒辦法 ,台灣就是無視路權? 以為路權只是自身的權利?不知道路權是『讓道』規則
路權不是永遠持有 , 路權是輪替 ! 是一前一後分別擁有"路權"
當一方擁有路權時 ,另一方的使用時間一定還沒輪到, 是處於喪失路權的狀態 。

所以必須依據 "法律"授權誰先行誰停等的次序 , 錯開彼此 "通過"路口的時間
"路權"在法規中無所不在 ! 在台灣卻都跳過去都不看
而是反過來信奉蠻荒時代 小讓大 ? 慢讓快 ? 後讓前? 先搶先贏的叢林法則?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說要避免和大型車併行 ?
機車不是直行嗎 ? 大車不是轉彎嗎 ?
影片宣傳怎麼倒過來? 變成直行機車讓轉彎大貨車先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2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上位的法規明明規定,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到了執法機關就轉向了, 宣傳成 "小車要讓大車"?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也就是說在同一個車道上時 , 明明是併駛,一律認定為前後車關係 ????????

機車有注意義務? 汽車就能免除注意義務嗎?
此時的法律事實,汽車不是因為直行而被後方機車"侵入路權範圍" , 而是汽車轉向產生"內輪差" 侵入了機前方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當中
轉向有沒有注意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再來看道路交通公約是怎麼寫的
道路交通公約第16條
改變方向 ,.... 對其準備離開之車行道上對面來車、及穿越其即將離開之車行道之腳踏車道上腳踏車及加裝馬達腳踏車、其通過



然而, 我國機車駕照考照題目, 卻是
12.依據圖示,騎乘機車右轉彎時,應如何行駛較安全?
(1) 搶快超前轉彎
(2) 靠邊暫停於 A 處,待大型車轉彎後再行轉彎
(3) 靠邊暫停於 B 處,待大型車轉彎後再行轉彎
答案(2) 靠邊暫停於 A 處,待大型車轉彎後再行轉彎 ? ←恃強凌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此直行車道 ?直行是動詞 , 是直行前方車道 ?亦或是 前方有一條直行車道, 同向兩車道縮減而皆需匯入?
無論何者? 直行(不轉動方向盤)者 先行
若這題目的兩車不是 在內外 不同車道 , 而是同向一車道進入同一車道 ? 誰優先 ???
若這題目的兩車不是 同向 , 而是 一為轉向? 另一方為直行? 誰優先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
是同向一車道的車道縮減? 皆為直行 ,因為另一方無直行車道, 雖直行亦需轉向; 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
否則, 若為轉向?適用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 轉彎車輛禮讓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13. 依據圖示,機車駕駛人應如何行駛較安全?
A.大型車駕駛座較高,前方有視野死角,機車駕駛人應避免騎在前方
B.機車駕駛人要與大型車輛保持一段安全距離與間隔。
C.立即煞車,等大型車通過後再行駛。
D.搶快超前轉彎。
答案 A 及 B 避免騎在前方? ←恃強凌弱?小車讓大車?

14. 依據圖示,機車駕駛人應如何行駛較安全?
(1) 轉彎車須讓直行車先行,因此機車可加速超越大型車
(2) 放慢車速,遠離並
避讓大型車先行 ←大車變成有優先路權 ???
(3) 緊跟在大型車旁邊
答案 (2) 放慢車速,遠離並避讓大型車先行 , 讓大車先行 ? 路權歸屬於"大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大車不是在左邊 ? 機車不是在右邊 ?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不是機車先行嗎 ?
現在大車的動作是"轉向" , 是轉變了原本行進方向, 由直行變成橫行 , 製造了一個內輪差 , 是這樣橫在 機車的前進路線上 , 影響到機車必須煞車且改變行駛路線而偏向
而不是這台大車直行,未改變行車路線, 機車追上來撞上 ?

問題在於 如果同一車道 , 找不到這樣的法規 ??? 台灣沒有如何共用車道 Share the road 的法規
依照"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一個車道就是容納一台車 , 台灣明明 默許 汽機車共用一條車道 , 卻沒有如同加州立法通過機車鑽車縫(lane-splitting)的法規 ?

美國有標誌 "讓路" , 通常路權優先次序是是大車讓小車 ,汽車讓 自行車 , 自行車讓行人先行
不是恃強凌弱 , 小車只好讓大車 ???
如果有共享道路share the road標誌 , 自行車就被認定為獨立的車輛, 能行駛在所有車道, 能變換車道繞道
轉向汽車要讓自行車(慢車)先行
Turning Vehicles Yield to Bicycles

通常"自行車道"有燈號讓自行車停下來,讓汽車先右轉 , 自行車道燈號亮綠燈時,汽車道就會亮紅燈停住汽車。
可以視同台灣 的 汽機車 在 快/慢 不同車道 上
汽車右轉要先切入自行道 , 汽車一切入 , 自行車就只能由 左側超越 汽車
但是汽車要切入自行車道? 必須遠離自行車 半公尺以上繞過


AZ亞歷桑納州的法規 , 汽車就是要讓 自行車(慢車)先行
車道會有一面"讓道"Yield 標誌
汽車"轉向"會有視覺盲區 , 有照後鏡看不到的死角 , 所以右轉一定要做 "Shoulder check" 轉頭去看

其實道路為公用, 法律會分配了 那一輛車使用"道路"的那一個部份 , 走在劃分內的路權範圍內, 才會井水不犯河水
如果是混行車道 , 汽車 就向不能侵入 "機車"『路權範圍』"之內 , 硬切橫過 機車前方的"路權範圍"?

路權來自於法規 , 路權由法律規定
即 誰先行 必須依據路權(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使用範圍在那裏? 權利範圍在那裏?誰優先使用交叉路口的那一小段"車道空間" ? 誰必須"停等"
使用道路是依據法律授予之 "道路之使用權利" ! 而不是依據"遵守注意義務"打方向燈?
直行車沒打方向燈 ? 路權(使用權利)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
侵入他人路權的一方 , 違反路權的一方就是違規的一方

現在卻反過來, 信奉叢林法則? 小讓大,慢讓快?後讓前?

這一點都不奇怪 , 我國執法機關常常都是倒過來講"反面" ?
例如

不看規則只看罰則 , 沒開出罰單就自稱合法?
不看規則正面解釋,遵守"最高速限"限5標誌, 卻一律轉向,把規則當成罰則做反面解釋? 反過來說成是違反『最高速限的("駕駛人的車速")?


明明8-1-3但書就是寫 『最高速限』限5標誌
連裁罰基準表" 都配合這個錯誤? 把 法規明文的"最高速限"標誌自行更改為 駕駛人之"最高速度"?
裁罰基準表就是要反過來寫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違規樣態:法規明明是『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硬是反過來寫成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單獨條件成立即裁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事實是,根本沒有"最高速度"這種法規! ←(但書限縮解釋,以明文規定為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別於最低60-最高速限110區間速限
明明高速公路都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明明 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卻跑去看不必看的 無設置者之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 得以●●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 是設定條件,滿足條件才成立的『速限』,前面的條件居然捨去不看?
『速限』依法為車速限制,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卻反過來說成是 車道使用之權利(路權)?

我國交通法規都是國外抄來的 , 起源是1968年簽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卻以為台灣交通法規是自創? 自創解釋牴觸了原法條

說成行人要讓車?機車讓汽車?誰先搶在前面,搶輸的後車就要讓?
就算是判決認定也是南轅北轍
同一件汽車右轉撞及直行機車案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 交易 字 000035 號 一審無罪判決
理由為:「實難以被告未注意同車道右後側車輛之行向即認被告有何違反注意義務?」
上訴在台中高院106 年 交上易 字 001283 號 二審有改判有罪
『因認本件車禍係上訴人違反上開規定之注意義務所造成,,應負過失責任云云...』
最高107 年 台上 字 003398 號 又撤銷台中高院判決發回更審,
認為〈原審對上述疑點未加以調查釐清明白〉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 交上更一 字第 48 號判決
《本件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各說個話, 沒有一個合理的邏輯次序 , 以至陷入 法條適用認定為 102 還是 94之爭 ?

【路權】不是爭權奪利 , 是禮讓的次序
轉彎車要讓直行車 !

道路不是先搶先贏, 不是佔位搶道路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要依據法律分配 , 去取得路權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ahriman000 wrote:
而關於車道分割的部分
在有些奇妙的道路規劃下
不僅是逼著一定要分割
而且汽機車還要交互穿插
尤其是在交流道附近更為明顯
另外關於騎在車道線的部分
如果路邊有停車
再加上車門打開的寬度
差不多就到車道線了
或許這也和慘遭擊落的情況越來越多有關吧

換車道必需繞過它人的路權範圍
不能侵入它人路權
在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車道寬度為3.5-3.75m , 兩台汽車車寬1.8m+1.8m+間距0.5m , 已超車車道寬度, 無法擠在同一個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
但是機車寬小於80cm ,兩台機車車寬0.8m+0.8m+間距0.5m , 是能容納在同一車道內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 , 一條車道是能 讓兩台機車併行 , 由左側機車超過 右側的機車


我國為大陸法系 , 應該嚴格依據法規 , 路權來自於法規
重機如果是比照 "汽車" 行駛 , 路權範圍 是不是應該相同
所謂路權, 指『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道路輪替使用 ,擁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力,可以使用, 不是你的路權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安全跟車距離 在不同載具是不同的
高管規則6: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同為90km車速, 小車安全距離為45m,大車卻是70m
小車車長5m , 大車車長為12m
路權範圍, 即法律授權能使用道路的前後長度車速90km/h時,小車45+5m VS大車70+12m, 路權範圍自然是不同的

這個"路權" 是分配給所有的車 ,除了分配 使用範圍 ,除了三度空間 的長寬高的道路空間 , 還有 分配 第四空間的使用"時間"

(1)路權 分配 是依據 "載具" 的特性
機車同樣有 路權"框框" 和汽車一樣


走車道線? 機車的路權框框就侵入了它人的路權框框內?如何能鑽車縫 ?

大家都知道要"保持安全車距" , 原因是如果 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車身 , 就是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侵入路權就是重點 ! 影響到別人了!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不是平權嗎? 路權如何變來變去 ?
怎麼換到走車道線, "侵入它人路權"就變成可以 ?被容許???
要這樣做必須另外訂法律 , 例如美國加州立法,機車鑽車縫(lane-splitting)

然而, 機車鑽車縫(lane-splitting) 是有前提,有條件的。
包括車流緩滯、但其餘路況及安全狀況許可時,方才允許於除道路最外側之外的範圍(例如不得靠近路肩、人行道),以低速進行鑽車縫。

所限定的載具是車身寬度比汽車窄小的車輛(包括摩托車或自行車),於車流緩慢或停滯的同向車道行駛時,可以從兩股車流、或汽車與車道線之間的剩馀空間或空隙超車。
反之,大多數在法律中明文准許鑽車縫的國家或地區,若車流正常或暢通時,或路經部分特定區域時(如學校),或另立禁止超車標示的路段時,必須按照其他車輛,作出一般的超車行為及規範,而不可分割車道(鑽車縫)

(2)車道分割 lane splitting 只是手段 , 鑽車縫過去就能離開 , 離開降低車流密度 才是目的
這是分流 , 這是疏導
但是,車道寬度是3.5m,一台汽車1.8m+法律要求的"間距"50cm, 重機寬80-130m是鑽不過去的
一般道路(機車80cm)能鑽車縫過去, 是降低主線車道的負載
可以容許別人都塞車不動 ,重機卻擠進車道線? ←可惜這是更塞 , 無法疏解
都塞車了,應該分流, 疏散, 機車車寬能鑽車?"車道分割"?這是在塞住不動的車流中離開, 但若是130cm的重機`,是擠不進來的,擠進更多車塞在一起 ! 這是更塞! 讓車流密度更高,這就不是疏導

以車道線區隔, 要求 "路權" 不鑽車縫, 而是行駛到安全車距之外,才駛回原車道的德國, 車禍發生率只有美國的一半
嚴守"路權範圍"內行駛, 才不會和鄰車發生路權衝突
根據每10 萬人為單位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德國交通死亡率僅為3.7,日本4.1 ,美國為12.4,台灣為12.1(108年) ???

我國107年高速公路上共發生24,809件事故,德國2018年在Autobahn 總共發生20537件交通事故,德國公路長度高出台灣10倍,車輛密度多2倍,總數多6倍,車速平均142km/h, 車禍比台灣還要少

並不是所有載具的路權範圍都相同

交通的目的是運輸 ,將人或貨由 A 點到達 B 點
一台車一次只可能行駛於1條車道 , 並不必同時給予 三個車道 ? 任其隨便隨便行駛引發車流擾動
因為一台機車用不到三個車道 , 機車禁行內車道並不影響"使用這條道路的權利"

這裏有機車禁行內車道標誌 , 還是有機車在使用該道路, 當然有 『使用這條道路的權利』?
而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一台車之"路權"(使用範圍) 不可能跨出"車道"之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道路交通公約, 汽車包含機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不可能一次同時使用二個車道在行駛
法規已經限縮, 每一台車, 被法律授權的左右最大使用範圍 , 就是在一個車道 的車道線 之內
FIREoo
但有慢車道的情況則完全不同,因為就是兩個車道,所以加州的規定非常贊同!
FIREoo
機車鑽車縫(lane-splitting) 是有前提,有條件的。因為我記得好像是30km/hr所以我是這樣寫的,雖然我的實際狀況好像有時還是會超過卻進不去車道的樣子,但40大該都進得去。
lacuna0517 wrote:
道路交通是建構在道路安全之上
而不是快速或便利
以目前現行交通法規
根本沒有所謂的"隱形車道"或"車道分割"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明文同車道合法的駕駛行為=>

"同車道除超車外須保持與前車安全距離"
"超越前車時須保持半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以台灣一般道路路寬約2.8~3.2公尺
自小客車含後視鏡約2公尺
普通機車含後視鏡約80公分
也就是說九成以上的一般道路寬度都不足以讓汽機車安全的併行
所以汽機車安全合法的行駛方式只有=>

1. 無慢車道時, 汽機車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
2. 有慢車道時, 機車可選擇行駛慢車道
或與汽車保持前後安全距離行駛於快車道

至於機車併行也很清楚
以機車寬度、兩車間隔和邊線距離來算
一般道路寬度"只允許兩台機車併行"

一般的車道是 路面標線所劃出來的
然而 "隱形車道"或"車道分割" 是法規條文的文字所劃出來的
沒有明顯的線劃在地上 , 但是法規以文字劃出了『路權範圍 』
例如間距0.5m ,地面沒劃, 但是不能侵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一項對於超車的規範更沒有排除何種車道?或何種汽車(含機車)的適用 , 只說 行車 "路線"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車道寬度是不同的 , 從2.8m - 3.75m 都有
法規只有規定 間距 0.5m
機車的寬度 70-80cm , 汽車寬度 160-180cm, 加上照後鏡約2米
那條隱形的線是存在的, 卻因為車道寬度不同 ,不同交通載具的寬度不同,位置不同 ,而左右挪移一直改變這道線的位置

同時容納一台汽車+機車在同一個車道
這在 2.8m的市區車道 是辦不到的, 容納不下! 由於車道線是"路權範圍"! 不可跨行車道!必需要變換到另一個車道

lacuna0517 wrote:
如果汽機車都遵守現行的交通法規行駛
根本沒有多出的安全問題
也根本毋須煩惱甚麼"隱形車道線""分割車道"
但看看路上機車怎麼騎
多台機車併行是基本的
貼著汽車鑽車縫、走路肩、逆向超車
這樣的駕駛行為, 改甚麼都沒用
說簡單一點
台灣根本沒有交通設計或空間問題
完全就是"守法觀念問題"

這有二個問題
(1)台灣沒有路權觀念! 根本不知道"路權"來自於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 不知道法律的文字有劃出隱形的"路權"框框 。 授予多大的"路權"框框? 則要視"載具"而不同
台灣錯以為"路權"是自身的權利?因此爭權奪利,自我擴張排擠他人,而不知道"路權"是禮讓的次序

(2)交通法規 有正面表述 的交通規則,告之用路人行駛應該如何如何。
也有 違反了規則, 用路人沒有依規則如何如何,而是做出一些錯誤行為的"處罰條例" , 以負面表述, 描述這些錯誤,要加以處罰的行為
為何不守法? 因為台灣從來不看規則寫什麼? 而是反過來只看"罰則"
只要閃躲過罰則 , 反過來的負面表述罰不到? 就洋洋得意自稱合法 ?

lacuna0517 wrote:
日本、歐洲先進國家市區道路沒有比較寬敞
那為何他們可以在市容、交通和安全上做到雙贏
關鍵就在台灣錯誤的機車政策
沒有一個先進國家以機車為主要通勤工具
每個以機車為通勤工具的國家都是落後國家
想想幾十年前台灣還在笑對岸啃樹皮時
當時對岸通勤工具是腳踏車
但隨著對岸經濟發展, 沒有選擇機車這條歧途
對岸一、二線城市, 甚至三線城市市容
都已經不是台灣可以比擬的
更別說跟日本、韓國比
台灣交通要脫胎換骨
關鍵就在能不能擺脫全國14xx萬輛機車
不然怎麼規劃都是枉然
但這牽涉到長久以來機車廠商的利益和相關產業的生計
減少機車依賴和輔導產業轉型
致力於公共運輸發展
台灣交通才有未來

選擇何種載具? 要看 當地的情況
腳踏車 , 機車 ,汽車 , 公車 ,輕軌,捷運, 火車,渡輪,公船, 飛機
例如 荷蘭阿姆斯特丹 有龐大的腳踏車道路網
也有交通載具轉換 , 例如海牙中央車站的旁邊 ,就有很大的腳踏車停車場, 腳踏車騎到車站旁, 就能轉換公車/輕軌電車/捷運,捷運又和輕軌電車共用軌道, 中央車站立體層的下層是火車站

海牙的市郊高速公路交流道下來,就有P+R (Park & Ride),旁邊就有公車站/捷運站, 做載具置換(放棄格人載具小汽車→轉換大眾運輸)
例如 海牙P+R Hoornhwijck, 付4歐元, 可以停車一整天, 這4歐元還包括4個人,換搭市區輕軌1天的團體車票,電車等於免費, 載具由小汽車轉換為輕軌之後,車留置在郊區停車場,市區道路就能減量

有很多歐美國家的交通專家 , 反而認為在大眾運輸不發達的東南亞 , 越南,泰國印尼 ,機車撐起主要交通
例如由住家A點到上班地點B點
大眾運輸只能在A點-B點 的運輸軸線上, 沒有辦法負責由軸線分支沿伸出去到A點或B點的交通,沒有辦法送每個人全程由起點到終點 , 但是機車可以 ,況且越是往鄉下,連公車都沒有, 這是為何在台灣"機車"不可能消失
FIREoo
所以隱形車道線其實有個蠻明確的定義,我參考參考。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