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sen wrote:
"惡意逼車"不好認定, "逼車" 就不好認定, 何況還要認定善意或惡意,
首先, 迫近要怎麼認定是不是迫使他人讓道?
光是路口十公尺違停就沒有辦法統一說法了
sansen wrote:
"惡意逼車"不好認定, "逼車" 就不好認定, 何況還要認定善意或惡意,
首先, 迫近要怎麼認定是不是迫使他人讓道?














sansen wrote:
後車也許不想要不時加速剎車, 所以不想要跟著前車忽快忽慢,
所以有時候近, 有時候遠, 況且撞到的話後車要賠, 後車比前車壓力大吧?
怎麼能算迫使對方讓路?
迫近不是應該處罰的未保持安全距離才對嗎?
是不是應該要規定"迫近並狂閃燈"才算是逼迫他人讓道?

















sansen wrote:
其次, 驟然變換車道, 跟慢慢變換車道, 是要怎麼認定?
有的人三秒鐘就完事, 難道不行嗎? 怎麼算是逼迫他人讓道?
是不是要加上前面沒車又故意擋路(定義"惡意")之類的?



sansen wrote:
立院三讀通過 "惡意逼車"罰2萬4千元並吊照,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