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sen wrote:
"惡意逼車"不好認定, "逼車" 就不好認定, 何況還要認定善意或惡意,

首先, 迫近要怎麼認定是不是迫使他人讓道?


光是路口十公尺違停就沒有辦法統一說法了
sansen wrote:
"惡意逼車"不好認定, "逼車" 就不好認定, 何況還要認定善意或惡意,

首先, 迫近要怎麼認定是不是迫使他人讓道?


能否〈使用道路〉?有沒有這條道路?這個車道? 這個前後範圍? 這段時間?的使用權利?不是依據法律嗎 ?
交通法規都有指定該"路權"範圍在那裏(多長?多寬?多高?三度空間的車到能使用)
/分配那一台車去走那一條車道(車輛位置應該在在內/中/外那一個車道上)
/ 排序
怎麼麼會變成執法者個人喜好的自行認定 ?善意或惡意 ?

不會不好認定啊 , 就是依據 『路權』Vorfahrt / Right of Way
問題是 台灣沒有路權概念
把"路權" 解釋為天賦 ? 以為道路是天上掉下來的?以為是爭先搶快去佔位得到?

以為是蠻荒時代的 "先搶先贏"? 不知道"路權"來自於 法律 指定 /分配 / 排序
以為不必經法律授權, 先佔位就取得路權 ?
三條車道隨便自選?
道路為公用! 供大家一起使用 , 所以法律分配/劃定有每台車各自使用道路的範圍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侵入它人得到法律授權的使用範圍 ,就是違規的一方 !

因為道路為公用 , 不是私人的車庫, 是要供所有人一起使用 ,共用 ! 這個問題是〈把所有大小不一的車, 放進同一個道路空間,而且還不能像"停車場"放進去就好,要有移動空間,不能塞住, 要能移動往目的地〉
前提是 『道路空間』
如同倉儲要進那些貨?冰箱很大要放在倉庫的那一區?吹風機輕小要堆在那裏?才便於流通取貨
餐廳要如何帶位 ? 那些客人吃很快翻桌率高要帶去那一桌? 那些是大家族聚餐,人多吃很慢? 又要帶去那一桌 ?
所以要分配/指定/排序

這個問題 是 , 來了一堆大小不同的各種車輛 , 要如何分配? 法律會規定 ! 那段道路空間 給那一台車?←通行權給誰?←道路長寬高三度空間如何分配
而且讓所有的車都能通過這段道路 , 而不會撞在一起 ← 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四度空間(區分前一段時間誰使用道路,後一段時間給誰使用道路, 做出時間差的區分來錯開雙方 )
所謂每一台車被法律授予多少「路權」範圍?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最基本的依據就是參考 道路容量手冊 HCM2000

車速為多少時→該道路空間能放進(容納)幾台車 ? 科學上能計算出來
超出這個容量 , 放不下硬要放 ? 那就會受迫降速 !
FFS=90km時, 最大車流量應該可達 1750 輛車
車速更快的 FFS=110km時 , 最大車流量反而降低到1450 輛車
這是 流率 (flow rate, q) 和 速率 (speed, u)這兩個車流參數對應圖
qm : 最大流率、
km : 最大流率時之密度
um : 最大流率時之速率
uf : 自由車流速率
kj : 最大擁擠密度 (jam density)

Q 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x V(車速)
讓所有車能通過是看 Q車流量 , 車流量越高 , 才能放進去越多的車
對照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車速初始設定為60mph(96.56km/h) , 也會受迫受限於車距而被迫降速, 對應最大流量Q 之最佳車速 , 大約落在 42mph(67km) ←→51mph(81km) 之間

Q 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x V(車速)
這是用路人要求
(1)Q車流量要容納最多車
(2)V(車速) 要最快到達目的地
(3)保持安全的D(密度/車距)才不會撞在一起

的問題
然而, Q 車流量 是有Qmax最大值的上限
而D(密度/車距)和V(車速)呈反比 , 因此不可能三者同時都 無限大 , 交通管理就是要在彼此衝突中,平衡這三者

各自走在自己的路權範圍內 , 不侵入到它人的路權範圍 , 防止車流擾動

樓主如果把上面的圖 ,每台車周邊各自的"路權範圍"加上框框畫出來
那些打上 X 的 , 就是侵入了旁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而打勾允許的 , 就是沒有侵入到 旁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要繞過它人的路權範圍 , 才不會引發車流擾動

有的車直行 ,有的車左轉 ,有的車右轉 , 必然有路權衝突
路權衝突 怎麼辦 ? 空間足夠的情況下, 由車道線區分開 , 左轉走左轉車道 ,直行走中間, 右轉走右邊,各走個的車道
路權 在第四空間的時間分配上 ,就是誰禮讓誰先行 ←禮讓的次序 ←法律加以指定/分配/排序
例如 美國道路規劃, 這裏

本來慢車道在最右 , 但是前方有右轉的路口 , 直行慢車和右轉的汽車會有路權衝突 , 所以事先在地面畫了綠色的地方

讓慢車先變換車道到中間去 ,要右轉的車換到外側的右車道

然後還立標誌牌要求, 右車道一定要右轉 Right lane MUST turn Right


如果三度空間的道路空間不足, 就只能運用第四度空間的"時間差"
由前後不同時間來錯開二股車流
左轉車流紅燈停止時,直行為綠燈 , 左轉車流綠燈時,直行為紅燈停止
前一段時間 ,該路口的路權,由綠燈的直行車取得 , 後一段時間 ,換成 左轉車流綠燈 , 直行車變紅燈喪失路權
時間輪換 , 以前後不同的使用時間,錯開兩股車流 , 避免發生路權衝突
直行車為綠燈通行擁有路權時 , 左轉必然是紅燈停下來, 不能使用該路口, 為喪失路權


綠燈時間一過 , 換成紅燈 , 兩者的取得路權及喪失路權的狀態就互換了

在此之前 , 要讓機車先行變換到中間那一線車道


轉彎打方向燈是遵守義務,是一定要做的義務,做了也無關『使用道路的權利』! ,路權由法律授予! 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

sansen wrote:
後車也許不想要不時加速剎車, 所以不想要跟著前車忽快忽慢,
所以有時候近, 有時候遠, 況且撞到的話後車要賠, 後車比前車壓力大吧?
怎麼能算迫使對方讓路?
迫近不是應該處罰的未保持安全距離才對嗎?
是不是應該要規定"迫近並狂閃燈"才算是逼迫他人讓道?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同車道車流是不是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車流如水流 , 不同於水的是"車體"不可壓縮 , 但會壓縮到車距
壓縮(縮小)車距去開快車! 即車距和車速不對等了,會造成煞車距離不夠
安全車距 區隔/限制/制約了單一車輛前進之車速V所產生的能量。
車速越快能量越大, 該能量以 "波"(能量波/衝擊波)的形式傳遞 , 若車距不足, 波動就會連貫 , 一台車傳遞給另一台車 , 一個車群便組合成更大的波動 。
這就是高速公路常見前方發生壅塞 , "壅塞波J波"由前方傳遞過來影響到數公里後的車流也必須降速

所以高管規則6 ,規定車速有多快(多少公里),就要保持多長( X 2倍公尺)的 "車距", 規定了前方要有多長"淨空無車的空間"

此安全車距 , 此"淨空無車的空間"用來做什麼 ?
用來煞停 ! 載明於安全規則94條

把快車和慢車放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被拉長或被追上而縮小 , 當車距縮小,蝴蝶效應就會發生

侵入它人路權的一方, 就是違規的一方
後車 的路權範圍 不應該 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車距不足! 是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並不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所謂「路權」之範圍,法律授權能使用的範圍(車道空間);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換車道是離開自己的框框 , 進入另一個路權框框, 須要讓擁有路權者先行,而且不能侵入它人的 "路權範圍"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車輛太過接近, 由 LOS ABC 擠擠擠→擠到 LOS E/F ,蝴蝶效應就會發生 , 不是單一前後二台車! 而是影響到整體車流 !

當都擠在一起,車距不足時,駕車就無法自由了! 原本的自由車流Free flow(F) 就會變為同步流 Stable Flow(S),後車受迫必須和前車同步!前車煞車後車要跟著煞車! 前車降速後車只能跟著降速! 前車會制約後車,此時前一台車的任何動作都會影響到後車,並讓後車的行車發生改變


除此之外, 車輛的 "位置"是在 內/中/外 那一個車道 ? 是自選嗎 ?
法律對於內側車道之『路權』白紙黑字寫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法規白紙黑字"超車道" ! 是車道! 是內車道 VS 中外車道 !
"超車" → 超車道, 該 "車道路權" 是指 內車道 的車速要超過 中/外 車道 !
"超車" 不是單指超越
"超車"是國外抄過來的名詞 ,的英文是Overtaking , 是over 超越過去 ,且taking 拿下前車的位置
意思是 前後車互換"位置" , 前車後車 對調 , 讓車速快的後車 調換/調整 到前方 , 讓"速差"為 正+, 前後車是拉開車距, 而不是前車慢後車快的"速差"為負(-) ,車距縮小
前後車原本在同一個車道上, 因前車慢後車快的"速差"為負(-) ,車距縮小不安全了會追撞 , 於是後車要換一個左邊的車道"超越"過去, 有安全車距後回到原車道 , 最終達成 前後車互換"位置"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條文長這樣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不是單獨只看 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還要看上方有寫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這是 "無設置車道之使用標誌者的規定"
那麼 , 快速公路沒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就能拿什麼《最高速限》去佔用內側道嗎 ?
問題是,駕駛人無論如何踩油門?都只是自己的車速! 絕對不會變成是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最高速限》寫在8-1-3 但書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速限"
超車道仍然存在! 仍然必須"超車"取得路權!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明文規定的"最高速限"!明明就是一面限5標誌!
可以反面解釋嗎?運用推衍?推論但書?將規定類推解釋? 將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 模糊解釋?一路推推推推推?推來推去反過來說成這就是"用路人的車速"? X不行!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有明文規定為限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反過來告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

但書並非路權(使用權利), 而是速限(遵守義務) !
此種法定之限制(義務),無關法律授權 車道之使用(權利) !
怎麼會不依據本文(路權)? 卻跑去看一個無關車道之使用的但書(速限)?

速限 是遵守 , 是義務 , 不是讓駕駛人拿來使用的 ,這⤬不是使用權利
不是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要求所有車以我為準?我的車速就是"最高速限"! 所有車聽我號令, 遵守我的車速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怎麼會是用路人的任何儀錶顯示之車速 ?

用路人根本無權爬上標誌去改換速限! 變這樣? 把自己的車速當成最高速限???


正在超車才擁有超車道路權
沒有得到法律授予之路權! 喪失了法律授予之路權就要離開 !
無路權? 車不在這個車道上! 要如何"最高速限"????????

何時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得以變更高管規則5之最低(限6)-最高(限5)速限區間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明訂於 高管規則6

要有4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90公里
此時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有45m車距, 即每公里車道內只有20台車
然而 ,誤解如此之深 , 錯將"遵守速限"之義務 , 說成道路使用之權利 (路權)
完全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

法規根本不存在所謂時速表時速維持最高速限 ? ←我國沒有這樣的條文 !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8-1-3但書只不過將高管規則5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只是速限改變了, 超車道(車道路權)從頭到尾都沒有改變 !



國道警察局臉書居然錯誤認定? 說出法律條文沒有的 "非超速車道" ? 這屬於一種Straw man fallacy "稻草人"邏輯誤謬

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高管規則 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94578&p=6

法律所授予之車道之使用(權利),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無關受到最高速限"限5標誌 所告示限制之駕駛人車速多少(遵守義務)?
並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邊沿在最右邊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只是變更了"速限",但書只是何種速度限制 , 由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變更→單一最高速限 的限制! 根本沒有授予路權 !
法規要求離開!這是喪失路權! 依法行至安全距離後 , 駛入原行路線 , 那裏能一直佔用下去


sansen wrote:
其次, 驟然變換車道, 跟慢慢變換車道, 是要怎麼認定?
有的人三秒鐘就完事, 難道不行嗎? 怎麼算是逼迫他人讓道?
是不是要加上前面沒車又故意擋路(定義"惡意")之類的?

度量衡上的車距不是只有 "長度多少公尺"的車距 ! 還有以時間來計算車距之"時間車距"!
英國法規就有明文 "二秒鐘"法則!
"二秒鐘" 的時間 , 可以等同 = 拉出多少長度空間的"車距"

驟然變換車道 , 就是沒有保持" "時間車距"
我國法律是自創的嗎? 不是,都是國外抄過來的
抄過來看不懂 ? 又不了解道路上交通運作的原理? 於是就自我解釋起"驟然變換"了 ?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換車道必需繞過它人的路權範圍

不能侵入它人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路權為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路權"依法律 指定/分配/排序
法律分配道路空間給所有用路人 , 一起共用, 每台車(人)行駛於個自(由法律劃分)的路權 Vorfahrt 範圍內
路權依法取得 , 也會喪失
(當 超出法律分配的使用時間/超出法律分配的使用空間/ 超出法律分配的前後次序 就喪失路權了)
無關 "遵守速限" , 無關
任何人的路權 都 受到法律的保障 , 在法律所劃出的路權框框內 , 任何人(車)都不得侵入

每台車能夠使用的道路範圍 是有限制的, 不是無遠弗界 !
並不是蠻荒時代得叢林法則 , 爭先恐後 去搶道路 ? 搶到位置就是我的,能佔用不走 ?
而無視於法律指定/分配/排序

轉彎車先到路口還是要等直行車先行
並不是 叢林法則 那套 強凌弱大欺小 , 小車要讓大車 ? 行人要讓機車 ?

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讓道的規則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路權由法律授予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道路上沒人管法律對於路權如何分配? 還曲解為天賦路權? 以為道路放在那裏我就可以走?

【路權】不是爭權奪利 , 是誰讓誰先行! 禮讓的次序
轉彎車先到仍然要讓直行車邊行 !

道路不是先搶先贏, 不是佔位搶道路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是依據法律指定/分配/排序 , 去取得路權

sansen wrote:
立院三讀通過 "惡意逼車"罰2萬4千元並吊照,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唉 ! 法律明明就寫在那裏! 保持安全車距! 那不是僅限於罰款開單之用 ,是所有相關法規相連環環相扣
就是因為毫無路權概念 ! 看不懂法條 ? 才又嚷著要修法 ! 連標準都不知道 ?修法後如何執法 ?
咪咪姜 wrote:
報告, 機車跟太近,...(恕刪)


有哪一輛車往前開的時候會因為後車跟的近自動煞停?
sansen wrote:
距離小於規定,不是"...(恕刪)


龜車就是逼車

前面沒車
限速50 開20 30以下
硬要擋住後方,這就是逼車

前面沒車,開30以下 還一直閃煞車燈
這跟從後面閃燈 喇叭 有何不同?

逼後車縮短距離的龜車
他有可能不是故意 (講電話.看line.罵小孩....)
如果他車上乘客降下車窗 回頭數車龍排多長,這就是惡意

機車乾脆橫停路中間,不是逼車是什麼
oxxx wrote:

龜車就是逼車

前面沒車
限速50 開20 30以下
硬要擋住後方,這就是逼車



你的見解很特別,
通常認為開慢無罪,
眼觀耳聽 wrote:
光是路口十公尺違停就沒有辦法統一說法了

這個超級簡單,只要壓在斑馬線上停車的,一定是在路口10公尺範圍內
sansen wrote:
不對喔! 你還要再...(恕刪)


哈哈哈
法規寫是這樣寫
實務判決去看一下
你會知道是誰要加強知識

同一違規給10個警察
同一案給10個法官
猜猜看會有幾種答案
照法規寫只會各有一種
結果呢
當然是主觀認定囉~我覺得你惡意逼車,你就是惡意逼車~
至於能否讓警方、法官認同,結果是否如願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要是結果不順我意就是沒天理,就是鬼島日常
萬般皆沒品,唯有檢舉高~~
想請問朋友被逼車過去幫忙擋(把逼車者擠走)算惡意逼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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