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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7287866
argo12 wrote:
名下沒財產,工作領現金,
執行署只剩1招,管收(有條件,最多6個月)
只要你不怕管收,拿你沒皮條。
遇過有一大疊沒繳的, 收到罰單就繼續堆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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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之程序
行政執行法上的「管收」,係指人民負有公法上給付義務(例如欠繳罰鍰、欠稅),明顯有繳納的能力(過著奢華的生活),卻故意隱匿資產、拒絕履行(就是所謂的脫產),經行政執行機關追繳無效時,得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法院若裁定准許,則將義務人送交管收所拘留,性質類似監禁於看守所,管收最長可達三個月。
管收的最後手段性,不可濫用
雖然管收真的很有效,但畢竟管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高度處分,所以勢必需在多次催繳均無效,而除了管收外,別無其他方法得使義務人繳款,另須符合一下要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有能力繳納,但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才能予以管收。
不服管收裁定,要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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