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害命!嘉義外送員颱風夜跑單慘遭酒駕轎車撞飛慘死

神奇天鵝 wrote:
(恕刪)



酒駕+競速+撞死人+找人頂罪+不服取締+搶奪警槍+烙人打記者
對犯嫌來說 7年2個月 超划算啊!!

這種罪大惡極的事件
還加入國民法官共同審理
結果才7年2個月
媒體還一直出來洗地
說啥 重判啦~ 刑度中等偏重啦~

這個判決簡直可以說司法之恥
如果這個刑度定讞
以後酒駕是要判多久?

以後抓到酒駕 按照判決前例
只有酒駕撞死人 自駕沒有競速 要判多久?
只有酒駕撞死人 警察來沒有反抗 要判多久?

壞人爽死好人哭死的司法
笑死人的交通政策
神奇天鵝
還說法官恐龍 ? 讓台灣價值的國民法官判給大家瞧瞧 ~~ [偷笑][偷笑][偷笑]
大鼻 wrote:
政府說的酒駕0容忍呢...(恕刪)

你聽錯了,是酒駕「您」容忍

當財產刑、自由刑都發揮不了教化、懲罰作用
鞭刑是最後手段
jxv wrote:
目前已將曾男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偵辦。

過失致死?????????????????? 這條才5年以下耶!!!!

不能安全駕駛罪呢?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種過失致死的政府都是以重罰為主,但重罰是罰給誰呢?罰錢再多都是政府先收走,然後被害人民事追償無門,這是立法的問題,重罰以民事賠償為主,政府可依要求協助追償罰款,如民事尚未賠償完畢,先撥繳罰款八成給被害人,後續持續追繳罰款以事件嚴重性3-5次,由政府協助交繳罰款轉被害人,可初期給被害人家屬更多的保障及支援,再不改法,政府一貫態度收了一筆錢後就不管了,不管罰多少錢都是政府大賺特賺而已
toocck
這才是解決的方法,比那些只會鞭刑的強多了,沒錢?有腰子,少一顆不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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