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過了公務人員在公開場所執行公務,本身即是代表國家公權力執行勤務,而非以私人身分活動,其既已受國家法律對於公務執行之保障,其職務執行、行止與言論,自本即應受公開之檢視與監督,並無隱私權或肖像權可言。我國無任何法律禁止人民在公開場所,對執行勤務之公務人員拍照、攝影,公務人員自不能自行增添法律所無之規範,限制人民之行動自由。只要你拍攝的是在公開場所執行勤務的警察,就沒有個資法問題不然一堆行車紀錄器影片都不能PO了(有封鎖線、在警局內被禁止或拍攝時距離太近與警察發生接觸則是另一回事)況且他都說隨你拍了,可以視同同意拍攝
國民小學法官 wrote:(南部沒有在鳴笛的,...(恕刪) 樓主第一天來01嗎,別的論壇我不清楚,但在01,只要是違規,都會被說 "不違規很難嗎"另外真要PO的話,就直接公布影片,要是警察真的夠囂張,還有一丁點機會獲得網友共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