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推嬰兒車,遇車違停人行道,遭按喇叭、擦撞

有點慘烈
MIDAP wrote:
你各位違規狗一定要感謝民進黨政府不開放檢舉違規停車,下次一定要繼續投民進黨喔。


笑死耶,新竹縣都可以檢舉人行道臨停或是違停了,難道是楊科科因地制宜自己創造的法令嗎?

hch2006
他就特別來酸的, 改天家人被撞也是謝政府
kmpop wrote:
因為嬰兒車上的是巨嬰,

四輪司機被嚇到,

所以慌亂中錯按喇叭和踩到油門……


不 不 不 , 我覺得是看到媽媽的樣子才會受精
出去!

現在
行人站在人行道告他妨害自由???汽車是可以後退再前進的,並未被母親前後堵住不讓他離開
至於撞人行道上的行人成立的機率就高多了,還不含交通罰款
通常這種只要沒上新聞都是可以繞過去,沒有妨礙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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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罪:1.剝奪行動自由 2.強制罪 3.恐嚇危害安全罪
等檢察官不起訴之後試試看誣告罪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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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臨時停車就代表一秒也不能停,為了配合違規忽然就變了一個違規臨時停車的定義
行人無路可走違規走馬路,在禁止臨停的處所違規臨停變成行人違規的正當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十一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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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二) 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 1 張)。
(三) 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600~1200 !
會踢鐵板的一年可能都沒有一個,真便宜.
CBK Club outstanding wrote:
四輪大爺違停人行道,...(恕刪)
台灣變的好可怕,已經是非不分了。
就是一個傻B開著一輛破車違規停車,然後自己飄了把自己真當成高上大的四輪爺!!
下係下景,無恥沒極限。
對垃圾提告就對了.不要一時心軟或怕麻煩而沒告

你以為的慈悲反而害了下一個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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