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briellin wrote:
之前只要肇逃成立,刑期無論輕重都一年起,結果發生一些案例是完全沒感覺碰撞就離開了,後來被抓到起訴判一年哇哇叫,釋憲後就廢原法條,改成變鼓勵肇逃?
88 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
反比例原則。102 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
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
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目前法條改成6個月以上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像這種後面一長排車子要通過的情形,我寧願先停路邊,確定雙向都沒車了再一次穿越,那種敢停在路中間等待的,真心佩服他們的勇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