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牙公司總監沈男開BMW跑車超速撞死19歲女騎士

ENZO55128880 wrote:
假牙公司總監沈男開BMW跑車超速撞死19歲女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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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台中北屯區發生重大死亡車禍,一名19歲楊姓女騎士在上班途中,被一名假牙公司總監沈男駕駛BMW跑車逆向衝撞,猛烈撞擊導致楊女摔落山谷,傷重不治。檢警調查,沈男在速限50公里的市區道路,狂飆至時速113公里,導致過彎失控撞死人。檢方於近日偵結,由於沈男只是超速,並未蛇行,未達公共危險罪程度,最終只能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檢警調查,2024年12月24日上午9時許,沈男駕駛BMW M2跑車沿北屯區東山路二段行駛,打算以113公里時速過彎,結果車輛失控衝入對向車道,撞上正準備到附近樂園打工的19歲楊姓女騎士,導致楊女摔落山谷。
楊女遭猛烈撞擊後,跌落6米深山谷,楊女被救出時已無生命跡象,經送醫搶救不治。檢方相驗發現楊女頭部、肢體有多處開放性傷口併骨折變形、頸椎斷裂、氣血胸,死因為顱腦損傷出血、創傷性休克。
全案於近日偵結,台中地檢署指出,據台中市行車鑑定委員會意見書,本事故因沈男超速行駛,車道跨越至對向車道是肇事主因,死者楊女無任何肇事責任。另因沈男肇事後留在現場自首,依刑法第62條規定,審酌減輕其刑。
另外,沈男雖有超速及違規超車等行為,但並未蛇行駕駛,且案發地點為雙向共4線車道,難以認定有構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未達公共危險程度,全案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我的疑問是:在速限50公里的市區道路,狂飆至時速113公里居然未達公共危險罪程度,平常超速40公里以上違反第43條危險駕駛吊扣汽(機)車牌照6個月是在扣心酸的嗎?公共危險跟危險駕駛是兩回事嗎?


19 歲 姑娘,
默哀.
ENZO55128880 wrote:
由於沈男只是超速,並未蛇行,未達公共危險罪程度...(恕刪)

只要不是蛇行, 就不是公共危險
看來酒駕若開車平衡好也不屬於公共危險

又一個有獨特創意的法官
超速真的很危險
司法改革?!騙幼稚園的小朋友嗎?法官檢察官作賤自己的人格!!要不請交通部長解釋一下超速63公里不算危險駕駛!?怎樣的情形才算是危險駕駛?也無奈台灣目前有太多的訟棍穿梭於法律法庭之間!
還是那句老話,良好的駕駛習慣比開什麼車重要很多。

開什麼BMW M2 過彎失控,車好不好,人不好都是屁
花錢請好律師就沒事,上次台北撞死三個、一分錢沒賠,還不是沒事
樓上義憤填膺的各位慎言,
目前是"檢察官"偵查終結,還要送法院審理。

接著看後續吧,看看法官會不會打臉?
是維持正義還是同流合污?

我國綠法是不是已經被 錢/權 玩爛?
蒙眼的女神是否已被 錢/權 壓在身下?
正義的天秤是否已經向 錢/權 傾斜?

P.S :
第一次看到發文原作
因為被別人改圖而被收押的...

樓上的各位,慎言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果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40公里以上,
即構成危險駕駛行為..

若超速情節重大 , 飆車,且造成交通危險或危害,
則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的公共危險罪。

基本上超速就不太可能蛇行. 這檢察官根本是法匠.
飆車 行為也是 公共危險罪。
我覺得應該是達成和解了, 檢察官才會掰出這麼爛的理由,
只用過失致死去起訴, 讓被告承擔最小的刑責.

既然都和解了, 法官也不至於重判, 初犯多半是緩刑
在這我們要講違規無罪
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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