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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3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所以對向同時有左右轉車輛的情形下,機車左轉要轉入內側車道(禁行機車)?
102條第1項第8款所列對向行駛左右轉車輛是兩車已轉彎的情形,對向左右轉車同時到路口,常理是右轉會先完成轉彎動作進入銜接路段,要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進入同一銜接路段,會是左轉車比右轉車提早進入路口,不是右轉車看到對向有左轉車就要讓左轉車先行。
這個影片中已轉彎的是汽車,如果沒有停等行人的因素,汽車可以自由選擇右轉轉入三個車道任一個,機車是過了一段時間後才到來。
舉一個情境,假設60米寬的道路,右轉車通過停止線進入路口開始轉彎,此時對向距離60米遠的車秒速10米也通過停止線進入路口要左轉,你要右轉車停下來4~5秒等左轉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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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110 wrote:
第 102 條
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3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所以對向同時有左右轉車輛的情形下,機車左轉要轉入內側車道(禁行機車)?
102條第1項第8款所列對向行駛左右轉車輛是兩車已轉彎的情形,對向左右轉車同時到路口,常理是右轉會先完成轉彎動作進入銜接路段,要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進入同一銜接路段,會是左轉車比右轉車提早進入路口,不是右轉車看到對向有左轉車就要讓左轉車先行。
這個影片中已轉彎的是汽車,如果沒有停等行人的因素,汽車可以自由選擇右轉轉入三個車道任一個,機車是過了一段時間後才到來。
舉一個情境,假設60米寬的道路,右轉車通過停止線進入路口開始轉彎,此時對向距離60米遠的車秒速10米也通過停止線進入路口要左轉,你要右轉車停下來4~5秒等左轉車先行?
我的想法解讀跟這篇相同。
我認為102-8說的是「同時到達路口」,"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這個條件成立時,才有後面的右轉車走外車道左轉車走內車道。這是在幫忙規劃好雙方的路線免得交錯。
而此影片中的案例,明顯汽車已經在轉彎中,機車很明顯是後來的,
如果機車不切西瓜的話,他理當在汽車後面排隊。根本沒有先來的右轉車讓後來的左轉車的道理。
(先來的右轉車怎麼會知道之後會不會有左轉車來?)
再者,退一步說,就算上面的法律解讀是錯的。
汽車也可主張:
「汽車雖然走錯路線,但並不是此次肇事的主因。
如果機車不要違規直行於斑馬線上,並且強行插隊通過的話,根據先來後到的前後關係,根本不會發生碰撞。」
也就是說,機車不要搶快插進來,碰撞就不會發生。
而且機車之所以可以搶快,是他藉由直行於斑馬線上切西瓜而來。
總得來說,我個人認為,機車有責任且不小於汽車,而汽車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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