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LA的 Irvine County ,傍晚開小燈,忘記開大燈,LAPD開著大福特的警車,亮著警示燈將我攔下, 警車停在我後面,車燈全開照著我的車,制服警察下車,要求我將雙手放在方向盤上,我配合著照做,那制服警察的右手放在右腰間,左手持強光手電筒照著我,走到我車門旁時,我也配合拿出駕照與學生証,他也清楚說明我違規事項,也開了罰單,但是,我不會賭蘭,因為那個制服警察的會說"請"將駕照拿出來,"請"把ID拿出來,客氣的跟我說明違規事項,也會說"請"在這邊簽名,還會說"謝謝"你的配合,基本禮貌都有。不是要說國外比較好,但是在台灣交通違規,那些制服警察可以對那些聽從指示停下車的違規人的"態度"好一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