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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c590121 wrote:請問,這不是惡法什麼才是惡法(這就是當初民X黨執政立委過半數時訂出來的惡法亂法)....!!!
如今藍白立委過半,不須將這行人的"霸王條款"修訂修正嗎???
後續修法只是加重處罰
以前只是都沒在抓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條
57年2月(公告實施道交條例第一版)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未依規定臨時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鍰:
二、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穿越時,不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第四十四條
64年7月修正(改至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94年12月修正(將第二款獨立出來)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114年5月修正(加重至六千)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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