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下這罰單線上網站申訴成功率高嗎

耀揚哥 wrote:
心中好多問號?問問題卻是一堆人我問A卻回答B.
我不想浪費時間與一堆質疑我的人澄清證明.


不要怪網友問A答B,是你提供的資訊有限,
網友好心幫你多方想可能性。

不知感恩,還要責怪網友?
HemecoKiss
[淚][淚][淚]
申訴不會過啦!

罰單拿去繳一繳
耀揚哥 wrote:
主題 問一下這罰單線上網站申訴成功率高嗎
我是125機車直行台中昌平東七路到了與松美街十字路口,從內側車道直接左轉松美街,但那邊無2段式左轉號誌及馬路上無2段式停車格,這樣被警察開單。
我已拍照證據,但過往經驗申訴成功率高嗎? 謝謝
第1張是最有力證據,其它張是週圍照片。(照片能點開來再點一下來放大看)
ps:最後一張我補上下半部的少部份罰單,我知線上網站有要求這也要上傳。

申請國賠,吱吱
耀揚哥 wrote:我不想浪費時間與一堆質疑我的人澄清證明.

沒問題!申訴吧!必勝!!

這樣高興了?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耀揚哥 wrote:
心中好多問號?問問題...(恕刪)


機車內側車道無禁行機車號誌,
若無二段式左轉號誌,
不論有沒有待轉區的白色框框,
直接內側車道左轉都是沒有違規的。

大家的疑問點是一開始沒看到罰單,
只有路口的照片並不能證明任何事情?
因為單一法條適用的情況非常多,
有疑問是很正常的事情,
也無法確實地回答你是或否。

你後來補的「第48條第0項第2款」,
如果是此路口,確定是被開罰未二段式左轉,
當然可以申訴,警察也不該開罰,
下次若有遇到警察開單,可以耐心的仔細詢問警察,
通常都會好好的回覆你的。

但是依街景看雙白實線非常長,
你要確定是否一開始在虛線時就換到快車道上,
若是跨越了雙白實線到快車道再左轉,
一樣是開此條的。

耀揚哥
HemecoKiss 問題已解決,我已問過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回覆:無待轉標誌+有待轉格 → 可待轉、也可直接左轉。以十字路口有無2段式左轉號誌為依據,若有就一定要待轉但前提內線車道不能有禁行機車標示
HemecoKiss
耀揚哥 恭喜你找到正確的窗口來詢問問題
申訴吧 一定過

順便登記參選交通部長

也一定上
如果確定此路口沒有機車兩段式左轉的 "遵20" 藍色標誌。

也沒有禁行機車(非快車道)黃色標字、禁止左轉標誌,

機車可以直接左轉。

法源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9-2-1。

沒有兩段式左轉的違規申訴到法院的攻防,就是有沒有遵20標誌。
如果沒有遵20,第一次線上申訴就會撤罰,所以不容易進到法院
(監理單位很容易判斷)


如果有遵20,申訴不會過,法院也是不會過。參考判決如下(最新115年)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交字第 500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500號
原 告 劉XX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XX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XX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5月14日中市裁字第68-GASB30301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7日19時7分許,騎乘其所有牌號NBK-3565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臺中市沙鹿區清泉路方向前進,於行經忠貞路、清泉路與東大路2段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未依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遵20』(下稱遵20標誌)逕自清泉路左轉進入東大路2段,經臺中市○○○○○○○○○○○○○○○○○○○○○○○○○○○○道○○○○○○○○號誌指示(未兩段式左轉)」之違規事實,填製掌電字第GASB3030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不服而陳述意見,被告函請舉發機關查明原告違規情形後,仍認原告違規事實明確,續於114年5月14日,認原告前揭違規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8條第2款、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處罰,而以中市裁字第68-GASB3030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三、兩造陳述與聲明:

(一)原告主張:原告騎乘系爭機車配送外賣至龍井區,當時係下班時間,當原告行駛於忠貞路(按:應為清泉路)時,前方號誌為紅燈,系爭機車前方有小客車,右側則有諸多機車,原告位於車道左側、貼近雙黃實線處,無法靠右等待兩段式左轉。隨後系爭機車前方號誌轉為綠燈,系爭機車因為其他用路人擋住去路,只得逕直左轉。舉發員警當時見交通堵塞,應疏導交通,而非放任壅塞、誘導用路人違規並製單舉發,以收獲開單之獎勵,本件係員警使原告需違反交通規則來送餐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二)被告答辯詳如附件「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行政訴訟答辯狀」所載。     
四、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下列爭點外,其餘皆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Google Map街景圖截圖照片、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14年6月9日中市警清分交字第1140024790號函(檢附職務報告、密錄器電磁紀錄截圖照片)、原處分與送達證書、機車車籍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67、75、79-82、85-89頁)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本件依原告主張及被告答辯意旨以觀,兩造之爭點為:原告得否主張該路段車多、壅塞,以減免遵循交通法規所定兩段式左轉之義務?

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⑴第48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⑵第4條第2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⑶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2、道交處理細則-⑴第2條及其附件之裁罰基準表(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⑵第2條第5項第1款第9目:「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當場舉發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一、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九)第四十八條。」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⑴第90條第1項前段:「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⑵第99條第2項第1款:「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第1項、第2項:「(第1項)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應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第2項)駕駛人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之行車管制號誌路口,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

(二)按機車兩段式左轉規範之目的,在於機車直接左轉容易發生汽、機車在車道上交錯之行車衝突,故以「車種分流」方式,減少汽機車碰撞意外,並確保行車安全。又用路人行駛於道路上,本應隨時注意路況,亦包含各該道路之標誌、號誌、標線,以達成公眾行車安全之目的。觀卷附Google Map街景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67頁),系爭路口清泉路側之右側道路邊緣及交通號誌桿上分別設置1面遵20標誌,該2標誌牌面清楚、未遭遮蔽,足令行經系爭路口之機車駕駛人清楚辨識此等標誌標線之設置。是除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慢車駕駛人,行經系爭路口均應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原告既不爭執其於事實概要欄所載之時,騎乘系爭機車行至系爭路口,未依兩段式左轉規定自清泉路左轉東大路2段,其違規事實明確,被告對原告之違規行為作成原處分,與法有據,尚無違誤。

(三)原告雖主張係因道路右側車多,使系爭機車無法靠右行駛,方直接左轉進入東大路2段云云。惟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行駛於道路上,自應遵守遵20標誌(規制系爭路口通行秩序)之指示行駛,要無僅以道路右側車多,即得免除待轉之義務。且我國交通法令並未賦予機車得於道路車多、壅塞時,即得採取逕予左轉之行駛路徑,除係為貫徹交通標誌所構築之道路通行秩序外,基於我國都市道路之既有空間規劃不足及動力機車數量之繁,本即難以期待道路上時常保持淨空、順暢通行。況個別駕駛人如得以自行認定是否遵循交通法規兩段式左轉,將使遵20標誌之規制效力繫於不確定之因素,而嚴重破壞交通秩序與行車安全。是若該路段車多、壅塞,原告仍得等待時機緩慢向右偏移、並沿道路方向前進進入待轉區,以盡共同維護道路通行秩序之義務,而非逕直左轉進入東大路2段。是相較於道路通行秩序之重大公益,原告通行便利性之私益自應退讓,此為我國都市道路之交通現況所難期之諸多因素使然,駕駛人於交通秩序之重大公益得以維護下,亦將因此兼及保障其行駛於道路上之個人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其理甚明。從而,原告既已知悉該路段須待轉,其逕自左轉,核係具有過失之可責性事由,且如前述亦無從以當時道路車多、壅塞為由而免除待轉義務,是原告主張自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張XX
耀揚哥
路口的機車2段式左轉藍色標誌還真的有點小,騎車若快可能不容易注意到,而交通大隊也回覆我判斷依據了,跟你回答一樣給你5分了3Q
HemecoKiss wrote:「第48條第0項第2款」

這一條還有一棟樓專門討論的,是四輪大爺森七七樓

大爺認為:我右邊那條叫慢車道,所以無法切過去,只好直接右轉,然後就無故吃罰單了
----------------

那棟樓,可熱鬧的!各種引經據典,互相解釋跟拆台:到底慢車道算外車道嗎?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HemecoKiss
四輪大爺比起二輪要更熟習交通法規才行[笑]
buzzbee
[笑][笑][笑][笑][笑]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如果確定此路口沒有機...(恕刪)

你回答的正確,問題已解決弄清楚認知,因我已問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判斷原則:
只要機車所行駛的內側車道劃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到了下一個路口仍須依規定進行二段式左轉,否則同樣會被認定違規。 先提不能有禁行機車標誌再來就是以下圖片判斷說明是以有無二段式左轉號誌為依據!
所以第3種情況我可自行選擇是否待轉。


因為遇這問題不熟我第一次在這七嘴八舌討論區發問,沒想到只有少數人針對我問的問題回答並有很多人不認同我認為我問問題A而他卻在回答問題B,當作是學到教訓應該早點想到詢問正確的窗口才對,本身就有經驗很明白很多人生活習慣常不針對別人問題回答我以前也曾長期有這種習慣,後來被主管糾正改善,我不怪他們我只想有效解決問題和思考好未來改進對策,這才有正面意義,我的問題已得到警察大隊回覆,沒事了 有給你5分積分 謝謝。
耀揚哥 wrote:所以第3種情況我可自行選擇是否待轉。

所以你是處在第三種狀況,被錯誤開單?

我相信大家還是沒看懂~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耀揚哥
雖然我提到第3種情況但發文和照片就已明白是第幾種情況,只是今天才了解了第3種情況才提它,現在心情好很多不會與回覆較像負面性回答的人計較這沒幫助吧?感覺自已真愚昧[飛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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