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初判表專家,等一個月後拿到初判表,就可以證明我的分析。(務必分享,也歡迎打臉)這個車禍肇事主因很容易判斷:1. 跟是否闖紅燈無涉2. 跟變換車道(偏移)有關發文者變換車道後與前車碰撞,這種已經完成變換車道事實後再立即與旁(前)車碰撞,都會是已變換車道的車輛為肇事主因。因為變換車道者必須在適當情況、與前+後+旁車有安全距離空間才能變換車道。所以初判表:變換車道的後車為肇事主因。準備要右轉(切)的前車為肇事次因(轉彎前未注意後方來車)。如果對方無責,建議可鑑定讓對方變成次因。
peiryih wrote:謝謝你的見解(恕刪) 補充說明:的確,不一定是變換車道,路口沒有車道線。如果不是用變換車道,那就是用 "行駛時超越" 前車,來寫初判,(不是超車喔,超車定義必續還要切回原車前方)只要是兩車都在行駛中,要超越者(或超越中)與旁車發生碰撞,一樣都是超越車者為肇事是主因。會是用變換車道(偏移)時,還是用超越時?未注意......懇請樓主未來分享。對方沒有受傷(如此小小碰撞)都好處理,不用太糾結。
當車輛在路口交會時,交通事故鑑定責任中,除卻車對人的條件,無論現場不論是有號誌還是無號誌路口,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均必須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在車對車的情況之下,「路權優先遵守順序」,由最高優先依序排至最低:第一優先:交通指揮人員第二優先:行車管制號誌(紅綠燈)第三優先:無號誌/號誌故障路口的「幹支道劃分」第四優先:未設標誌標線時的「車道數(線道多寡)」第五優先:同為幹道/支道,或車道數相同時依據本案中的行車畫面,雙方都未遵守號誌,雙方同為肇事主因。雙方都是未遵號誌駕駛車輛的情況之下,都已經沒有直行或轉彎的優先路權,只有未遵號誌的雙方同為肇事主因。以上說明其它的交通事故問題,可以參考下面連結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778125
樓主你這樣會確定判闖紅燈,然後樓主你想行駛在只有兩線道成功路的路肩,可能也會判定 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再被罰一張,可是這兩項,闖紅燈這項可能會判定成出車禍擦撞的原因之一;那前車可能會因為變換車道未注意後方來車來當作肇事的主因,畢竟是白車撞你,而不是你撞他,責任判定我猜可能會6(白車)4(樓主),GOOD LUCK。如果樓主要主張前面白車一直打著方向燈,可是車輛不轉彎導致誤導你,可是這一點不一定會被直接判定違規或是肇事的原因之一,但是可以跟警察爭看看,但是說真的成功機率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