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本人七月一日開始檢舉之並排停車,罰 2400,已經成功囉!用56條舉發,讚啦!如下: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5-07-01 16:59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0407011859******,經檢視所提供資料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違反法條:第56條第2項第00款第02目 - 併排停車-104.7.1起使用處理情形:已舉發在案違規事實:根據附件資料顯示,違規事實明確,已舉發在案承辦人:李00承辦人電話:(02)2991-2625本郵件是由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大家加油,加3倍檢舉並排囉!分享編號 0160+0161+0162,讚啦!只要錄到駕駛下車,一定會舉發!檢舉並排違垃圾,大家一起來!
像新聞這樣的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馬路當自家!等紅綠燈竟下車買飲料那為什麼停在機慢車優先道只適用第56條,頂多到並排停車罰款2400,難道機慢車優先道不是車道嗎?
junsport1983 wrote:像下圖中這種 新竹新豐的省道上,就在我之前住的地方旁的路口!我在檢舉時,都直接把違規事實寫出來(如下),警方自然會找到適合(也就是不容易被申訴)的法條開罰!未依號誌行駛(闖紅燈/紅燈右轉/違規左轉)未配戴安全帽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超車/迴轉)於雙白線變換車道轉彎(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紅燈超越停止線汽車以慢車道超車紅線違停使用行動電話未繫安全帶貨車車斗載人機車超載佔用左轉車道直行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行駛人行道併排停車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好消息,本人七月一...(恕刪) 來共襄盛舉一下!第二分局交通組: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04年7月1日向本分局分局長信箱陳情案件查處結果答覆如下: (一)本案經檢視提供之照片檔,查證車號2X31-XX自小客車在本市北區博館路與館前路口違規停車屬實,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在案。 (二)如您發現該處仍有交通違規情事,為爭取時效,請直接撥打110或本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04-,本分局將立即指派專人前往查處。 (三)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請隨時針對交通問題提供建言,如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請不吝指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敬上 承辦人:交通組警務員鄭XX 聯絡電話:04- 104年7月20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局長信箱案件編號:20150701來信日期:2015/07/01 星期三發信人:來信主旨:檢舉交通違規來信內容:2X31-XX 日期:20150701 時間:1201~07 違規路段:台中市博X路 vs 館X路 違規事項:併排停車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好消息,本人七月一日開始檢舉之並排停車,罰 2400,已經成功囉!用56條舉發,讚啦!...(恕刪) 七月這張明明寫檢舉並排停車最後竟然不是用56條舉發?不知道哪裡出錯了?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5-07**** 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經檢視所提供資料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違反法條:第55條第0項第01款第06目 - 在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處理情形:舉發違規事實:在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