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ny_depp wrote:怎麼還在"應注意未注意"、"法官開心"打轉?
1. 看到、直接做任何行為撞到、一樣法官有可能會判應注意未注意,這空間多大您都看不出來?
看到一秒內怎麼沒有反應? 看到0.5秒內怎麼沒有反應? 怎麼去定義反應就是看法官開心了
案例太多了
這個案例中不是1秒、0.5秒、0.01秒內有沒有反應...而是被告自己都說"認為對方不會進入十字路口"。在這種認知下,被告連"避免撞擊"的反應都沒有了,哪用得著法官開不開心去定義"反應"二字。
Johnny_depp wrote:這個案例中,被告連做出避免事故的行為都沒有啊!舉一個與本案無關的情境,然後猛批"法官開心",似乎沒什麼意義。
2. 即便做出避免事故的行為,法官開心還是會判你有過失啊,畢竟有傷害到,要不要認定您有過失,法官開心啊
Johnny_depp wrote:信賴保護原則(車禍篇)
3. 駕駛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信賴原則誰認為對方一定會闖紅燈?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從下圖看出,機車騎士如果已經出現南京東路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就不是誰認為他一定會闖紅燈,而是他已經闖了紅燈還越過平交道了!
此時再論信賴原則,不太適合。

Johnny_depp wrote:信賴保護原則(車禍篇)
就算綠燈看到對方闖紅燈,"無做為"法官爽也會判你應注意未注意有過失啊
已經提到,只要你看到對方闖紅燈,在合理的情況下依然要有一定的行為去避免事故。請不要在"法官爽"打轉。
Johnny_depp wrote:有做為就有機會爭取無過失。
即便"有作為"法官爽也會判你應注意未注意有過失啊
衝出分隔島被撞死公車司機判無罪
由於劉距離公車太近,林雖緊急煞車,公車前側擋風玻璃仍撞到劉
醉女衝馬路 慘遭公車撞斃
于姓駕駛無奈表示,看到對方時連忙剎車、想要躲開,但根本來不及。
從頭到尾只看到您在"法官開心"、"法官爽"、"應注意而未注意"打轉,刻意忽視本案的最關鍵點:被告認定不會發生事故,因而沒有做出避免事故的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