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3 00:01 汐止新台五路2段230號重機車禍記實(已補現場手繪圖)

keiocean wrote:
你們還沒弄出個結果來...(恕刪)
.
感謝您的資料,
我找出關於行人未依標線號誌闖越馬路,
與車輛發生事故時相關的部分,
供大家參考...



我個人認為這個事件屬於表列中第三種狀況,
重機可能有超速(沒有明確證據),
行人未依規定闖越馬路,
光是這兩者,還不一定導致如此嚴重的後果。

但是不巧事發地點位於出彎處,
駕駛與行人的可視距離皆受限。

更不巧的是天色昏暗,
駕駛者難以發現行人。

最不巧的是駕駛處於下坡,
下坡、彎道兩者相加,
是最不利於緊急煞車的情況。

種種不利的因素湊在一起,
就導致了大家看到的這種結果...唉...
keiocean wrote: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public/Attachment/1097210880338.pdf


寫得真清楚
以此例來說,該路段屬於 無斑馬紋行人穿越道之路段中的禁止行人穿越路段(4.2.1), 違規分3類:
(1)僅直行車輛違規(4.2.1)
無斑馬紋行人穿越道之禁止行人穿越路段上,涉及人車肇事之行人必定未依規
定擅自穿越車道,故僅因直行車輛違規而行人無違規之肇事狀況並不存在。
(2)僅行人違規(4.2.1)
肇事原因若為行人未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原則上,行人為完全肇事因素。但
若直行車輛已預見,且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卻仍然未採取減速動作導致
肇事,基於對行人優先通行路權、生命權保障,原則上,直行車輛為次要肇事因
素,行人為主要肇事因素。
(3)直行車輛與行人皆違規(4.2.1)
當行人未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且直行車輛超速行駛與預見而未防範時,由於
肇事原因主要係行人侵犯直行車輛之路權,原則上,行人為主要肇事因素,直行
車輛為次要肇事因素。

很明顯, 不可能是第一項僅行車違規.
就算是第二項或是第三項, 行人都是主要肇事因素.
騎兩輪的真的要更小心保護自己, 不要讓別人的疏失, 造成自己的重大傷害, 真的很不值得.

簡單說明一下該文把路段分為六大類(4.1-4.6)
4.1為位於斑馬紋行人穿越道之路段
4.2為無斑馬紋行人穿越道之路段, 其中再分為4.2.1禁止行人穿越路段(有中央分隔設施)與4.2.2允許行人穿越路段
4.3-4.6為各類型交叉路口

謝謝你讓我增廣見聞,受教了.
該是換用腳踏車環島的時候了
b10520tw wrote:
有啦至少有為重機代表...(恕刪)

事實確實是殘酷的,像你就是不敢面對,
這麼會說為何就是不敢回答我的問題,
在這誠懇的拜託你教大家,省得你文中的殺手事件再度發生,
如果你也辦不到,說過了,大方的承認了吧,還是沒膽承認,
再重複一次,不要回嘴泡文,這樣只會讓你醜態百出,
不敢回答問題,這樣也會讓你醜態百出,
還是你也認為你自己早就醜態百出了,回不回答都無所謂了
辯論了那麼久
於情於理於法
從法律的角度,我想這算是個結論(雖然不能當作是正式的)

可是 情和理呢?道德呢?

似乎b10520tw也有提及


我建議b10520tw,不如去一下 高快速道路請互相尊重
也在那斥責一下汽車駕駛,發揚一下你的理念
才不會被人誤以為,你不公平,專挑重機批判?
如何?
還是要等汽車真的肇事了才檢討

b10520tw wrote:
死不是不能談
談如何會死才能避免死
請勇敢面對

這道理就像有人被詐騙
被害者應該分享被騙過程
從中找到破綻
避免他人繼續受害


那就跟你的說法相斥囉

andyluu 你也一起幫個腔吧
(因為除了幫腔,其他的你好像不會)

anti-moron wrote:
我建議b10520tw,不如去一下 高快速道路請互相尊重

重機一天到晚同車道超人家的車
被超一下算剛好而已啦
欠的終究要還
等正義摩人的開箱文 摩人可別漏氣
b10520tw wrote:
重機一天到晚同車道超人家的車
被超一下算剛好而已啦
欠的終究要還


好吧 各人有各人的想法
不過我想大家都心理有個底了

喔 還有一件事
在重機開放已久的眾多國家中
大部分都有一條"Share Lane"的條規

當然 這裡是台灣,別人家怎麼訂規則跟我們沒有絕對的關係
可是確定的是,台灣是一個比較晚起步的 重機開放園地
加上重機的獨有特性
許多條規不是那麼完善
是有進步的空間的
也可以參考一下其他的先進

anti-moron wrote:
在重機開放已久的眾多國家中
大部分都有一條"Share Lane"的條規

那台汽車也讓兩輪的體驗一下與別人"share lane"的感受
剛好而已啦
等正義摩人的開箱文 摩人可別漏氣
b10520tw wrote:
那台汽車也讓兩輪的體驗一下與別人"share lane"的感受
剛好而已啦


嗯
多說無益
我不想越描越黑
各有各的解讀

加油
b10520tw wrote:
那台汽車也讓兩輪的體...(恕刪)

你真是太好笑了,既然你不敢回答,那你的幫腔敢幫你回答這問題嗎

在這誠懇的拜託你教大家,省得你文中的殺手事件再度發生,
如果你也辦不到,說過了,大方的承認了吧,
還是怕被人恥笑,所以沒膽承認,
再重複一次,不要回嘴泡文,這樣只會讓你醜態百出,
不敢回答問題,這樣也會讓你醜態百出,
還是你也認為你自己早就醜態百出了,回不回答都無所謂了
anti-moron wrote:
多說無益

簡單講就是
怕被別人share lane
就不要share lane別人
高快速道路互相尊重嘛
等正義摩人的開箱文 摩人可別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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