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客山莊 wrote:
2.我的申訴已經通過,開單員警打給我,他重回現場,也確實發現地上標誌不清,他會寫報告直接撤銷,我不會收到紅單,我跟有警察強調,您依法開單是正確的,錯不在警察,而是交通局規劃科
我朋友好幾個都是警察!! 你打的這句話有很多漏洞~~ 在此先不便直接回應漏洞在哪裡~~
妳也不用先"""希望他能執行"""
等正式公文下來再說也不遲~~~ 等妳喔!!
PS:如果你等不及負家子弟的執行時間...妳只要 PM 給我 6分局那位員警是誰~~ 我去問問就知道了!有沒有這回事!我來幫妳做證!!
(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
交通罰單申訴(不管是逕行舉發還是當場開單)
不是都要先去繳錢之後去監理單位寫申訴單嗎??
一、申訴
(一) 問: 對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陳述(申訴)?
答: 1.具備文件為:
‧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
‧申訴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若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託書。
2.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我記得我以前申訴過阿
就是先繳錢然後去北屯路的監察單位填單
怎麼現在變成去網路台中市長信箱就能夠申訴消單了??
還是說現在規則已經改了??
ttf2008 wrote:
嘴炮一族等你的500...(恕刪)
嘴砲??
等你申訴通過貼上來再來說我嘴砲吧

(一)民眾對警察機關有關交通違規舉發的違規事實不服,可在收到罰單十五天內向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若對申訴裁決仍不服者,可在收到裁決書翌日起二十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八十七條參照)。
(二)申訴方式為:
1.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所陳述意見。
2.郵寄方式申訴(須以申訴書【即陳述書】述明理由、姓名、電話、住址檢附罰單正本,若有舉發照片亦須附上。親自到場申訴亦須攜帶上述資料文件)。
(三)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四)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