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會開單,以最高速限全程行駛國道內側車道,不禮讓後方更高速車輛超車

vince0928 wrote:
這個老問題從頭到尾就不是法的問題. 而是公德心的問題. 試問: 光守法但卻沒有公德心, 會是什麼情形?
之前也提過很多次, 你表上100並不代表別人表上也是100. 光表面灌水不說. 改了輪胎規格後數值都會跑掉.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車道. 這是很明確的. 但就是搞不懂為什麼有人就是要一直佔在內線.



說到公德心喔.....飆車也算缺德啦.

開內線只要GPS速度高於速限, 罰單罰不到你

要超速只要GPS低於速限+10, 罰單也罰不到你

最佳正解, 每隔500M 設置一支測速照相, 超速 or 車速低於速限及均速 就拍.

這時候要講公德心再來講嘿..

YOGI wrote:
不用在咬文嚼字

你寫那麼長的法律見解,無非要推翻此一解釋函

我沒冤枉你吧!

你法律見解再高明,我們依法還是依據此一解釋函行事!

呵呵!






我真的笑了.

從頭到尾都是依法律條文在行事啊!!

就算是解釋函.

也是依法律條文來解釋的. 不是嗎??



你 看不懂 或 無法理解 .

都無所謂.

但千萬不要拿著 自打臉的解釋函 自我解讀.

認為自己就是對的.

只會貽笑大方.



文字在那邊. 跑不掉.

你還沒回答我的問題.

請解釋一下你提出的解釋函.

TOYOTA專用道耶!
chienchenghung wrote:
我真的笑了.從頭到...(恕刪)


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
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且可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但為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
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駛回中線(中內)車道;
如用路人以迫近、逼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而超過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道,
本局將依法取締,以維用路人之安全。

行文者是問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違法會被開罰?
主管機關有提到要開罰嗎?
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且可繼續行駛內側車道-這句話不就表明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並不違法

建議-只是道德勸說沒有強制力,得遵守亦可不遵守,就算不遵守也不違法也不會被開罰

簡單而言: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不會受罰!
YOGI wrote:
1. 這但書不是例外,不是用例外法,可以類推解釋。→類推適用是屬於『行政裁量』與但書無涉
2. 法條中沒有超速寬容。→寬限值是『行政裁量』、行政裁量不一定非要『成文』,『慣例』等亦可
3. 裁罰基準表的超速寬容不適用。→處罰性行政處分在實際執法類推適用若是屬於從寬解釋,只要不會造成人民額外或不可測損失,這都是屬於行政裁量,是行政程序法許可。
4. 測速槍誤差10K。→依據你的標準,實際速度是110,測速槍可能顯示120、100,我要問你為什麼120不罰,100就要罰?實際110可能因為測速槍本身誤差,造成測得數值不同,而會有罰與不罰截然不同結果,真是神一般邏輯!
5. +-2, 110km/h +2,-2卻要變成-10。→我也重新回應你是筆誤也更正,不曉得你為什麼還要盧+10


1. 經典喇叭花,太強大了,
法官,羅教授,高公局,直接被你打臉。
那例外法規定好玩的?例外法居然不能管例外!!!
順便請你去想想法學位階,行政法居然可以牴觸上頭耶~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判決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
105 常用字別 交 第3 - 3 號

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
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從而在滿足「駕駛小型車」、
「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等三
要件之情形下,始例外允許「行駛於內側車道」,而非賦
與小型車駕駛人有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之餘地。是以原告訴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

2.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3. 無意義言論不予回應。

4. 我說過雷射測速槍只容許誤差±2喔,
必須經過經濟部檢驗局檢驗合格,超過就是不合格的,也不能用。

billiardsz wrote:
後面有車要過可以的...(恕刪)


b大 形容得真好 ~

後面有車要過可以的話就讓一下有這麼難嗎?你開在最高速合法沒錯,但如果人家是有急事咧?平常走在路上有人擋到你,你對他說借過,他卻回你我好好走在路上為什麼要讓你先過?去告我啊,有必要這樣嗎?真是無聊...
所以,是速限重要,還是超車重要?
katana057 wrote:
1. 經典喇叭花,...(恕刪)


1. 經典喇叭花,太強大了,
法官,羅教授,高公局,直接被你打臉。
那例外法規定好玩的?例外法居然不能管例外!!!大笑大笑大笑
順便請你去想想法學位階,行政法居然可以牴觸上頭耶~口哨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判決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
105 常用字別 交 第3 - 3 號

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
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從而在滿足「駕駛小型車」、
「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等三
要件之情形下,始例外允許「行駛於內側車道」,而非賦
與小型車駕駛人有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之餘地。是以原告訴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


→這又是你斷章取義,胡亂舉例,請問你有看完判決書全文嗎?
背景: 因有小型車以每小時時速95公里,低於最高速限110公里持 續行駛內側車道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 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新營分隊(下稱舉發單位)警員製單舉 發。

所以苦主實際是因95K低於最高速限15K被罰,苦主亦沒有主張自己是以110行駛
請看完全文,不要胡亂比喻。而且你舉這案例又證明,實際執法時還是有『最低速度寬限值 -10K』之行政裁量

2.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去瞭解一般法律原則跟行政裁量權的關係再來發言

3. 無意義言論不予回應。
→一直問你由於測速槍誤差,110速度可能被測得120、100,依據你所謂『一般法律原則』結果120不罰,100要罰。你會有這種可笑的邏輯,就是你曲解『一般法律原則』。被問詞窮,就用無意義言論閃躲,呵呵!請正面回答上述邏輯是不是符合你的邏輯:120不罰、100罰?不要閃躲!
peter83060 wrote:
所以,是速限重要,...(恕刪)


讓超車道有超車道的功能
這才是最重要的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超車後不駛回原車道致堵塞
比起慢速車佔用超車道
罰則更重,只是執法單位取締不彰
才讓人有錯誤觀念


第三十三條 [函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
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現在大家就只是在看人家如何表演
以“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擋住後車
還能說“我沒有錯,錯的是這個社會”

8924132 wrote: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恕刪)

關鍵點是『堵塞』

前車以110行駛,後車『依法』不得高於110行駛,何來堵塞之說
後車是執行公務的消防救護車、警備車時,前車仍堅持110行駛,不禮讓後車時
方才構成『堵塞』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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