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靠右 不要佔用內車道 多多禮讓 交通順暢

herblee wrote:
1.請依據事實, ...(恕刪)



內側車道原則係超車道~這一段開始看。
內側車道跟超車道是同一條車道。
難道,有第二個內車道啊~
法官的說法這麼清楚。
最高速限在內車道,內車道為超車道。
換句話說,
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這樣很清楚吧~
"人跟狗都是動物,人等於狗?"的例子在這裡不適用。
人的雙手萬能,狗的前腳除了走路,攀爬等等,
功能有限。
人能拿電鑽鑽牆壁,你認為狗可以嗎?
但狗的嗅覺,卻是人類所不及的。
動物跟車道,條件不同,無法放在一起比喻。
多多禮讓 交通順暢
大家去看看樓主最新的這篇文章,就知道我之前沒講錯
樓主要的只是通行無阻
雪隧騎到120,讓前車讓道這叫"多多禮讓 交通順暢"
反觀這篇,因為前車擋到樓主的去路了,就是這樣的標題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側車道原則係超車...(恕刪)


那你就繼續維持最高速限在內車道吧

哈哈哈

neomaster wrote:
多多禮讓 交通順暢...(恕刪)


不然哩

而且對方是主動禮讓的

當然要讚賞

不禮讓

就要探究原因

在01上我找到了解答

哈哈哈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a901922001 wrote:
那你就繼續維持最高...(恕刪)

傻啦~法官的解釋看不懂喔~
為何內車道只要開到最高速限的速度,
你有看過這類的罰單嗎?po出來如何~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側車道原則係超車道~這一段開始看。
內側車道跟超車道是同一條車道。
難道,有第二個內車道啊~
..(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一句本文是設定內側車道路權, 後一句但書設定內側車道速限

您這樣說不對吧?
內側車道原則係超車道, 這句話引用自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喔, 但書沒有"超車道"的文字!
前面不是口口聲聲說"但書係例外規定"嗎?
好, 那就依 例外法 的規則
1.例外為原則之相反, 或一部分相反, 例外成立是推翻/排斥/排除掉原則法 , 沒有原則法了!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若是原則, 那已經被推翻/排斥/排除掉了! 怎麼又拿出來說?
豈不前後矛盾?

2.現在若又把本文搬出來了!就必須依據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路權規定, 非超車無路權必須離開!

3.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必須遵守法律原則,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限於"內側車道速限" ,但書沒有半個字提及"超車道" , 但書請『限縮解釋』!

4.我國為大陸法系,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不能選擇性引用法條! 想用時就拿出來? 不想用就丟掉?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官的說法這麼清楚。
最高速限在內車道,內車道為超車道。
換句話說,
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這樣很清楚吧~
"人跟狗都是動物,人等於狗?"的例子在這裡不適用。
人的雙手萬能,狗的前腳除了走路,攀爬等等,
功能有限。
人能拿電鑽鑽牆壁,你認為狗可以嗎?
但狗的嗅覺,卻是人類所不及的。
動物跟車道,條件不同,無法放在一起比喻。
..(恕刪)

上述全部依據法規, 大陸法系必須嚴格遵照法條,法官也必須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完全不清楚了?
不都說是例外法了嗎?
例外的規定 ? 怎麼會存在原則當中 ? 這樣還稱為例外?

小型車在任何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律並未指定/分配 "最高速限"的車去行駛內側車道, 而排除其他車道
有指定,有分配, 有排序的才是路權! 所以""最高速限行駛" 不是路權!
請先了解"路權"

這是完全時空錯置的說法
沒有取得路權, 是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是要如何跑出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最高速限變換車道, 都不是高管規則8-1-3但書的文字, 請依據但書規則,限縮解釋!以明文規定為限!
並不能依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因為"進入內側車道" 和 "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是不同的兩個時空!
該法律事實發生之時間和空間都不對, 並不能適用!
請先清楚分辨路權的範圍
"最高速限行駛" 並非路權 ! 是進入該車道後, 要遵守之速限!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並無法跨越車道, 無限延伸!

就算因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了,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車
最高速限若為 80km , 依高管規則6,處罰條例33, 依法規分配之路權範圍只有前方40m
最高速限若為 90km , 依高管規則6,處罰條例33, 依法規分配之路權範圍只有前方45m
最高速限若為 100km , 依高管規則6,處罰條例33, 依法規分配之路權範圍只有前方50m
最高速限若為 110km , 依高管規則6,處罰條例33, 依法規分配之路權範圍只有前方55m

超出路權範圍,同樣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看到小賢子 wrote:
傻啦~法官的解釋看不懂喔~
為何內車道只要開到最高速限的速度,
你有看過這類的罰單嗎?po出來如何~..(恕刪)

當然不會有罰單
"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未依據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擅改法條文字也違反法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012557&p=39#62752657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012557&p=43#62756767
但書是輔助,補充法律本文性質,
沒有擴大解釋。
"例外為原則之相反, 或一部分相反, 例外成立是推翻/排斥/排除掉原則法 , 沒有原則法了!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若是原則, 那已經被推翻/排斥/排除掉了! 怎麼又拿出來說?
豈不前後矛盾? "
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用,
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不堵塞時用。
兩者並不衝突。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
兩者用路方式,法官解釋很清楚了。
沒有人說有原則就不能有例外,
有例外也不會推翻原則。
不衝突的兩種用路方式,怎麼你就非得解釋成"但書擴大解釋","例外推翻原則?"。
原則與例外是相輔相成的用路方式。

你的老婆是家庭主婦~原則。
但在忙完家管閒暇時,他也去學校代課教學~例外。
難道,這位家庭主婦跑去代課時,就不是你老婆?
兩者根本不衝突。
又何來擴大解釋?

為何主管機關會建議要讓後車?
因為沒人敢保證自己真的就是開在最高速限。
坊間課本的書也只是該作者的見解,
卻不是現在法官的見解,請尊重現在法官的解讀。

高管規則只提到安全車距,沒說車距等於路權。
請勿把連但書都不是的車距擴大解釋。
前後車追撞,是因為未保持安全車距或未注意前車動態,絕不是因為後車沒路權而追撞。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這句話用在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不同時,這句話是對的。但台灣三個車道,小型車的最高速限都相同,要由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最高速限會早於四個輪子在內車道上。

速限當然是路權的一種,理由是高速公路的主線沒有紅綠燈。
請問,速度開60的小車可不可以開在中線車道?
最高速限跟最低速限分配了該走甚麼車道,路權就是規範該走甚麼道。



台灣不是一直都是慢車行駛最內側車道嗎?
最內側開快一點還會被告逼車,或是被關門趕出內側車道

難道是我有甚麼誤解?
raphaie wrote:
台灣不是一直都是慢車行駛最內側車道嗎?
最內側開快一點還會被告逼車,或是被關門趕出內側車道

難道是我有甚麼誤解?


你沒有誤解呀
內側車道要下閘道的,
在平面也會有要等左轉的
遇到要嘛就保持安全距離跟著前進,要嘛就自己超車,沒那麼難的。




北市市民大道出入口匝道在左側, 請問哪一線道才是內側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書是輔助,補充法律本文性質,
沒有擴大解釋。
...(恕刪)

不對喔 , 前面說的是"但書係例外規定",所以是屬於下面三種的其中之一的但書
1.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2.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3.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

而不是下面這二種
4.限制性質之但書
5.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現在怎麼又說這是"補充法律本文性質"?
可不可以統一一下說法
到底在說那一種?

看到小賢子 wrote:
"例外為原則之相反, 或一部分相反, 例外成立是推翻/排斥/排除掉原則法 , 沒有原則法了!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若是原則, 那已經被推翻/排斥/排除掉了! 怎麼又拿出來說?
豈不前後矛盾? "
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用,
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不堵塞時用。
兩者並不衝突。
...(恕刪)

本來就不衝突,
既然 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用,? 非超車能使用嗎?非超車能使用嗎?
非超車是依據那一條法規行駛內側車道?
並沒有! 這是違反路權! 前方空無一車及併駛, 都不是超車,無路權必須離開

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不堵塞時用。??????
並不是這樣
法規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得以該路段
法規是"速限" "速限" "速限"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速限"是那一種? 回到原速限60-110km的規定, 是高管規則5的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內側車道 , 仍然有最高速限 !

並不是 "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不堵塞時用。其它時沒有,所以變成路權, 可以不超車只要最高速限? 並不是!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同樣有"最高速限"的規定
不能只是車速開道到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這是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超車道路權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
...(恕刪)

這是本文的規定
現在若又把本文搬出來了!就不是例外了? 就必須依據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路權規定, 非超車無路權必須離開!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兩者用路方式,法官解釋很清楚了。
...(恕刪)

一點都不清楚, 前面既然說"但書係屬例外法",就必須依據例外法來解釋, 不能中途轉彎, 又變變變
又變成"補充性質"? 把本文和但書混在一起
"補充性質"的但書? 本文規定還存在!就必須遵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不能選擇性的遵守

本文規定還存在!就必須依據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路權規定, 非超車無路權必須離開!
不能說,想要不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就搬出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說例外可以推翻原則, 不必看本文,可以只憑"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忘記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卻忘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中根本沒提及超車道 ? 根本不足以推翻"超車道"
此時才又說規定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搬出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卻可以不遵守本文 ?

看到小賢子 wrote:
沒有人說有原則就不能有例外,
有例外也不會推翻原則。
...(恕刪)

前面已經說是 例外了 !
跳脫法律原則的說法, 不知所云?
麻煩請依據法律原則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不衝突的兩種用路方式,怎麼你就非得解釋成"但書擴大解釋","例外推翻原則?"。
原則與例外是相輔相成的用路方式。
...(恕刪)

說法要有依據, 不能自創
但書本來就要限縮解釋!
請依據法律原則
是例外? 還是補充 ? 麻煩統一一下說法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的老婆是家庭主婦~原則。
但在忙完家管閒暇時,他也去學校代課教學~例外。
難道,這位家庭主婦跑去代課時,就不是你老婆?
兩者根本不衝突。
又何來擴大解釋?
...(恕刪)

請勿牽拖不相關的事!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又類推!
請回到 法規的範圍內

看到小賢子 wrote:
為何主管機關會建議要讓後車?
因為沒人敢保證自己真的就是開在最高速限。
坊間課本的書也只是該作者的見解,
...(恕刪)

法規之適用, 不必考慮 適用對象(人),事,時,地,物 嗎??
"速限"為多少是誰的職權? 誰能決定速限?
法規授權"最高速限"的對象是誰?
能在路上隨便找一台車, 法規就授權"最高速限"給它, 這台車自認"最高速限"多少, 就是最高速限嗎?
完全弄錯法規適用的對象!

用路人能決定的稱為速度, 車速, 並不稱為"速限"!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沒有附加的紅利!

看到小賢子 wrote:
"坊間課本的書也只是該作者的見解"???...(恕刪)

這些作者都有相關的資歷, 是大法官, 是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等等

看到小賢子 wrote:
卻不是現在法官的見解,請尊重現在法官的解讀。
...(恕刪)

法官也必須依據法條, 說法也不能前後矛盾!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管規則只提到安全車距,沒說車距等於路權。
請勿把連但書都不是的車距擴大解釋。
前後車追撞,是因為未保持安全車距或未注意前車動態,絕不是因為後車沒路權而追撞。
...(恕刪)


您完全誤解"路權"
路權是抽象的法律概念 , 路權寫在法律當中, 並不是 法律當中有"路權"那二個字?

您完全不了解 R/W;Right of way.,在說什麼?
請了解何謂路權 ? ,不能憑空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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