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LM wrote:
我在上下班時間開車,...(恕刪)機車如果切車道,或是其它問題與汽車碰撞,有多少證據,罰多少罪.
只要把過失傷害這一條,修法修掉,很多人開車會變快.
我覺得您這樣的說法有點前後搭不起來。過失傷害即是有過失才成立,如您前面說的,有多少証據罰多少罪。問題在於判決取捨,那怎會又說要把這一條修掉,那不就變成有過失而傷到人也無罪了?應該是要把這過失的量刑標準訂得更完整,少一點自由心証的空間,減低恐龍判決的機率才對。
mtsui wrote:
不用碰到機車陣,也要...(恕刪)
enzo1202 wrote:
小弟我騎車的上下班...(恕刪)
enzo1202 wrote:
請問我是否可以以照片中塞車的情況,我的右邊都有很多機車
使我不得不騎乘禁行機車道超車為申訴理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