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101-1-5沒看...(恕刪)

你搞錯了喔

法律事實:
【47-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一車道路段只有一個車道 哪來的變換車道這種東西???
在虛黃線路段超車是要變換車道去哪?變換到慢車道???
抱歉,用慢車道超車就是違規右側超車

還有超車燈光=/=超車燈
你在類推擴張解釋?
法條沒有超車燈這個名詞...
也沒寫超車燈是方向燈
中華民國法規中的顯示超車燈光就是閃大燈 交通部已經說很清楚了


變換車道打方向燈大家都知道
超越時要打方向燈?把超越當成變換車道?這叫烏賊戰術
最喜歡把【超車=變換車道+超越+變換回原車道】拿來說嘴的人
竟然忽然瞬間突然搞不清楚變換車道和超越的差別?

難怪G大會說「裝睡的人,叫不醒」

其他硬拗的廢言我就懶得回了
劉奕兒612 wrote:
噗...
高速公路都三線以上嗎?
就說你不懂嘛


就算在兩線的高速公路 車速車流60算正常?
國道6兩線 高公局也是80以上才綠色 60已經算黃色下限了
交通上 黃色代表警告 限制 改變 小心 怎麼樣都談不上正常
你那只能說合法 不是車流正常
原來在你們心中一輛外側慢車開60算車流正常 難怪一堆路隊長自我感覺良好
誰的駕照是雞腿換的不是很明顯了嗎?




劉奕兒612 wrote:
H神說中線非超車不能行駛 你說中線最低80 所以誰曲解法條???


H說中線非超車不能行駛?


劉奕兒612 wrote:
你本來就在內側車道?原來你從加速車道進到內線都不用變換車道?
加速車道完就瞬間在內線?
如果沒要超車 你進超車道做啥?
就算進超車道不是要超車 單純變換車道進去或本來就在內線
有人說這樣叫超車嗎?
那又跟超車的定義是一次變換車道加超越何關?


所以你看到你那超車是一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說法的問題了嗎?
劉奕兒612 wrote:
原車道進內線>>>一次變換車道
超過原車道車>>>超越
未駛回原車道>>>留在內線未變換回原車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所謂汽車「超車」,係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 再駛入原行車道內之駕駛行為為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所謂汽車「超車」,係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 再駛入原行車道內並繼續行駛之駕駛行為.

請問一次變換車道如何符合法院對超車的定義?
誰在曲解法規條文? 難道是地法法院 高等法院?

H說得跟行政院說的一樣阿: 某些人把駕駛的規範跟處罰混為一談.



劉奕兒612 wrote:
紐西蘭考駕照沒讓出內線道被請回家???
這樣喔?自己腦補的嗎?你紐西蘭住多久?不是自駕而已?


劉奕兒612 wrote:
所以誰在乎你有哪國駕照


話都給你說就好了
Verita1998 wrote:
就算在兩線的高速公路 車速車流60算正常?
國道6兩線 高公局也是80以上才綠色 60已經算黃色下限了
交通上 黃色代表警告 限制 改變 小心 怎麼樣都談不上正常
你那只能說合法 不是車流正常
原來在你們心中一輛外側慢車開60算車流正常 難怪一堆路隊長自我感覺良好
誰的駕照是雞腿換的不是很明顯了嗎?

你怎會有一輛慢車開60代表整體車流速度這種錯覺?

Verita1998 wrote:
H說中線非超車不能行駛?

是啊 看來你很不瞭他
他的事蹟可是罄竹難書
比如說:
前車減速 後車才可超車
超車一次只能超一台...

Verita1998 wrote:
所以你看到你那超車是一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說法的問題了嗎?

完全沒有問題啊
更何況在高速公路 超車的定義是怎樣完全不重要
因為在高速公路超車時要遵守的是高管規則11 而不是道安101-1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你就捫心自問 你在高速公路超車是遵守哪一條?

勉勵 wrote:
你也不要管前面開多...(恕刪)


你在內車道低於80 堵住後方車是會開罰的
讓出內側車道也不會占去多少時間


你心中自有答案何須PO上來詢問呢 ?
施主心中自有一把尺 自認問心無愧就繼續這樣開吧。
Verita1998 wrote: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所謂汽車「超車」,係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 再駛入原行車道內之駕駛行為為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所謂汽車「超車」,係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 再駛入原行車道內並繼續行駛之駕駛行為.

請問一次變換車道如何符合法院對超車的定義?
誰在曲解法規條文? 難道是地法法院 高等法院?

H說得跟行政院說的一樣阿: 某些人把駕駛的規範跟處罰混為一談.

你看看你 腦筋又打結轉不過來了
一車道超車你不回原行駛路線 是要跟對向車對撞嗎?

這叫本末倒置...張冠李戴...指鹿為馬...張飛打岳飛...

違反規範 就是要處罰啊 為啥不能一起談?

你怎不說說33-2的超車後是在哪個車道啊?



行政院說的混為一談就是指你們啊...
而且法院有時也會跟你們一樣搞錯喔
【衍生舉發及處罰疑義】不就是可能上到法院?
不然行政院增訂47-2做啥???

劉奕兒612 wrote:
你看看你 腦筋又打...(恕刪)

您自己都說不用"超車"
不用"最高速限"
堵得妥妥
也不會開單了
那規範還重要嗎?


再上您那在外側車道超內側車道的影片吧
到底是您"超速"
還是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通通"合法"
一堆白癡
特別是開toyota的
沒錯多的是toyota
自以為是地開在內線

拜託~~請看GPS
不然也開一下手機APP

TNND
Toyota超快樂表
我也一台2016 WISH
錶速110....GPS100

E04
劉奕兒612 wrote:
你怎會有一輛慢車開60代表整體車流速度這種錯覺?


路隊長真的是自我感覺良好無誤

一輛慢車開60對它的後快車就是一個要處理的狀況 再怎麼樣也不能稱正常, 也常常是堵車的元凶.後車如果不處理(超車),慢車的速度就是後車當下面對的車流速度(就算慢車前一輛速度跑200關這後車什麼事)。所以我說有狀況下, 30公里超車也沒問題.
舉高公局車流是在表示什麼是正常車流, 車速.
畢竟守不守法有客觀標準, 正不正常, 堵不堵塞誰說了算?
前面還有人搞笑說讓他能飆到最高速限才叫不堵塞呢, 說60不正常算客氣了.

說了你又說外國月亮比較圓
在紐西蘭考駕照時, 無狀況下, 開的比最高速限低五公里是有機會被請回家的, 比最高速限低10公里以上直接下課(雖然考試須知寫10公里才有機會, 但實務上有些考官更機車) 因為會造成其他用路人(後車)的困擾及阻塞交通.


劉奕兒612 wrote:
因為在高速公路超車時要遵守的是高管規則11 而不是道安101-1


劉奕兒612 wrote:
一車道超車你不回原行駛路線 是要跟對向車對撞嗎?


你要不要查查新北地方法院, 台北高等法院定義的時候是在處理一車道還是多車道, 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還是平面道路.
你這個就是標準把駕駛規範跟處罰搞在一起
連維基都說的跟法院一樣, 看看他影片, 兩次變換車道加超越.
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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