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提醒您:「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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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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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有一群人,
他們認為:「只要自己的速度有達到『最高速限的附近』,就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超車道;
縱使後方有車輛示意(閃大燈)欲超車,也可以不用理會。」--- 這群自私的人,我稱之為「絕對速限派」。
而這一切,
都要怪當初修法的那群官員,把原本簡單明瞭的法規,修成現在這種「導致各方各自解讀」的版本,
真是自作聰明的一群豬頭 ........
但話說回來,
現行法規的文字雖然寫得有一點點複雜,但邏輯其實仍然很清楚:
『 名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而之所以會出現「各自解讀」的現象,是因為那群「絕對速限派」的邏輯觀念很有問題!
他們以為:既然自己已經開到最高速限了,而所有人都不應該違反法規超速,所以當然沒有「堵塞行車」的問題;
而殊不知,那只是他們自己的想法而已,其實並不符合法規原文的邏輯!
法規的邏輯很清楚,明明是說: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才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絕對速限派」他們卻解讀成: 以最高速限行駛 --> 就不算堵塞行車
明眼人一看便知:上述兩種邏輯根本就是完全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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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速限派」的另一個常見的迷思,是這樣:
「我已經在內側車道上開到最高速限了,而你卻還想超越我,那表示你即將超速、違規;
既然你都要違規了,那我又何必要讓你?」
而殊不知,
人家違不違規,跟你自己違不違規,那根本是兩碼子事!
*~艾力克斯~* wrote:
國道高速公路局的解釋...(恕刪)
這個函示有很多項錯誤, 包括違反路權法則, 倒推解釋法條, 例外法擴張解釋,以例外取代"原則"等等
請參考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9#48864464
另一文號是這樣說明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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