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認為檢舉沒有用,而要求廢除這樣的制度,顯然犯了因果關係謬誤:如果開放檢舉前本來就沒有那麼多違規,而開放檢舉後的違規狀況並沒有更減少,或許表示這樣的檢舉制度無效;倘若本來開放前的違規狀況就已經很多,而開放後卻有沒有減少,那應該要問的不是要不要廢除檢舉制度,而應該先考慮是不是應該加重罰則,畢竟以現在的實務來說,如果是警察到場,除非找不到違規當事人,否則警察都是以「勸導」代替開單,而勸導有用嗎?相信對於眾多違規成性的人來說,勸導過後再違規又何妨?但如果是民眾檢舉,警察就不能夠勸導,因為也不可能再為違規人違規當下勸導,所以只要事證明確,警察要做的就是開單,所以應該要檢討的是,現在的罰則顯然太輕,所以讓這些違規人肆無忌憚。
如果要我批評道交條例第7條之1的話,我覺得限於自行為終了之日起7日內就要檢舉的規定太嚴格,應該要放寬為自行為終了之翌日起15日內,畢竟現在人都忙,這麼短的時效根本就是縱容違規人!








違規事實明確還需要甚麼開不開單的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