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支持廢除交通條例第七之一條連署!還我們祥和社會!

我覺得會贊成廢除道交條例第7條之1的人好可怕
會認為檢舉沒有用,而要求廢除這樣的制度,顯然犯了因果關係謬誤:如果開放檢舉前本來就沒有那麼多違規,而開放檢舉後的違規狀況並沒有更減少,或許表示這樣的檢舉制度無效;倘若本來開放前的違規狀況就已經很多,而開放後卻有沒有減少,那應該要問的不是要不要廢除檢舉制度,而應該先考慮是不是應該加重罰則,畢竟以現在的實務來說,如果是警察到場,除非找不到違規當事人,否則警察都是以「勸導」代替開單,而勸導有用嗎?相信對於眾多違規成性的人來說,勸導過後再違規又何妨?但如果是民眾檢舉,警察就不能夠勸導,因為也不可能再為違規人違規當下勸導,所以只要事證明確,警察要做的就是開單,所以應該要檢討的是,現在的罰則顯然太輕,所以讓這些違規人肆無忌憚。
如果要我批評道交條例第7條之1的話,我覺得限於自行為終了之日起7日內就要檢舉的規定太嚴格,應該要放寬為自行為終了之翌日起15日內,畢竟現在人都忙,這麼短的時效根本就是縱容違規人!
雲予煙 wrote:
我覺得會贊成廢除道交(恕刪)
現在就是事實明確就要開單才搞到天怒人怨!沒廢除最起碼也要讓檢舉案警察能有裁量權!
宙王 wrote:
現在就是事實明確就要(恕刪)


你別搞笑了,誰說事實明確就一定開單,你在製造假新聞嗎?

都能睜眼說瞎話了還沒裁量權?
去看看我的文章就知道了







宙王 wrote:
沒廢除最起碼也要讓檢舉案警察能有裁量權


我的天啊...

搞了半天,才知道是個連檢舉制度都不懂的人開的版

就好像一群人遊行喊著要司法正義
結果主辦人說"我們要讓法官能有裁量權!"
宙王 wrote:
現在就是事實明確就要(恕刪)


違規事實明確還需要甚麼開不開單的裁量權?
況且警察怕後續被撤銷罰單,事證明確還真的要明確到不會被撤銷罰單才會開單,連這麼嚴格的標準都還會被開單,就知道這些支持廢除檢舉的人多可惡
strayvet wrote:
.....搞了半天,才知道是個連檢舉制度都不懂的人開的版

就好像一群人遊行喊著要司法正義
結果主辦人說"我們要讓法官能有裁量權!"這我不行這我不行這我不行.....(恕刪)


別這樣,人總有第一次嘛!給個機會
雲予煙 wrote:
違規事實明確還需要甚(恕刪)
差異就在這!警察看到不會開罰但魔人檢舉事實明確警察只好罰!懂了嗎?賦予民眾檢舉案警察有裁量權他穿雨衣可能就不會被罰
strayvet wrote:
我的天啊...搞了半(恕刪)
你不知道民眾檢舉案事實明確警察不罰會被魔人投訴嗎?
宙王 wrote:
你不知道民眾檢舉案事(恕刪)

我覺的應該是不需廢除 應該說要是被翻盤 則被檢舉人原本該罰多少 就罰檢舉人多少3/1繳國庫
3/2給被檢舉人 這樣才會減少報復性檢舉
其實檢舉案件直接改由AI判決,反正都是錄影照相的,現在的影像辨識達99%以上,比警察失誤更少,而且更省人力,配合車號直接辨識開單,根本沒有人力不足的現象,只有不到1%的錯誤率節省法院審的浪費,也避免警察失誤被申訴的問題,這樣不是解決樓主怕警察被申訴了嗎?
所以樓主一直改自己的理由,由釋憲變改法條,到了申訴自己又說不出原因,又牽扯警方,到處只想牽扯別人,從不看看自己的行為,大概這就是家庭教育的影響吧,都是別人錯自己都是被別人教壞的感覺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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