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100cky wrote:
哪天法規說要提高速限...(恕刪)
我也支持法規將內線限速提高呀!甚至改成無限速更好~

不然現行法規,別說超跑,連渦輪車都無用武之地,想體驗飆車快感都沒有合法的場地。



)
herblee wrote:
權利和義務不同 ! 因為法條會規定"誰去那一個車道"這是由法律授予使用權利,不能把該車道的一項限制義務, 拿來挪移偷渡為使用權利!
herblee wrote:
您的AI顯然超越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
2025-11-11 21:35
herblee
車道之使用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 ←此為路權
2025-11-11 21:36
諸葛小花 wrote:
權利: 「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權利。
條件/義務: 要啟動這項權利,你必須履行兩個義務——1. 「不堵塞行車」;2. 「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兩者是綁定在一起的。法律允許你持續行駛,正是因為你履行了以最高速限行駛且不堵塞交通的義務。 這不是「把義務偷渡成權利」,而是「用履行義務來解鎖一項法律授予的條件式權利」。
諸葛小花 wrote:
因為法條文字不支持他,所以他必須對文字進行「再定義」(例如最高速限=標誌)。
herblee wrote:
您的AI 自認為 『這兩者是綁定在一起的』,
herblee一再說 , 本來就是 8-1-3本文 先授予超車者內側車道之使用權利 , 8-1-3但書補充的是 , 小型車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遵守義務
您的AI說『這兩者是綁定在一起的』! 不就否定了 您之前認為8-1-3 但書是 超車道之例外 ? 可以推翻超車道的說法 ?
以為但書是本文 的例外 ? 飆車踩油門GPS100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 就能不管 超車道 ?
您的AI不就自我矛盾
你有餵給你的AI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嗎 ?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是法律規定!
是法律要求離開 , AI 怎麼能說 法律允許你持續行駛 ?
您告訴您的AI 『持續行駛』 是廢止的歷史法規嗎 ?
請您的AI去查詢
(廢)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等文字都已經取消
94年之後已經更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超車必須回到原車道, 前後車互換位置。不能一直行駛不離開。
您的AI 凌駕於法律之上
herblee wrote:
《你本來就在內側車道》? 你沒有路權為何會在內側車道 ? 顯然,你本來就在內側車道 超車 , AI再次證明了 超車道路權依存在!
2025-11-11 2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