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rien wrote:
你文章怎麼看的?...(恕刪)

你文章怎麼看的?

那麻煩你在台北市區騎車不要併行給我看

法規不可能這樣規定

還鑽漏洞勒



想必你也時常在鑽漏洞
你真會腦補延伸加抹黑啊

黃色小鸭 wrote:
你文章怎麼看的?

那麻煩你在台北市區騎車不要併行給我看

法規不可能這樣規定

還鑽漏洞勒



想必你也時常在鑽漏洞XD
fanrien wrote:
你真會腦補延伸加抹黑...(恕刪)

你要不要看你最前面引啥言啊?

還腦補延伸加抹黑勒


內側車道一定就是超車道???忘了自己在那版鬧的笑話?


順便補上你在那版說過的話
fanrien wrote:
不過如果能持續保持在實際110kph以上,那我覺得也沒必要讓
因為這個動作只是把自己的位置跟對方互換而已

引啥言?
鬧了甚麼笑話說來聽聽,我也很好奇

黃色小鸭 wrote:
你要不要看你最前面引啥言啊?

還腦補延伸加抹黑勒0分幫不了你


內側車道一定就是超車道???忘了自己在那版鬧的笑話?


順便補上你在那版說過的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lCvfl1dsU4

以這為例,只要內車道說錶速已達內車道最高速限,那他們就合法可行駛內車道?也沒堵塞問題?那外車道超車的不就都是超速車?
不雨 wrote:
以台灣目前法規每個車道並無分別速限對於那些心急愛超車的路怒族是很容易陷害他的

提一下,德國高速公路的有速限路段在大部分情形也是全車道統一速限,通常只有在一些特殊情況才會有依車道的不同速限(在每個車道上用 LED 面板顯示)。
herblee wrote:
據指出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到底是誰說的?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寬限的
微罪免予舉發,還是要"施以勸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乃依據法律所制定之法規命令,實質上具有法律的效力。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交通部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最低,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誰來判定超速?
交通部的函釋管字第1010017690號表示,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依據"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出席立法院備詢時, 針對雷射測速器的說明";以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器, 也有-3到+2的誤差
也就是 107,108,109,110,111,112km 等由107-112之間的實際車速, 在儀器上會同時顯示為110km的最高速限。

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器都測不準? 如何說別人超速? 若不定出規則,如何執行?

"超速"為「使用方法正確性」問題
「使用方法正確性」指的是,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方法或駕駛方式,其所保障之法益依對象,又可分為:相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法益,及其他社會法益。

由上可知,「使用方法正確性」所保障之法益主體,主要為不特定之其他用路人,少數狀況則為保障廣義社會法益,因此,違反「使用方法正確性」(例如超速),將影響行政罰之成立與否,及民、刑法中之違反保護第三人法律(民184 條 2 項)、防止危險發生義務(刑 15 條)及其他信賴原則之適用問題,卻不影響行為者之路權取得。

"超速" 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不佔用內車道, 超完車就離開, 把超車道留給後車, 這"短暫使用"在您眼中是"貪婪的私心"
那麼佔用超車道持續行駛不離開, 又稱為什麼?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能不斷超越,有引導車流繞過"中線車道壅塞點"的功能,是疏導車流的方法。
要防止車輛密度增加, 必須讓車輛儘量能"超車離開"保持車輛不斷通過,細水長流,避免讓車輛密度增加。
把超車道拿來充當行車道,視其與"中線車道"一樣,超車道就無法超車了,就會喪失舒解壅塞的功能,導致堵塞。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6#43898607
超車道拿來當行車道使用, 一定會造成堵塞
中線車道才是超車道兼行車道,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不必離開。不是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法規上都是說超車道, 沒有法規說是 "行車道" ,或是共用路權,超車道兼行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超車道怎麼能拿來行車?
依據法規,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優先,不超車,沒有路權就要"讓"及"離開"。

所以這個"寬限10公里",是補足儀器誤差值的錯誤,有助於超車更為順利, 兩車併駛超不過去更危險!

超車或不超車,都需要安全車距,"寬限10公里"有助於拉開車距,有助行車安全

惡意超速,超過速限20km以上,判定不受儀器誤差所影響,是儀器可以判定的, 自然有加重處罰的法規

"貪婪的私心", 以"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來解釋最為恰當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行車道就少了一輛車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但是,不論"龜車"或"最高速行駛", 通通一樣
無論車速最初為多少,只要車輛密度增加到達"臨界值", 車速就會下降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這是"合作"

但是,正常"理性"的駕駛人並不會這樣想,都只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出發,自認為全程使用最高速超車道, 可以讓自己達到最快的車速,後車絕對追不上,依據各自的"理性"而選擇車道 ,而並不會考慮 "整體"或較慢一點,卻可以讓所有車都達到均速之行車方法。
當一方選擇"合作", 讓出超車道
而另一方選擇"背叛",佔用超車道不走,背叛的一方可以得到最佳的車速

但是此"最佳車速"的順暢,卻是選擇"合作"的一方,讓出超車道的犧牲,讓超車道密度低 ,才達成的。
成果卻讓"背叛"的一方獨享

於是最後, 合作的一方也選擇了背叛,擠入超車道, 最後密度增加,整體車速下降。

短暫使用,有超車需要才使用,超車完就離開, 才是最好的方法

這是合則兩利,分則兩敗, 選擇合作? 還是 背叛 ?



太神了,十年前的你跟十年後的你不一樣呢,十年後的你不斷跟我說我用最高速限開在中線是中線霸佔者呢。剛好爬文看到這篇,害我笑到飲料都噴在螢幕上了,herblee大哥你真猛。






2025年的herblee是這樣說的










想了解2025年後的herblee可以看這篇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



真的好猛...

herblee
有討論嗎?您說的是《一點興趣都沒有》完全不看法規寫了什麼?卻只關心那一個人誰懂法?誰不懂法?,法律條文不看?卻只看那一個人說了什麼?這是人治不是法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凌駕到法律之上
諸葛小花
herblee 你別裝傻,我留下超連結給別人自己翻就好,你趕快去找台灣官方倒是真的,你在這說他們不懂法、他們錯了說很久了
herblee wrote:

上面herblee所述內側車道對中線車道超車, 是白紙黑字寫在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您卻混淆到高管規則8-1-1: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2026-06-17 12:49


to herblee
別再跳針了,看了就覺得好笑,你到底要在這論壇亂貼錯誤訊息貼到哪時候?








herblee你8-1-1看不懂沒關係,但請不要一直在網路上PUA別人,你這行為真的很不可取。





=====我是分隔線=====

想了解2025年後的herblee可以看這篇01論壇的交通法規是跟台灣脫軌的嗎?


=====我是分隔線=====
樓上截圖來源是這篇,我還真的沒遇過那麼浮誇的鄉民,自己說過都忘記呢,被截圖那位不是herblee本人?
herblee
被您說成跳針的《中線車道『超車道兼行車道』》是法律規定!是依據高管規則8"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對比之下中線為行車道,而依據8-1-1「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中線相對於外車道是超車道
諸葛小花
herblee 你還沒跳爽喔,你就跟全部台灣官方、台灣鄉民都不一樣,但你覺得是大家不懂法,你herblee才懂法,然後就不斷在這論壇留言或引人別人說著你自以為的法
龜車真的很不可取哈哈
to herblee

沒討論嗎?你健忘了嗎?自己回味一下這篇





整天在網路上用你自己獨有的法規見解到處PUA人到底是要幹嘛?趕快去找台灣官方好嗎?你看不懂法規是你家的事,但我可沒義務聽你P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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