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rien wrote:
你文章怎麼看的?...(恕刪)
你文章怎麼看的?
那麻煩你在台北市區騎車不要併行給我看
法規不可能這樣規定
還鑽漏洞勒
想必你也時常在鑽漏洞
herblee wrote:
據指出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到底是誰說的?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寬限的
微罪免予舉發,還是要"施以勸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乃依據法律所制定之法規命令,實質上具有法律的效力。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交通部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最低,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誰來判定超速?
交通部的函釋管字第1010017690號表示,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依據"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出席立法院備詢時, 針對雷射測速器的說明";以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器, 也有-3到+2的誤差
也就是 107,108,109,110,111,112km 等由107-112之間的實際車速, 在儀器上會同時顯示為110km的最高速限。
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器都測不準? 如何說別人超速? 若不定出規則,如何執行?
"超速"為「使用方法正確性」問題
「使用方法正確性」指的是,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方法或駕駛方式,其所保障之法益依對象,又可分為:相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法益,及其他社會法益。
由上可知,「使用方法正確性」所保障之法益主體,主要為不特定之其他用路人,少數狀況則為保障廣義社會法益,因此,違反「使用方法正確性」(例如超速),將影響行政罰之成立與否,及民、刑法中之違反保護第三人法律(民184 條 2 項)、防止危險發生義務(刑 15 條)及其他信賴原則之適用問題,卻不影響行為者之路權取得。
"超速" 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不佔用內車道, 超完車就離開, 把超車道留給後車, 這"短暫使用"在您眼中是"貪婪的私心"
那麼佔用超車道持續行駛不離開, 又稱為什麼?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能不斷超越,有引導車流繞過"中線車道壅塞點"的功能,是疏導車流的方法。
要防止車輛密度增加, 必須讓車輛儘量能"超車離開"保持車輛不斷通過,細水長流,避免讓車輛密度增加。
把超車道拿來充當行車道,視其與"中線車道"一樣,超車道就無法超車了,就會喪失舒解壅塞的功能,導致堵塞。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6#43898607
超車道拿來當行車道使用, 一定會造成堵塞
中線車道才是超車道兼行車道,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不必離開。不是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法規上都是說超車道, 沒有法規說是 "行車道" ,或是共用路權,超車道兼行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超車道怎麼能拿來行車?
依據法規,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優先,不超車,沒有路權就要"讓"及"離開"。
所以這個"寬限10公里",是補足儀器誤差值的錯誤,有助於超車更為順利, 兩車併駛超不過去更危險!
超車或不超車,都需要安全車距,"寬限10公里"有助於拉開車距,有助行車安全
惡意超速,超過速限20km以上,判定不受儀器誤差所影響,是儀器可以判定的, 自然有加重處罰的法規
"貪婪的私心", 以"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來解釋最為恰當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行車道就少了一輛車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但是,不論"龜車"或"最高速行駛", 通通一樣
無論車速最初為多少,只要車輛密度增加到達"臨界值", 車速就會下降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這是"合作"
但是,正常"理性"的駕駛人並不會這樣想,都只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出發,自認為全程使用最高速超車道, 可以讓自己達到最快的車速,後車絕對追不上,依據各自的"理性"而選擇車道 ,而並不會考慮 "整體"或較慢一點,卻可以讓所有車都達到均速之行車方法。
當一方選擇"合作", 讓出超車道
而另一方選擇"背叛",佔用超車道不走,背叛的一方可以得到最佳的車速
但是此"最佳車速"的順暢,卻是選擇"合作"的一方,讓出超車道的犧牲,讓超車道密度低 ,才達成的。
成果卻讓"背叛"的一方獨享
於是最後, 合作的一方也選擇了背叛,擠入超車道, 最後密度增加,整體車速下降。
短暫使用,有超車需要才使用,超車完就離開, 才是最好的方法
這是合則兩利,分則兩敗, 選擇合作? 還是 背叛 ?





herblee wrote:
上面herblee所述內側車道對中線車道超車, 是白紙黑字寫在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您卻混淆到高管規則8-1-1: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2026-06-17 12: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