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在國道五號開到166並不構成公共危險罪

loser1028 wrote:
不要以為你自己會飛,...(恕刪)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00044

2、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按照此規定,在不塞車的狀況下,限速110,在最內側車道就必須開110,甚至以上
要不然就是滾離最內側車道

另外,在此狀況下,在最內車車道已經開到130,後面還是有車緊跟,你要不要讓?
請記住,最內側車道為抄車車道

很吊詭的地方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是行政罰, 沒有公共危險(刑法)的罰責)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可以擴大到無限上綱) 若以租稅法定/罪刑法定原則, 這是不能成為處罰條件的
所以要以超速 60 km 判公共危險, 個人認為有點困難...

loser1028 wrote:
不要以為你自己會飛,...(恕刪)

快速公路也是不能佔用內側車道,因為高快速公路是同一個規則!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速限太慢,好像符合這一條
因速度太慢,導致發生危險............
Hello April
loser1028 wrote:
不要以為你自己會飛,...(恕刪)

內側車道是要幹什麼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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