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eed wrote:發生時間太快,看了好...(恕刪) 差不多了在11:00:28時第一輛汽車已經有足夠距離駛回去原車道了,他非但不肯還用喇叭罵對向機車滾遠一短點,不然被撞倒.....在11:00:30時第二台已經過了砂石車的車頭了,但經過我的機車(約1秒鐘)時仍然沒切回原車道違規逆向超車不用理會對向來車嗎?看到來車是機車就可以不管他死活嗎?
bis0815 wrote:其他人覺得呢?這樣O...(恕刪) 阿災,您可以幫忙問問看O不OK囉...兩者一樣都是犯法的,差別只有...一者是對侵害自己的對象做反制,對方看得到是誰做的...一者是讓目標以外的所有往來車輛都受害,卻沒人抓得到是誰做的...就法律方面,兩者都違法,就道德而言,後者比較缺德...不過這是我個人觀感啦...
bis0815 wrote:其他人覺得呢?這樣OK嗎?...(恕刪) 不OK阿是我的話就不會這麼做遇到這種事....只要沒發生事故還不是都只能賭濫在心裡而已想想真的很不甘心如果真的出事了又能拿回多少$$?? 那有意義嗎??但就算真的這麼做了也算是"兩敗"俱傷至少誰也沒佔到誰便宜 不過.....那當初潑油撒釘無差別待遇喊的很高興的又是誰呀?唉~嘴砲就免了吧
米咖 wrote:違規逆向超車不用理會對向來車嗎?看到來車是機車就可以不管他死活嗎? 原始檔應該看的到車號,送去檢舉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米咖 wrote:後方鏡頭是看的到車號,但英文第一個字有點勉強我看燒成光碟直接送去新莊分局好了 放棄吧......如果是前方鏡頭還有希望........bis0815 wrote:其他人覺得呢?這樣OK嗎? 碰巧煞車失靈就當街示範車對車撞擊測試,那你覺得這樣OK嗎?
Ah-luba wrote:阿災,您可以幫忙問問看O不OK囉...兩者一樣都是犯法的,差別只有...一者是對侵害自己的對象做反制,對方看得到是誰做的...一者是讓目標以外的所有往來車輛都受害,卻沒人抓得到是誰做的...就法律方面,兩者都違法,就道德而言,後者比較缺德...不過這是我個人觀感啦... 那你的意思是,只要針對特定目標攻擊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