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要嚇嚇他 讓他有教訓
我暑假也遇過類似的事情
對方在民權大橋下違規左轉(左轉燈尚未亮起
當時是雨天 我為了要閃避他而摔車(雙方車輛並無接觸
一開始他還說 我又沒撞到你 你自己摔的阿 不然我賠你500嘛(坐車+醫藥費都不夠咧...
後來叫警察
他有錯在先 因為他的違規導致我摔車
所以責任全部都是他
對方要負全責 事後對方也賠償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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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這種事前事後兩種態度的 更要讓他知道她自己是錯的!
雙方雖然沒接觸到 但你的意外是因為他引起的!!!!
這點無庸置疑 要是能舉證當時的路況燈號更好
在法律上應該是 7:3
也就是她付 7 成你付 3 成
行人最大
錯~這是錯誤的觀念
你有受傷,依法可以向當事人提起"過失傷害"的告訴
當你跟警方表示願意提告後,此案就變成"刑事案件"(如果要嚇嚇她的話)
檢察官會自動介入調查,在一審之前,你可以跟對方談和解
如果和解成功,此案就會自動偵結
如果談不成功則走司法途徑
請版主先到下列網址去做鑑定,費用 $3000 元,官司若是告贏記得可向對方求償這筆費用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經由第三公正鑑定單位的鑑定有助於你在法院上的立場
準備驗傷單及在醫院所花費的任何金錢單據
如有工作或打工的話,準備請假證明(到時可要求對方付錢給你因在車禍期間無法工作的損失)
車子有受損的話請車行開立估價或維修費用單(以方便到時向對方求償)
精神科醫院證明
可跟醫師說明事情的經過,在請醫師開個證明,如:因本次車禍造成你日後騎車心理承受極大的壓力及恐懼
在加上對方冷漠不負責任的說辭,造成你心理二次傷害(在法庭上可作為精神輔慰金的籌碼,如果你要這筆錢的話)
然後你將預計你想向對方要求多少錢自己先算一下,在法官面前或在協調會的時候一次提出
通常法官會請你們先調解(這時就是要嚇嚇她的時候,如果對方態度依然冷朝熱諷,則可直接告她)
但如果對方願意道歉了事,那就看你要不要和解囉

PS.因為你有受傷,所以"刑事責任-過失傷害"這條前科在你們不和解的情況下
對方肯定要背負的,因為她違規違法在先,但民事賠償的部分通常法院都不會判賠很高的,要注意
不過一趟官司走下來,最少要花一年半的時間
所以建議版主,真的忍無可忍的話,就告吧,不然就當自己倒楣,遇到這樣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