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傍晚我在中二高北上的時候跟著一台老凱迪拉克跑, 距離大概有500公尺, 突然間他往內側切進去, 緊接著我就看到警車, 此時距離約有三四百公尺 ( 小弟視力 2.0 )
再來就是警察拿出紅冰棒攔我
攔下來之後警察直接拿出了一台老老的 Pro Laser III 說我時速133, 在距離 180 M 的時候測到了
上面並沒有時間, 沒有照片..
當然我開始跟警察說太離譜了, 怎麼不會是那台凱迪拉克? 結果警察就說他這台紅外線 ( 拜託, ProLaser III 還說是紅外線? ) 看的很準, 就是我的車超速.....
拜託, 距離 180M 時速 133km/hr, 你拿紅冰棒攔我, 我還可以穩穩的停到你的前面, 車上小朋友還可以繼續睡覺, 那我也太神了
另外重點是, 我的車上還有雷射頓 跟 情聖一號, 兩台雷射都沒有叫, 竟然還可以攔我下來打出速度
真的是太扯了
PRO Laser III 這個到台灣已經五六年的老機器, 市面上隨便一個 Laser Jammer 一定可以擋下來, 我竟然連叫都沒叫被打出速度? 真的太扯了...
我真的很想跟他說, 你這個速度是我的車, 還是剛剛的凱迪拉克, 甚至還是半個小時前某台車打出來的啊 ?
我這的情形要機會申訴成功嗎 ?
題外話, 下次如果有真的有人跟我一樣不幸的被攔下來, 請務必請大家叫警察隨便打一下別台車的速度, 把速度歸零一下, 最起碼可以造福下一個人, 除非機器可以查訊上一次, 上上一次的速度, 這又另當別論....
gsv888 wrote:
真的很賽~昨天一整天...(恕刪)
大大後來結果如何呢?
今天又有一個判例出來了
聯合新聞網:雷射槍測速沒拍照 罰單不算數
2010.06.13 02:38 a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661053.shtml
不少駕駛人都有遭警方以手持式雷射測速器認定超速,遭到罰款的經驗。但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理一件交通聲明異議案件時,法官以警方沒有照相佐證為由,裁定撤銷罰單。
法官指出,面對人民自我意識抬頭,公務員執法應更嚴謹,不再是公務員「說了就算」。
彰化縣張姓男子去年底駕車行經限速七十公里的芬園鄉彰南路,被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員警以手持式雷射測速器(俗稱雷射槍)測出超速,警方將他攔下後,以測速器表上顯示超出速限十五公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罰單,並經彰化監理站裁決處以罰款一千六百元,還記點一次。
張姓男子不服,向彰化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質疑警方的雷射槍是否有定期校正,及是否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檢測;指當時通行的車輛很多,執勤員警如何確認他超速?如果警方無法提出相關照片佐證,即應撤銷。
法官吳俊螢審理認為,警方使用的雷射槍雖檢驗合格,也在有效期限內,但雷射槍僅以雷射光束瞄準單一目標,偵測時難免受到車道上其他正行駛的車輛干擾,以及當時道路車流影響,「有誤認違規車輛的可能」。
吳俊螢指出,因警員無法提供違規照片佐證,很難排除員警有誤認的可能,在沒有直接證據下遽予裁罰,不甚恰當,因此認為異議有理,裁定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