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年...豬頭啊... wrote:事發當時兵荒馬亂, ...(恕刪) 您要很堅定的維持您一貫的說詞,剩下的就是他的事了,他要告您,他要找證據,是他要找有被撞的證據,不是您要找您沒撞人的證據,這兩者差別很大的..
唉,就是有這種愛亂咬人不放的所謂"車禍受害者",才讓路上敢熱心助人的人越來越少。這年頭下車幫忙還要先觀察對方會不會反咬誣陷?? 當好人還真難。感謝樓主的好心腸,希望你能趕快洗刷冤屈,這案子應該不會送到法庭裁決,你在交通隊那邊就要好好解釋清楚。盡量讓對方陳述多一點,看會不會誣賴到出現漏洞或破綻。至少你車體沒勘驗到擦撞痕跡,又無其它人證物證證明你有撞到他,就很有利了。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昨天跟一個朋友聊天訴苦, 對方是一個法律圈的人把最近的事情過程敘述一遍(這真的蠻累的, 每次都要重新說起, 難怪法律人收費都很高...@@)他看了一下沒有多說什麼, 也是建議我等初判報告出來以後在看報告上怎樣寫, 在來爭取屬於自己的部份只是他提出一個疑點, 對方控我方車右後方擦撞到對方機車駕駛, 除了我方車體沒有擦撞痕跡對我方較有利外, 另外對方機車倒地方是左側(左側摩擦地面), 這比較違反常理, 不過朋友不是這方面專長, 所以也沒有多說什麼想聽聽看各位大大的看法謝謝PS:補充一下, 最近網路上找尋了很多相關的文章, 初判表結果, 發現初判表結果與鑑定結果都會差不多, 另外有些文章批評建定委員會人情壓力相當大, 造成鑑定不公, 這些是真的嗎(因為對方除了找了兄弟外, 也有找民代去關切, 很擔心這個部份會影響公正性)另外, 是否有什麼書籍是專門講車禍鑑定的, 像是車禍類型產生不同刮痕之類的??
豬年...豬頭啊... wrote:昨晚我開車直行路上,...(恕刪) 其實你現在可以開始收集你花費的時間跟精力等資料比方說你去調解所浪費的上班時間及全勤獎金以及精神損失的賠償金額或是打官司所花的金錢等.因無肇事證據你的勝算大到時反告對方除了精神賠償,金錢損失外可以對對方提出懲罰性的賠償也可把對方財產假扣押把他逼到求饒為止
如果即使最後法官認定不是我的問題我想我也不會再去跟對方爭, 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 這部份由她去跟保險公司去請但其他我請假, 浪費的時間, 心理的壓力,老實說再多的錢也換不回已經過去的我只是很厭惡, 十分火大這個狗屁政府, 要求所有車輛要保強制險, 結果呢, 馬路上一堆車子都沒有保險那當我們這些守法案時間繳保險費的人是傻瓜嗎, 所有保險公司保險資料都會傳到監理站過期未保都可以篩出來, 馬上就可以開罰了, 為什麼要這樣無為放任, 然後路上發生事故, 卻沒辦法保險自己和對方??只是覺得遇到這種事情, 每天活在精神壓力下, 心情也很差唉....
各位大家好我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下來了, 不過去拿的時候承辦員警說,結果對我很不利在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 只有寫我"涉嫌超越前車位保持適當之安全間隔"這...看到時心情真的很低落又賭爛對方犁田時, 我車子在他機車前方, 哪裡來的超越前車?看起來寫這個分析表的員警, 應該是已經有偏見, 按照對方的說法, 認定我超越對方, 沒有保持安全間距不過又很屌詭的是, 只寫了"未保持適當之間距", 並沒有寫"擦撞"等字眼我想我應該會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訴願, 表示警方沒有監視器影像等物證,單靠單方筆錄認定我方超車與未保持適當安全間隔, 應該撤銷此初步研判表想請教各位大大的看法,以及後續我應如何處理較好?(我明天會將研判表寄給保險公司承辦人)
昨天有打給交通大隊寫這個初判表的長官長官表示該初判表為"綜合該隊相關員警的主觀意識", 意思是為員警個人意見員警說, 你一定在事發前在他的後方,超車時未保持安全間距, 擦撞對方也說照片上有那種很不是明顯的擦撞痕聽完員警的說明, 了解員警在看案件時, 早已心裡有所預設立場, 在沒有事實根據只憑對方筆錄內容認定我有超車事實, 也有擦撞事實等員警說完, 我反駁員警, 難道你們作認定, 在沒有充分跡證, 證明對方筆錄所述我因超車擦撞, 就認定我方有上述事實, 照片上也完全沒有擦撞痕跡, 現場處理員警也認同無擦撞痕, 你硬要說照片上有擦撞痕? 沒有跡証可以證明對方所述, 卻硬要說我有超車與未保持安全間距. 對方說我跟其擦撞, 你們報告上卻說未保持安全間距, 根本就沒回答有沒有擦撞. 你們寫報告前有去看過現場嬤, 機車刮地痕前有一個電信人孔蓋, 人孔蓋被柏油覆蓋, 但人孔蓋邊緣與馬路接縫處的柏油已經不見了, 那邊有個小洞, 也有可能是對方經過該洞不穩跌倒, 更何況對方無照駕駛, 誰能保證對方駕駛技術合格?這時警員也支唔的說, 他們也是依照照片和雙方筆錄去做"個人的推測"這時我已經聽到很火大,但我也已經不想跟員警爭執下去, 覺得沒什麼結果掛掉電話後我在想, 我是不是應該向台北縣政府法治局提出訴願, 針對警方這份初步研判表提出訴願(警方未有明確事證, 即以臆測方式認定我方事實), 順便把跟警方通話錄音檔給附上去想請教各位大大的看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