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gner wrote:對方轉彎車,我方直行車, 因左前方 有一輛大型垃圾車擋住, 所以看到剎車不及而發生碰撞, 直行車撞轉彎車 轉彎車也被大型車擋住視線, 在不確定是否有直行車的情況下仍強行轉彎. 直行車有直行路權, 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 另樓主也有煞車, 是故基於信賴原則,且應注意而有注意.
請大大不要擔心..這麼多人幫你打氣...我也類似情況頭痛中..不過對方時間比較短..她拿出一星期後的診斷(什麼壓迫性骨折的..急診當天X光啦.超音波啦.都檢查不到她有內傷)目前也是還在談..分析表上我無肇責..對方是行人走在機車道上..但分析表也沒說她有錯..>"<
剛看了一堆判例 , 只要有受傷 幾乎都引用帝王條款 因注意未注意如果此案成立 就是鼓勵民眾 無痛申冤 每個人都裝病 去告傷害..民事方面 我需要去提告嗎? 可以 告對方 毀損嗎?min_chu wrote:對方就抓如有一點肇責~刑事部份就跑不了.. 以過失傷害官司威脅逼和解..提防法庭引用那條帝王條款 應注意未注意
"告"這件事情~~~是在對方不接受或不承認有過錯時~~提交法院審理的手續~~一般交通事故~物損大概都會在調解即結束~調解時初步鑑定報告就會出來了~此時自認沒錯的人都會稍稍軟化~~就是在這個調解的時候,跑出大家所謂的大車撞小車,都大車錯的狀況~~因為汽機車相撞~~機車騎士加減都會受傷~只要大車有一點點肇因.........都會被逼到花錢放人~以免傷害成罪~~樓主~~現在是兩個部份~~1.肇責 2.損害賠償肇責部份~要送鑑定才會出來~~鑑定報告不會告訴你幾%或幾成~~只會說明肇事雙(多)方~有沒有肇因~或是誰是肇事主因~~這就是在調解時通常大家算%數的依據~~損害賠償部分也分人跟物~~人的部份即受傷部分~此部分在發生事故之初向警察提出即可~~物損的部份~如果死不和解~真的要自己送訴狀了!!
當時我媽也是被用這招逼和解~~雙方機車碰撞~雙方都有責任~雙方都受輕傷~~結果對方先提告過失傷害~要求以形逼民~本來我們應該也要提告~我媽後來嫌麻煩~不用小提大做~用協調的~結果軟土深掘~~被對方先告~後來弄得要去找證人來解釋~~結果還是陪了對方4萬元了事~我方也有受傷勒~~如果雙方都提告~這樣的話大家來耗時間~你賠我~我賠你~~那還不是一樣~~真的是先告先贏喔~~~那大家都這樣子~不管有無受傷~先去醫院拿傷單先告在說嚕~~~這是甚麼情形~~甚麼應注意而未注意~~我路口媽也有看阿~~都快過了才被撞上~這也要應注意而未注意~已經很注意了~對方還撞過來~~算誰的過失~真的很扯~~這就告訴我們~~一有事情~先告先贏喔~~
很可惜的........在法律上"故意"或"過失"~~就得負損害賠償~~而"過失"在法律上的說明叫做"應注意而未注意"~~~夠主觀的吧!!像計程車司機靠邊停車~而乘客開門導致後面機車撞上~~司機也要共同負擔過失責任~~既使司機照規矩停車~司機也必須提出證明說已經提醒乘客小心開門~~不然"過失"之責還是存在!!所以在交通事故中~如何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完全注意的責任............尤其在十字路口...........粉難!!粉難!!............就是台語說的...."雞蛋再密也有縫".........
建議請保險公司理賠專員處理即可,看起來似乎不是太大的案子!至於以刑逼民,的卻是台灣普遍存在的招數,樓主也不用看的太在意!讓保險公司的專業人員處理即可,不建議私下答應任何的要求 (要答應也請在調解會上再說)。最重要的!若對方堅持要賠償,若金額不高就算買經驗 (但理論上保險公司會處理和解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