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1.告訴期間6個月是指對司法警察機關就可以了,如果在半年內有向警察表明提告即可。2.刑法過失有2種(1)應注意而未注意--->屬有違規的。(2)預見其發生,而確信不發生--->(用在沒有違規的),如我看沒有車,就.....。3.在法院主張信賴原則,就如同主張正當防衛一樣,失敗率很高。4.交通事故鑑定目前沒有權威單位,時常推翻,初步判定表-->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以為後面沒有了,後面還有大學教授鑑定。
這種人啥沒有,就是有時間!所以才會不想調解要跟你上法院耗他就吃定你沒時間跟他耗, 再加上數目不大你會直接掏錢出來!你遇到這個還算善良的, 我有個同事遇到一個騎鐵馬的阿泊也是沒啥大礙, 也是住透天, 還號稱自己一個月領16萬光精神賠償就要150萬, 收入損失加一些有的沒的要100萬, 總共250萬!!遇到這個你才真的要頭大!
dougles1974 wrote:補充一下1.告訴期間...(恕刪) 很專業見解(2)預見其發生,而確信不發生--->(用在沒有違規的),如我看沒有車,就.....。這條帝王條款確實很麻煩.. 完全由法官自由心證做判決
我第一次在警察局做筆錄後, 警察有跟我說我的筆錄對我有點不利, 雖然到檢察官處得到不起訴處分但看到dougles1974大的意見後,是否筆錄中絕對不要提"超速","沒注意"跟"沒看到".如果交通大隊與鑑定委員會可以找到證據就認栽了一般市區速限50, 筆錄就要說速度是30~40跟對方發生擦撞要說:我看到對方車輛後緊急煞車仍無法避免事故發生這樣做的話會盡量減輕己方在法官心中的責任嗎?
版大加油不過講到監視器就滿腹鳥器,之前再新竹市也是發生類似情況,不過是機車碰機車一個阿伯摔車摔在我身上,結果說我撞他....我在他前面還有辦法撞他條杯杯都請來了也沒辦法,看著路口斗大的七個監視器,我就說調監視器吧,結果條杯杯把我拉到旁邊說,這些都還沒上線..= =我都看他四年了 他還沒上線 我的天 這就是台灣的政府
夜之旅人 wrote:這是有可能的,但我回...(恕刪) 1.我們內心遇到這種事都會很悶(明明我沒錯為何要賠償...)可是在法治國家這些事就像之前網友說的「一碼歸一碼」對方受傷,很容易以刑事逼民事,所以人身傷害賠償是要的。2.就版主敘述而言,您也很有誠意負起傷害賠償的責任~~上法院時強調重點一。對方受傷之後的醫療照顧費用與診斷書所述相比超出常理~~強調重點二。開和解會時,對方不積極配合且警察到場沒有提出駕照證件~~重點三。3.上法院就是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不是請律師來就是開無雙了。坊間有車禍處理的法律書籍淺顯易懂,推薦您去看看,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