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告了,人生進階了 ~"~

都超過半年了是在告什麼?
讓他告吧,看會不會被駁回

susa wrote:
都超過半年了是在告什...(恕刪)


現在不知道對方是何時提告的,這部份不知道可否問書記官?
放寬心出庭去吧
這是她們認為屬於自個兒的權利
沒人希望撞到人或被撞,或因驚嚇導致自己受傷

出庭時你就陳述你知道的事實
並且要求對方出示駕照!!
以及警局當時處理的過程(對方未出示駕照且未開罰單)
敗家除了要有計劃外,還要勤做功課
補充一下

1.告訴期間6個月是指對司法警察機關就可以了,如果在半年內有向警察表明提告即可。
2.刑法過失有2種
(1)應注意而未注意--->屬有違規的。
(2)預見其發生,而確信不發生--->(用在沒有違規的),如我看沒有車,就.....。
3.在法院主張信賴原則,就如同主張正當防衛一樣,失敗率很高。
4.交通事故鑑定目前沒有權威單位,時常推翻,
初步判定表-->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以為後面沒有了,後面還有大學教授鑑定。


這種人啥沒有,就是有時間!

所以才會不想調解要跟你上法院耗

他就吃定你沒時間跟他耗, 再加上數目不大你會直接掏錢出來!

你遇到這個還算善良的, 我有個同事遇到一個騎鐵馬的阿泊

也是沒啥大礙, 也是住透天, 還號稱自己一個月領16萬

光精神賠償就要150萬, 收入損失加一些有的沒的要100萬, 總共250萬!!

遇到這個你才真的要頭大!

dougles1974 wrote:
補充一下1.告訴期間...(恕刪)



很專業見解
(2)預見其發生,而確信不發生--->(用在沒有違規的),如我看沒有車,就.....。
這條帝王條款確實很麻煩.. 完全由法官自由心證做判決
我第一次在警察局做筆錄後, 警察有跟我說我的筆錄對我有點不利, 雖然到檢察官處得到不起訴處分
但看到dougles1974大的意見後,
是否筆錄中絕對不要提"超速","沒注意"跟"沒看到".如果交通大隊與鑑定委員會可以找到證據就認栽了
一般市區速限50, 筆錄就要說速度是30~40
跟對方發生擦撞要說:我看到對方車輛後緊急煞車仍無法避免事故發生

這樣做的話會盡量減輕己方在法官心中的責任嗎?
先送醫院?
破壞現場
祝你好運
PS:要很多很好的運
版大加油

不過講到監視器就滿腹鳥器,之前再新竹市也是發生類似情況,不過是機車碰機車

一個阿伯摔車摔在我身上,結果說我撞他....我在他前面還有辦法撞他

條杯杯都請來了也沒辦法,看著路口斗大的七個監視器,我就說調監視器吧,結果條杯杯把我拉到旁邊說,這些都還沒上線..= =

我都看他四年了 他還沒上線 我的天 這就是台灣的政府
(媽哈哈哈)™ http://www.flickr.com/photos/shyuwei/

夜之旅人 wrote:
這是有可能的,但我回...(恕刪)


1.我們內心遇到這種事都會很悶(明明我沒錯為何要賠償...)
可是在法治國家這些事就像之前網友說的「一碼歸一碼」
對方受傷,很容易以刑事逼民事,所以人身傷害賠償是要的。

2.就版主敘述而言,您也很有誠意負起傷害賠償的責任~~上法院時強調重點一。
對方受傷之後的醫療照顧費用與診斷書所述相比超出常理~~強調重點二。
開和解會時,對方不積極配合且警察到場沒有提出駕照證件~~重點三。

3.上法院就是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不是請律師來就是開無雙了。
坊間有車禍處理的法律書籍淺顯易懂,推薦您去看看,希望對您有幫助。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