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慢車道, 右轉汽車可於距離路口30-60公尺處匯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ObiwanKing wrote:圖片中右方車道應該是...(恕刪) 傳統觀念,也就是十幾二十年前,那個叫慢車道,平面車道是沒什麼路肩之分別的。最近有分十公分,十五公分的白線,看來這是十五公分的白線外,就算路肩。我到現在的疑問就在這裡。台灣就那麼小,各地區的交通標示,標線百百種。真的也搞不清楚。這可能連警察也說不準,請洽交通部。
colchicine wrote:他們大概以為他們是重機吧沒車就小型車路權塞車就走路肩跟機車專用道了...(恕刪) 拜託, 汽機車違規就違規, 幹嘛又要牽拖到重機去.(說都是學重機的)這樣很容易挑起族群的對立和口水戰, 有意義嗎?而且前幾樓已經有人回覆得很清楚:旁邊是慢車道.汽機車都可以合法行駛在上面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1,凡是用以指示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機車優先道或機慢車道),為提供更多空間給機慢車使用,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跨越或佔用行駛。如圖中汽車要右轉需打方向燈至路口右轉,如佔用機慢車道直行就違規!
台南元元 wrote: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1,凡是用以指示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機車優先道或機慢車道),為提供更多空間給機慢車使用,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跨越或佔用行駛。如圖中汽車要右轉需打方向燈至路口右轉,如佔用機慢車道直行就違規!...(恕刪) 謝謝補充之前沒回答的很嚴謹
ObiwanKing wrote:謝謝補充之前沒回答的...(恕刪) 法規定義上重機跟普重機都屬汽車除非在法條上另有規定不然都適用"汽車"的法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指出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至於重機有幾個輪子...阿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