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沒記錯,每二個小時可檢舉一次,
之前我檢舉同一台車,紅線,轉彎,斑馬線,騎樓,未順向(一次4個地方違規,但110只會取一種)
寄到110來電,說因有製單,處理上的時間,
所以拍車主一個月下來,可能冇10幾,20張單子,
所以很小聲的對我說[看可不可以說,這幾天先不要寄,等車主收到單子,應該就馬上改善.....]
本來要回他說,[我有打電話給110過,但員警來,是連絡車主來移車,沒開單,,
結果第2天沒來停,第3天,第4天....又來了....所以我才會這樣]
註:在對面樓上看了15-20分,看得一清二楚]
後來想了想,算了,$900 *10幾張,也夠了.
再過一周,那幾乎每天報到的車就消失了,罰單真有用.
親戚多年前,曾在我家巷口出去,因轉彎違停,和機車擦撞,賠了不少錢.
(之前行車紀錄器還沒有,鄉下老實人,又較不了解法律,不懂當時違停也有過錯,只想趕快息事寧人)
sean79 wrote:
想請問 如果是沒畫線的那種小巷道呢
因為常有小巷道停車,雖然沒畫紅線沒違規,但是整個阻礙交通了
請問這樣有辦法請警察處裡嗎?還是只能勸說?
...(恕刪)
沒劃紅線沒違規?
警察懶得辦而已
馬路正中間
總統府前面
都沒劃紅線
可以停車嗎?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五十六條 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反正能拍照就拍照
不能拍照就叫110
除此之外別無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