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C9 計程車闖紅燈還逼車------8/28更新


linpredator wrote:
樓主有沒有違規看18...(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自己看看吧!!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 4 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
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
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
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
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
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smith000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自己看看吧!!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 4 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
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
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
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
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
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恕刪)

是喔

你舉的那幾條都沒辦法舉發樓主
要用48條1項7款或60條2項3款才行
沒人在用3條4條7-1條7-2條舉發的
你有真的送過檢舉案嗎?
還是只會講法規?
呵呵

不知道你18F是看得懂還看不懂
你只會講法規
我18F講的是實例(交通法規與現實狀況的結合)
linpredator wrote:
公文在這邊
一樣是台北市
差不多的情況

X先生您好:
有關您於101年7月X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所反映事項,茲答復如下:
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 條第1 項規定:「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同條第2 項:「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經檢視您所提供照片,內側車道僅有劃設指向線,未配合劃設禁止變換車道線,亦即該車道非專供左轉車輛行駛,直行汽車行駛該車道,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或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等規定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身體健康,平安快樂。
本案聯絡人員:謝XX
聯絡電話:02-2357XXXX

這個是甚麼案例?
就是一台直行車行駛在左轉專用道上過交岔路口然後直行
送去檢舉
不能舉發

他說的重點在這邊
車道之間如果沒有"雙白線"的話
是可以這樣走的

我就問他
那照你這樣說來
直行車可以走左右轉車道
左右轉車也可以走直行車道
左轉車也可以走右轉車道
右轉車也可以走左轉車道
囉?
結果他說
"沒錯 就是這樣"

一開始問他他就這樣講
我再去函問內政部警政署
結果還是一樣

我個人是覺得很不合理啦
不過承辦員警跟警政署都這樣回答了
還能說啥

...(恕刪)

這是直接去函內政部警政署轉發交通大隊的解釋耶


還有
不要私訊給我
跟你不熟
我回過的文
我自己會看
linpredator wrote:
是喔你舉的那幾條都沒...(恕刪)



沒辦法舉發或舉發困難就代表沒違規嗎?
我的重點是樓主也違規了
跟可不可以舉發有什麼關係
我有跟你在討論可不可以舉發嗎?
不會連文都看不懂吧!!
smith000 wrote:
沒辦法舉發或舉發困難就代表沒違規嗎?
我的重點是樓主也違規了
跟可不可以舉發有什麼關係
我有跟你在討論可不可以舉發嗎?
不會連文都看不懂吧!!...(恕刪)

還在硬扯阿
內政部警政署的公文回覆都出來了
車牌清楚但沒辦法舉發
就代表"這樣不是違規"
不是舉發困難
到底懂不懂阿?

你說樓主違規了
問題是
樓主這樣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隊解釋
"不是違規"

我知道講輸了很丟臉
不過也不用這樣一直硬凹阿

linpredator wrote:
還在硬扯阿內政部警政...(恕刪)



去回頭看我回的吧!
好笑~是誰在扯
smith000 wrote:
去回頭看我回的吧!
好笑~是誰在扯...(恕刪)

對對對
好笑好笑
是我在扯啦
你說的都對啦
你說的都是
請問一下大大,這個要怎麼檢舉呢?
因為小弟也常遇到一些違規的人
可是不知道要怎麼檢舉這些人,是不是要把整段影片
給警察局呢?

linpredator wrote:
殘念
你一次全寄了嗎?
應該分三次寄
2700+900+900=4500
這樣才爽)

哈哈哈
這招要學起來..水喔

juarewei wrote:
請問一下大大,這個要怎麼檢舉呢?
因為小弟也常遇到一些違規的人
可是不知道要怎麼檢舉這些人,是不是要把整段影片
給警察局呢?...(恕刪)

整段影片檔案太大了
用E MAIL寄不過去的

影片先剪輯好(最好控制在10MB以下)
車牌清楚
違規事實明確
影片照片上有正確日期時間
附上個人真實姓名電話地址
E MAIL到縣市長信箱或警察局長信箱都行

kenyowu wrote:
今天下午14:35行...(恕刪)



樓主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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