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my326 wrote:我對法規並不了解我只...(恕刪) 行車紀錄器內的時間不會是重點,只要版主提供正確時間給警察,通常都會成功,另外你就繼續去用中線跳針吧,這點我懶得也不想跟你繼續口水下去,我只能告訴你,拿去你附近派出所,他們就會告訴你甚麼叫做無標線道路的中線,只是不想你誤導上面的看倌,否則我真的很懶得也很不想與你做此口舌之爭,如果有空去複習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吧........
在33秒時車主已經可以看到對向有第一輛開始超車,約有4秒以上的時間減慢速度,防止連續超車出現,尤其是在這種鄉間帶曲折的道路上.其實第二輛休旅車也有錯,他很清楚後方車輛也是要超車,並沒減速或偏右讓他超過(左邊有一個很大腹地),所以才會造成這種危險情狀.車輛的駕駛不單只是駕駛技術的成熟,相當程度的防衛駕駛觀念也需要建立.放寬心一點,沒事~平安就是福!
不知道不躲會不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件事?好像因為有了行車記錄器,可以事後還原現場,大家很愛用放大鏡來檢視受害人(不管有無事故發生),例如:你明明知道他xx你還不躲不讓不減速?你沒有防禦駕駛的觀念嗎?你明明就還有n秒的反應時間駕照是用買的嗎?難怪違規的人越來越有恃無恐,千錯萬錯你也有錯啦
就是因為沒畫線所以不能超車, 好像好多人不知道...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 違規爭道及不避讓)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不過才 600... 就停下來給他撞, 讓他賠多一點 !那個... 真的要推出 01嗎??之前檢舉關係, 跟警方通過電話,確實行車紀錄器的時間不準沒關係!只要拍攝者能提出正確時間即可...不過後續對方如有申訴, 檢舉人就要出來做人證即可。所以畫面時間根本不是重點,但樓主要記得是什麼時間!
端看承辦員警對這輛車是以"併駛"還是"超車"做解讀吧!併駛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6條第1款: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超車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超車時,對面有來車交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個人認為僅適合在牌號9456-F6車輛左側無車輛狀況下,方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