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1更新)關於紅線臨停及車窗貼隔熱紙

高速內線龜.. 不違規, 都被跑的要死的.. 請自行去翻..

更何況有違規的PO主呢.

紅線沒有臨停這回事.
afuisnavy wrote:
但我人明明在車上,停靠一下馬上要離開,卻被檢舉達人擋住我的去路,並拍下如此專業的照片,我就是不服。

快去申訴,然後提出你人就在車上的證明,順便去警察局對檢舉人提告妨害自由.

afuisnavy wrote:
原來01有許多鍵盤車手果然是真的,我看都是一些騎兩輪的車手吧,關於員警提出的第39條前檔貼隔熱紙的規定,我也找到了!

看不慣違停就是騎二輪的?多麼不可思議的邏輯呀!難道這就是傳說中的四輪嘴臉?

afuisnavy wrote:
原來我貼的超級丹龍CL35透光率才35%,確實太黑了,當初是業務送的也沒特別注意,只要晚上不要太黑就好!
這是小弟的不對,我也馬上檢討,這星期放假馬上去重貼!

重貼完記得拍張照上傳,不要讓大家以為你的檢討只是隨便說說~
afuisnavy wrote:
人總有不方便的時候,但前提是要在不影響交通及用路人的前提下,所以當時我停很靠近路旁的店家,...(恕刪)





如果是您是一般紅線臨停~我看下文章就會按上一頁了

但是您是停在轉角處~

停在轉角處~

停在轉角處~

停在轉角處~

最會害死人的轉角處~所以我一定要留言

檢舉的非常好!
樓主被罰的不冤啊!

在路口臨停?你還好意思po網啊?

若你是直線道路的路邊,為了小孩違規臨停還稍情有可原。
路口轉彎也能臨停的啊!(別又說那彎沒什麼人車嘿...)

被罰不是剛好嗎?使用者付費嘛!

申訴是你的權利,加油!

afuisnavy wrote:
首先感謝各位先進的批...(恕刪)


還是不認為自己有錯啊!

最近練成天下無敵神功的人怎麼這麼多啊!!

我也想問問,你駕照哪裡考的???

afuisnavy wrote:
本人於103年12月...(恕刪)


違規就是事實啊

送貨的也不是願意停紅線呀

可能擦鼻涕這樣的小事換來紅單比較難接受吧

換做坐我旁邊的人我不停會他會死掉 因為這樣換來紅單 我可能覺得沒差
那不是轉彎嗎? 你要也停前面一點 不覺得自己很自私嗎?
每個違規的人都有自己的理由 一張單 又不是很貴的

你去內湖分局轄區看看 就不會為了900,1200在這牢騷 V8直接搜證 你沒遇過吧!
你不覺得你這種理由違停太蝦了嗎,是討炮嗎

"因本人兩歲兒子打噴嚏導致兩條鼻涕快流到衣服上"

我開車就算我兒子再後面咳死,我打死絕對不是理它的

你紅線違規就算了,還違停在這種轉角,是想害死人是不是

就你的理由最正常,最合理…所以別人檢舉都是錯的就對了

要是今天我是路過的人,我也會檢舉

開不開單就看員警了

因為有些員警會因為隔熱紙是黑的,沒法証明車上有人

也有些員警會因隔熱紙是黑的,沒法証明車上無人

檢舉的好
停在路口真是過分
比一般路邊停紅線還討厭
期待你後續處理申訴的文章

問題一
我人明明在車上,停靠一下馬上要離開,卻被檢舉達人擋住我的去路,並拍下如此專業的照片,我就是不服。

回答
不服
那就
請證明馬上離開的證據
還有檢舉人擋你去路的證據
不然口說無憑
還有紅線是連停車都不能停
不要跟我說等紅燈之類的無意義事情
對了
照片當然要專業
不然警察不受理
有人繼續紅線違停


問題二
在56條下方有註明第1項及第2項(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並很明確指出(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
如果汽車駕駛人不予移車或不在車內時才依法令執行,請問一般民眾檢舉是屬於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還是交通助理人員??
如果今天以第55條開我罰單我就不會有異議!第55條如下:

回答
紅線違停就是可以直接開單
警察好趕你走不開單並不是應該
一般名眾檢舉只要照片違規事實明確
經過警察機關認證
就會開單了
沒有趕不趕人的問題

會檢舉你就是要你去繳罰金
繳錢你才會痛
就像現在為了55條及56條在網路上發表意見
兩條的差異就在幾百塊錢

誰要現場趕你走
誰知道車內是否善類
當然是要你付錢繳罰金

問題三
也無找到員警所說的法規規定驗車後不得張貼隔熱紙。
我也很認真的檢討我的前擋隔熱紙是否太黑,所以我也上網找了我隔熱紙的資訊。
原來我貼的超級丹龍CL35透光率才35%,確實太黑了,當初是業務送的也沒特別注意,只要晚上不要太黑就好!
這是小弟的不對,我也馬上檢討,這星期放假馬上去重貼

回答
你貼的黑不黑個人定義問題
驗車過不過是驗車的事
視線不良也是你的事
如果造成事故
隔熱紙的問題也當作參考
跟違停紅線一點關係也沒有

你違規停車
現場被拍照
看不到車裡有人
我一定註明車內無人
我並不是車內有人硬說沒人
違規者可以藉由行車紀錄器證明你只是臨停罰少一點錢
就像你也可以用行車紀錄器證明有檢舉人擋你去路

afuisnavy wrote:
本人於103年12月28日行駛於豐原區三民路,因本人兩歲兒子打噴嚏導致兩條鼻涕快流到衣服上、當下馬上將車輛臨停於三民路與仁愛街口並打右邊方向燈,當時車輛並無熄火~擦拭完後欲將車輛駛離該處時、前方有一位婦人騎著腳踏車並停放於本人車輛左前方,導致當下並無法立即駛離,也因看該位婦人年紀大怕驚嚇她所以當時並未按喇叭請她把腳踏車牽離讓我離開,過了一會兒婦人才騎著腳踏車離開,本人才將車輛駛離該處。
104年01月29日本人收到交通罰單,附上的照片很明顯是當時該婦人所拍,並很巧妙的避開她當時阻擋我離開的腳踏車,且也很專業的由下往上拍,導致前擋風玻璃反光無法確認當時坐在駕駛座並正要將車輛駛離確被她擋住去路的我。經詢問填單員警、員警告知因玻璃反光無法看到駕駛座上有人,但本人覺得因為玻璃反光導致無法看到駕駛座上有人就以56條開單舉發並不妥,照片上很明顯看得出來是由下往上由左往右拍,是整面玻璃都反光掉,如果要以駕駛座上有無人當作開單標準,那應該要看到駕駛座椅、並確定駕駛座椅上確定無人下才符合。且當時本人打右轉方向燈,如果是引擎熄火狀態下是無法打方向燈的,附上的舉證照片檢舉日期為103年12月30日,但罰單填單日期卻為104年01月27日,收到罰單日期為104年01月29日,已將近一個月的時間,是否舉發時間過久?

以上為本人寄至交通裁決處申訴書內容!
人總有不方便的時候,但前提是要在不影響交通及用路人的前提下,所以當時我停很靠近路旁的店家,駕駛座距離道路白線大約還有1/3個車身,臨停時間加上他腳踏車阻擋到我離開的時間大約1分鐘,違規罰款是理所當然的,但我有幾項疑問煩請各位替我解答:
(一)紅線臨停標準是完全連一秒都不能停還是可以暫時停靠,我GOOGLE得到的資訊是要保持隨時能立即駛離的狀態,如有不對請指教!
(二)填單員警告知我前擋風玻璃不能貼隔熱紙,我GOOGLE且致電監理站工程師得到的答案是(前後擋及四個車窗)不能張貼有反光的隔熱 紙,小弟貼的是超級丹龍CL35前擋專用膜,請問各位沒有貼隔熱紙的比例是多少?
(三)舉發時間跟員警填單告發時間有一個月的時間,請問舉發時間有限制要多久的規定嗎?

勞煩各位版上先進不吝指教!感激不盡!
===============更新內容如下================
首先感謝各位先進的批評與指教!
文中從頭到尾我並沒有說我沒錯,今天如果我人沒在車上被開這張罰單我不會有任何異議,並會很認份的把罰單繳掉。
但我人明明在車上,停靠一下馬上要離開,卻被檢舉達人擋住我的去路,並拍下如此專業的照片,我就是不服。
填單員警以第56條第1項開我罰單我更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如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在56條下方有註明第1項及第2項(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並很明確指出(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
如果汽車駕駛人不予移車或不在車內時才依法令執行,請問一般民眾檢舉是屬於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還是交通助理人員??
如果今天以第55條開我罰單我就不會有異議!第55條如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
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
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
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原來01有許多鍵盤車手果然是真的,我看都是一些騎兩輪的車手吧,關於員警提出的第39條前檔貼隔熱紙的規定,我也找到了!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除小型車
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附件十七
之規定。
二、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
三、方向盤應在左側。
四、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
五、著地輪應為四輪以上,最前軸著地應為二輪。前輪側滑度合於規定

六、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七、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八、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合於第四十二條
之規定。
九、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
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十、雨刮、照後鏡完備,平頭大型車有前照鏡。
十一、座位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
安全帶。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
新型式大客車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
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
十二、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
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其規定如附件五,並自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三月一日起所使用之滅火器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汽
車用滅火器,且大客車應於車輛後半段乘客取用方便之處,另設
一具汽車用滅火器。
十三、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插座完好,位置合於規定。
十四、曳引車、經核可附掛拖車之小型車及拖車除依照一般汽車檢驗規
定外,其聯結設備應完善;拖車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煞車
燈、方向燈、號牌號、車寬燈、倒車燈、尾燈、危險警告燈及反
光標識良好,位置合於規定。
十五、大貨車及拖車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
或保險槓)合於規定。
十六、車高三.五公尺以上之汽車傾斜穩定度合於規定。自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高三.四公尺以上之新
型式大客車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車高三
.四公尺以上之大客車,亦同。
十七、車輛之車身變更打造全高為三.四公尺以上大客車或三.五公尺
以上其他車輛或特種車者,應檢附汽車底盤製造廠之符合安全書
面證明文件,特種設備應符合規定,並取得合法車身打造工廠之
施工證明。
十八、隨車有車輛故障標誌。
十九、使用燃料為液化石油氣者,其各項裝備應符合附件十之規定;使
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其各項裝備應符合附件十三之規定。
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貨廂容積應合於
規定。
二十一、大客車尺度除全長、全寬、全高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其車身各
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六之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
附件六之一規定。
二十二、使用自動排檔之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一月一日起,國內產製者以出廠日為準,進口者以裝船日為準
,應裝設未踩煞車踏板無法由停車檔排出檔位之自動排檔鎖定
裝置。
二十三、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前後端尖角、側面突出物應合乎規定。
二十四、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
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
器(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
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
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二十五、應查驗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查)合格之有效證明書。高壓罐
槽車之罐槽體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定有關高壓容器檢查之
法令辦理;常壓液態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
體檢驗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
在二十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
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
載重計。
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九十
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
裝置。
二十八、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
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應使用
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
二十九、幼童專用車之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十二之規定。
第九項規定於新申領牌照檢驗時,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也無找到員警所說的法規規定驗車後不得張貼隔熱紙。
我也很認真的檢討我的前擋隔熱紙是否太黑,所以我也上網找了我隔熱紙的資訊。
原來我貼的超級丹龍CL35透光率才35%,確實太黑了,當初是業務送的也沒特別注意,只要晚上不要太黑就好!
這是小弟的不對,我也馬上檢討,這星期放假馬上去重貼!

afuisnavy wrote:
這星期放假馬上去重貼!


有錢重貼,

停車卻不想繳費,

違規也不想繳罰單,

你的 恥 看來就是牛叫聲: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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