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速車恐釀災!內側車道以「最高限速」行駛

若某甲志在成為國道最速
只要視距內兩公里內看得到的車都想超,所以以最高速限開在內側車道
駕駛視野好安全性高的進口SUV,前方車況看得一清二楚
後方加裝行車記錄器與警語,警告後方圖謀不軌的車輛
後面的車因為視野被擋,又撞不贏所以不敢逼車,保持一段距離

所以某甲的SUV就可以一直以最高速行駛於內線車道了嗎?
robin0124 wrote:
若某甲志在成為國道最速
只要視距內兩公里內看得到的車都想超,所以以最高速限開在內側車道
...(恕刪)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基礎, 但不是漫無範圍,不能無限延伸, 由於法規當中的超車, 範圍皆述及前後車關係,超車道路權仍以前後/左右"安全車距"為限
如同綠燈有路權可以通行, 但這個綠燈的路權, 不能無限延伸到下一個路口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110km為55m, 地面上5條半車道線的長度
若只有40m車距,不可能以110km行駛 ,車速只能是80km

路權範圍不可能是兩公里!
所謂超車,依據法規,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是利用超車道超越右邊車道的車
超車完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內側車道!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最高速限開在內側車道,若非超車, 並無路權, 必須退出
進入內側車道是為了超車, 若前方"安全車距"空無一車,超越空氣不稱為超車,並無路權

robin0124 wrote:
駕駛視野好安全性高的進口SUV,前方車況看得一清二楚
後方加裝行車記錄器與警語,警告後方圖謀不軌的車輛
後面的車因為視野被擋,又撞不贏所以不敢逼車,保持一段距離
所以某甲的SUV就可以一直以最高速行駛於內線車道了嗎?...(恕刪)


1.非超車無路權

2.法規寫的是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 ,

3.最高速限是相對於最低速限,是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不是開得快取得路權!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並非只限於"內側車道"

4.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出現的法律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因此, 不可能以"未發生的事實"去取得路權
不能先上車後補票(非超車進入超車道就已經錯了!不是進入後才補上"路權"!)
所以它沒有路權

5.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是侵入欲超車者的車道,侵害超車者之路權 !


wubinghuan wrote:
在限速100km/h的路段低於100km/h就不叫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哪怕你是99km/h, 在未有超車意圖之下, 也不能主張自己已經以最高限速行駛內側車道..
剩下只是罰或不罰而已,
超速有10km/h的誤差區間, 未達最高速限有沒有誤差區間我就不知道了


一樣是10km

所以速限100開不到90才會被罰

就像開樓的案例開82就被罰了

不過油門踩太多收紅單的案例好像比較多
心頭滅却
XaosLin wrote:
一樣是10km

所以速限100開不到90才會被罰

就像開樓的案例開82就被罰了

不過油門踩太多收紅單的案例好像比較多笑

...(恕刪)


這是依法無據 , 未依法行政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2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取締標準必須遵守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這是把法定速限110km自動下調10km ,變成100km。
全都可以行政解釋來扭曲原來的法律條文 ,這樣法規形同具文
這是依法無據的"未依法行政"!

如果有, 請列出法規


案例,內線在不堵車下本來就可以按最高速限“使用”,
不是只有”超車“才能”使用“,內車道功能沒有這麼狹隘與單一。
高速公路的最佳使用效益本當如此。
否則大家在非超車時都只能在中外線開,中外線車更多,更危險。


看到小賢子 wrote:
案例,內線在不堵車下本來就可以按最高速限“使用”,
不是只有”超車“才能”使用“,內車道功能沒有這麼狹隘與單一。
高速公路的最佳使用效益本當如此。
否則大家在非超車時都只能在中外線開,中外線車更多,更危險。
...(恕刪)


這個案例,明明是違反速限規定, 因未達最高速限而受罰
怎麼會顛倒過來解讀,反過來變成 "內線在不堵車下本來就可以按最高速限“使用”"?
這只是合乎"速限", 根本談不上是否擁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前面解釋過了!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出現的法律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因此, 不可能以"未發生的事實"去取得路權
不能先上車後補票(非超車進入超車道就已經錯了!不是進入後才補上"路權"!)

要合於進入超車道的條件,已經進行超車,進入內側車道後, 才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本末倒置
無路權闖了紅燈之後,才指著後來亮起的綠燈說, 可以, 這綠燈是合法!
是的,這個綠燈是合法,但是和前面的紅燈有什麼關係?
非超車侵入超車道(內側車道)就已經錯了! 事後無論如何"遵守速限",如何"正確使用燈號",如何保持安全車距,符合種種規定 ...都和路權無關!
非超車是不能進去"內側車道"的, 事後的守法都和前面違反路權無關 !

是否違反速限規定, 和是否走錯車道是兩回事!
不是反過來說反話,變成合於速限規定, 就反過來變成可以走錯車道?

直行車不能走左轉車道, 不會因為直行車沒超速就可以走左轉車道
沒坐滿3人, 不能走高承載車道, 不會因為沒超速就可以走高承載車道

速限不是路權!
能不能使用這個車道是路權!不是速限!
使用這個車道的速限,是另外一回事! 不是兩者混在一起!

這是"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
這句話是說, 可以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並沒說無路權, 非超車也可以使用 內側車道

內線在不堵車下本來就可以按最高速限“使用”"
這是本末倒置的說法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拿什麼條件去取得進入內側車道的資格?
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有法規寫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路權是怎麼跑進去內側車道的?
匝道進來後是加速車道,之後是進入外側車道,車速加速到80km以上進入中線車道, 不是直接跳進內側車道

這並不是以"最高速限"去取得使用權!
"內線在不堵車下本來就可以(按)最高速限"之時, 此時已經在使用內側車道』了!
這已經在使用中,是已經以"超車"取得使用權了!

能使用內側車道,是因為要超車, 欲超車才取得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後遵守不堵塞時的"特別速限但書"!
並不是有"最高速限",才取得進入內側車道的使用資格!

現行法規當中, 根本找不到"只要開110km,就能使用內側車道!"的法規!
這一切都必須在"欲超車"的條件下使用內側車道
不是單獨"最高速限"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如果有, 請列出法規
herblee wrote:
這個案例,明明是違反...(恕刪)

高工局的解釋已經很明顯了。
內車道超車者有路權,這個沒有爭議。
但最高速限行車者也有使用的路權,這個是高工局的回應。
顯然,你只認為路權是超車者的,
忽略了其實路權是超車者擁有,但其實最高速限行車者也擁有這個路權,兩者並不衝突。
警察是針對速限開單,怎不針對“路權”開單?
顯然是速限才是構成路權的基本要件。
如果你是對的,那高工局跟警察就是錯的。





法條可是把超車跟最高速限都有寫入,
只是在兩者同時出現時,路權才會在超車這裡,因為避免堵車。為發揮高速公路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功能。
這些都說得很明白,兩者都有”使用“的路權。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工局的解釋已經很明顯了。
內車道超車者有路權,這個沒有爭議。
但最高速限行車者也有使用的路權,這個是高工局的回應。
...(恕刪)

最高速限怎麼會是路權?
何謂路權?
這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超車者被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中/外車道不是)
但是最高速限呢?
三個車道都有相同的"最高速限", 並沒有去做分配
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中線及外側車道也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沒有去做分配
"最高速限"並非內側車道所獨有! 怎麼會是路權?

再者,要先取得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法律之適用,要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怎麼能拿"尚未發生的事實"去取得路權?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 不是規範去走哪一個車道
速限不是路權!

看到小賢子 wrote:
顯然,你只認為路權是超車者的,
忽略了其實路權是超車者擁有,但其實最高速限行車者也擁有這個路權,兩者並不衝突。
...(恕刪)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被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法規沒有其他的路權規定了!
法規沒寫是"超車道兼行車道"! 也沒寫是"最高速限道"!
非超車者自然無路權!

最高速限本來就不是路權,不是以"最高速限"分配走哪一個車道! 非最高速限走哪一個車道! 完全沒有這種法規!
最高速限並無路權! 當然和超車道路權無關而且不衝突



看到小賢子 wrote:
如果你是對的,那高工局跟警察就是錯的。
法條可是把超車跟最高速限都有寫入,
只是在兩者同時出現時,路權才會在超車這裡,因為避免堵車。...(恕刪)

這在上面30樓就已經說明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455146&p=3#56654956

根本沒有這樣(超車道兼行車道)的現行法條,這是13年前的法規

1.官方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 未依法行政
如果您回去看高公局這些函釋, 不管怎麼問, 都是以13年前的法規來回答
後一份函釋永遠照著前一份函釋寫, 卻忘記前一份函釋是解釋13年前的條文! 不是解釋現行法條!
法規已經改了!引入"路權",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13年前可以"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現在沒有"繼續行駛"了!
13年前可以"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超越即可,不必一定回原車道 ! 現行法規改為"超車道",超車必須駛回原車道!

現行法規根本沒有""繼續行駛"的條文! 交通部,高公局的函釋卻一再引用13年前的條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0#5472789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9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問題是
目前沒有"繼續行駛"的條文! 超車後路權喪失就要離開!不能持續行駛!

2."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警方開單都依據""裁罰基準表"。偏偏"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裁罰基準表"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此篇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7#53702352
"裁罰基準表"的法律位階, 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應該以法律為準, 依法行政
要看原始法律條文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怎麼會是路權...(恕刪)

從來都沒有人反對內線是“超車道”,不是行車道。
只是在這超車道的使用上很明白的說明超車道的使用規範。
依循規範才會有路權。

路權是法令規範定義出來的。
你一直強調超車道只有超車時才能”使用“,但法令規範的開宗明義也是同意超車道是超車用,用完需駛回原車道,但為維持道路使用的最大效益,在“不堵車”下是可以以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在內線的,沒有繼續行駛文字,但也沒有”不可“繼續行駛的限制,繼續兩個字可沒有明確的定義。
已經很明白的說了,內線是超車道,但可不是只有給超車的人使用,因為是為了高速公路使用上的最大利益。
你一直強調這是13年前的法條,ok,這沒有甚麼好爭議的,但是當高工局跟警察還是依循這法條,只有幾種解釋。
1,當年定制條文時不夠嚴謹,造成一條超車道,多種解讀。
2,當年有收費站,道路的暢通度不比現在。
3,公務人員的怠惰,法條都換了,結果讓現在查官方網站仍然是13年前的老資料,這13年來高工局網站沒有更新法條,失職。
不管是何種理由,目前在高工局,政府甚至警察局網站宣導中,內線開110可不是鄉民說的”龜車“。
就目前的道路使用權除了超車用,也是可以在不堵車下用速限的最高速行駛,問題就是為何內線的名稱在十多年前被叫做超車道,導致名稱跟實際上的用路產生落差。
看到小賢子 wrote:
從來都沒有人反對內...(恕刪)


在下認為,按現行法令,
在下同意閣下之看法,
亦即,
當不堵塞後車之前提之下,
小型車是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車道…

只是,所謂的最高速限是以什麼為判斷標準?
也就是說,
如閣下所提,在最高限速110的路段,以110行駛於內線車道,
在下也認為不構成龜車,
但這110是以誰的為主?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