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in0124 wrote:
若某甲志在成為國道最速
只要視距內兩公里內看得到的車都想超,所以以最高速限開在內側車道
...(恕刪)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基礎, 但不是漫無範圍,不能無限延伸, 由於法規當中的超車, 範圍皆述及前後車關係,超車道路權仍以前後/左右"安全車距"為限
如同綠燈有路權可以通行, 但這個綠燈的路權, 不能無限延伸到下一個路口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110km為55m, 地面上5條半車道線的長度
若只有40m車距,不可能以110km行駛 ,車速只能是80km
路權範圍不可能是兩公里!
所謂超車,依據法規,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是利用超車道超越右邊車道的車
超車完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內側車道!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最高速限開在內側車道,若非超車, 並無路權, 必須退出
進入內側車道是為了超車, 若前方"安全車距"空無一車,超越空氣不稱為超車,並無路權
robin0124 wrote:
駕駛視野好安全性高的進口SUV,前方車況看得一清二楚
後方加裝行車記錄器與警語,警告後方圖謀不軌的車輛
後面的車因為視野被擋,又撞不贏所以不敢逼車,保持一段距離
所以某甲的SUV就可以一直以最高速行駛於內線車道了嗎?...(恕刪)
1.非超車無路權
2.法規寫的是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 ,
3.最高速限是相對於最低速限,是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不是開得快取得路權!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並非只限於"內側車道"
4.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出現的法律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因此, 不可能以"未發生的事實"去取得路權
不能先上車後補票(非超車進入超車道就已經錯了!不是進入後才補上"路權"!)
所以它沒有路權
5.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是侵入欲超車者的車道,侵害超車者之路權 !
XaosLin wrote:
一樣是10km
所以速限100開不到90才會被罰
就像開樓的案例開82就被罰了
不過油門踩太多收紅單的案例好像比較多笑
...(恕刪)
這是依法無據 , 未依法行政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2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取締標準必須遵守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這是把法定速限110km自動下調10km ,變成100km。
全都可以行政解釋來扭曲原來的法律條文 ,這樣法規形同具文
這是依法無據的"未依法行政"!
如果有, 請列出法規
看到小賢子 wrote:
案例,內線在不堵車下本來就可以按最高速限“使用”,
不是只有”超車“才能”使用“,內車道功能沒有這麼狹隘與單一。
高速公路的最佳使用效益本當如此。
否則大家在非超車時都只能在中外線開,中外線車更多,更危險。
...(恕刪)
這個案例,明明是違反速限規定, 因未達最高速限而受罰
怎麼會顛倒過來解讀,反過來變成 "內線在不堵車下本來就可以按最高速限“使用”"?
這只是合乎"速限", 根本談不上是否擁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前面解釋過了!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出現的法律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因此, 不可能以"未發生的事實"去取得路權
不能先上車後補票(非超車進入超車道就已經錯了!不是進入後才補上"路權"!)
要合於進入超車道的條件,已經進行超車,進入內側車道後, 才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本末倒置
無路權闖了紅燈之後,才指著後來亮起的綠燈說, 可以, 這綠燈是合法!
是的,這個綠燈是合法,但是和前面的紅燈有什麼關係?
非超車侵入超車道(內側車道)就已經錯了! 事後無論如何"遵守速限",如何"正確使用燈號",如何保持安全車距,符合種種規定 ...都和路權無關!
非超車是不能進去"內側車道"的, 事後的守法都和前面違反路權無關 !
是否違反速限規定, 和是否走錯車道是兩回事!
不是反過來說反話,變成合於速限規定, 就反過來變成可以走錯車道?
直行車不能走左轉車道, 不會因為直行車沒超速就可以走左轉車道
沒坐滿3人, 不能走高承載車道, 不會因為沒超速就可以走高承載車道
速限不是路權!
能不能使用這個車道是路權!不是速限!
使用這個車道的速限,是另外一回事! 不是兩者混在一起!
這是"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
這句話是說, 可以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並沒說無路權, 非超車也可以使用 內側車道
內線在不堵車下本來就可以按最高速限“使用”"
這是本末倒置的說法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拿什麼條件去取得進入內側車道的資格?
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有法規寫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路權是怎麼跑進去內側車道的?
匝道進來後是加速車道,之後是進入外側車道,車速加速到80km以上進入中線車道, 不是直接跳進內側車道
這並不是以"最高速限"去取得使用權!
說 "內線在不堵車下本來就可以(按)最高速限"之時, 此時『已經在使用內側車道』了!
這已經在使用中,是已經以"超車"取得使用權了!
能使用內側車道,是因為要超車, 欲超車才取得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後遵守不堵塞時的"特別速限但書"!
並不是有"最高速限",才取得進入內側車道的使用資格!
現行法規當中, 根本找不到"只要開110km,就能使用內側車道!"的法規!
這一切都必須在"欲超車"的條件下使用內側車道
不是單獨"最高速限"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如果有, 請列出法規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工局的解釋已經很明顯了。
內車道超車者有路權,這個沒有爭議。
但最高速限行車者也有使用的路權,這個是高工局的回應。
...(恕刪)
最高速限怎麼會是路權?
何謂路權?
這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超車者被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中/外車道不是)
但是最高速限呢?
三個車道都有相同的"最高速限", 並沒有去做分配
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中線及外側車道也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沒有去做分配
"最高速限"並非內側車道所獨有! 怎麼會是路權?
再者,要先取得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法律之適用,要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怎麼能拿"尚未發生的事實"去取得路權?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 不是規範去走哪一個車道
速限不是路權!
看到小賢子 wrote:
顯然,你只認為路權是超車者的,
忽略了其實路權是超車者擁有,但其實最高速限行車者也擁有這個路權,兩者並不衝突。
...(恕刪)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被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法規沒有其他的路權規定了!
法規沒寫是"超車道兼行車道"! 也沒寫是"最高速限道"!
非超車者自然無路權!
最高速限本來就不是路權,不是以"最高速限"分配走哪一個車道! 非最高速限走哪一個車道! 完全沒有這種法規!
最高速限並無路權! 當然和超車道路權無關而且不衝突
看到小賢子 wrote:
如果你是對的,那高工局跟警察就是錯的。
法條可是把超車跟最高速限都有寫入,
只是在兩者同時出現時,路權才會在超車這裡,因為避免堵車。...(恕刪)
這在上面30樓就已經說明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455146&p=3#56654956
根本沒有這樣(超車道兼行車道)的現行法條,這是13年前的法規
1.官方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 未依法行政
如果您回去看高公局這些函釋, 不管怎麼問, 都是以13年前的法規來回答
後一份函釋永遠照著前一份函釋寫, 卻忘記前一份函釋是解釋13年前的條文! 不是解釋現行法條!
法規已經改了!引入"路權",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13年前可以"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現在沒有"繼續行駛"了!
13年前可以"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超越即可,不必一定回原車道 ! 現行法規改為"超車道",超車必須駛回原車道!
現行法規根本沒有""繼續行駛"的條文! 交通部,高公局的函釋卻一再引用13年前的條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0#5472789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9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問題是
目前沒有"繼續行駛"的條文! 超車後路權喪失就要離開!不能持續行駛!
2."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警方開單都依據""裁罰基準表"。偏偏"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裁罰基準表"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此篇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7#53702352
"裁罰基準表"的法律位階, 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應該以法律為準, 依法行政
要看原始法律條文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怎麼會是路權...(恕刪)
從來都沒有人反對內線是“超車道”,不是行車道。
只是在這超車道的使用上很明白的說明超車道的使用規範。
依循規範才會有路權。

路權是法令規範定義出來的。
你一直強調超車道只有超車時才能”使用“,但法令規範的開宗明義也是同意超車道是超車用,用完需駛回原車道,但為維持道路使用的最大效益,在“不堵車”下是可以以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在內線的,沒有繼續行駛文字,但也沒有”不可“繼續行駛的限制,繼續兩個字可沒有明確的定義。
已經很明白的說了,內線是超車道,但可不是只有給超車的人使用,因為是為了高速公路使用上的最大利益。
你一直強調這是13年前的法條,ok,這沒有甚麼好爭議的,但是當高工局跟警察還是依循這法條,只有幾種解釋。
1,當年定制條文時不夠嚴謹,造成一條超車道,多種解讀。
2,當年有收費站,道路的暢通度不比現在。
3,公務人員的怠惰,法條都換了,結果讓現在查官方網站仍然是13年前的老資料,這13年來高工局網站沒有更新法條,失職。
不管是何種理由,目前在高工局,政府甚至警察局網站宣導中,內線開110可不是鄉民說的”龜車“。
就目前的道路使用權除了超車用,也是可以在不堵車下用速限的最高速行駛,問題就是為何內線的名稱在十多年前被叫做超車道,導致名稱跟實際上的用路產生落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