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連續違規能否檢舉連續處罰?

現在是演哪一齣戲??

有錢就可以任性??



麻煩你去對岸好嗎

那邊比較適合你

nhiteo wrote:
違規6次,分別製單舉發在案,如下:


抱歉,這是幾個月前的舊文了

不過我剛好在爬文,連續違規是否可連續開罰的規定

看到n大這個這麼猛的製單回覆

實在忍不住想留言讚美一下

我想該車車主不會不痛不癢,會好好反省了





我是檢舉紅燈右轉被退件

若是6分鐘內,我被打槍就算了

但因二件相隔10分鐘,至少5個路口

上來找找是否有支持的條文,哈

看來應該可開罰,我就轉送市長信箱好了,並沒有為難該位員警大哥

根據以下交通部函釋,應可連續舉發,亦即,並無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或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的限制。
唯此函釋才公布一年多,有些執法單位可能仍有不同認知...,
但筆者自2019.03開始檢附連續違規資料予數個國道警察局,國道警察局都可連續舉發。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7.11.22. 交路字第1070028628號函
公(發)布日: 107.11.22

要  旨:
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檢附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交通違規案
件,是否適用該條例第85條之1有關連續舉發規定疑義
本  文:
主旨: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檢附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交通
違規案件,是否適用該條例第85條之 1有關連續舉發規定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7年9月17日警署交字第1070140724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 1規定,係針對同一行為違反交
通法令,以法律將其行為擬制成數行為,分別處罰之,該條第 2項
既已明定第7條之2之逕行舉發案件有其列舉之情形者,得連續舉發
,考量法規目的性限縮,應僅針對依第7條之2逕行舉發案件有其效
力,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係依第7條之1規定檢舉,尚不宜擴張適
用之。
三、至有關民眾連續檢舉第56條第 1項等交通違規案件仍應回歸行政罰
法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第1項規
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及同細
則第23條第1項第2款,同一行為重複檢舉,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處理。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以下3次檢舉時間相距僅在30秒以內,距離1公里多,3次都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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