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iteo wrote:違規6次,分別製單舉發在案,如下: 抱歉,這是幾個月前的舊文了不過我剛好在爬文,連續違規是否可連續開罰的規定看到n大這個這麼猛的製單回覆實在忍不住想留言讚美一下我想該車車主不會不痛不癢,會好好反省了我是檢舉紅燈右轉被退件若是6分鐘內,我被打槍就算了但因二件相隔10分鐘,至少5個路口上來找找是否有支持的條文,哈看來應該可開罰,我就轉送市長信箱好了,並沒有為難該位員警大哥
根據以下交通部函釋,應可連續舉發,亦即,並無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或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的限制。唯此函釋才公布一年多,有些執法單位可能仍有不同認知...,但筆者自2019.03開始檢附連續違規資料予數個國道警察局,國道警察局都可連續舉發。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7.11.22. 交路字第1070028628號函公(發)布日: 107.11.22要 旨: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檢附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是否適用該條例第85條之1有關連續舉發規定疑義本 文:主旨: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檢附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是否適用該條例第85條之 1有關連續舉發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07年9月17日警署交字第1070140724號函。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 1規定,係針對同一行為違反交通法令,以法律將其行為擬制成數行為,分別處罰之,該條第 2項既已明定第7條之2之逕行舉發案件有其列舉之情形者,得連續舉發,考量法規目的性限縮,應僅針對依第7條之2逕行舉發案件有其效力,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係依第7條之1規定檢舉,尚不宜擴張適用之。三、至有關民眾連續檢舉第56條第 1項等交通違規案件仍應回歸行政罰法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及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2款,同一行為重複檢舉,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處理。正本: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