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交通部應該修法規定,那些交通違規事實可由民眾檢舉成立,例如闖紅燈、車輛不禮讓行走斑馬線的行人、闖平交道、紅燈右轉,機車未依兩段式轉彎,直接跨越多車道左轉、未禮讓救災車輛擋道一分鐘以上、完全擋住同向車道...,這些明確違規,卻又真的會影響交通,且可能會發生車禍之明顯違規,也應該讓檢舉人有10~30%的獎金收入。
明顯違規事項只要十分明確,就應該開放民眾檢舉,且可得獎金,但臨時停車,跨越雙白線,紅燈越線等,這些就由警察去執法吧。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