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yrite wrote:
酒駕也是知法犯法,但是才罰9萬而已...
以可能造成的傷害來看比例原則,罰個50萬都不為過
只是立委料想自己也可能會酒駕,故罰則輕輕帶過
至於Uber,說穿了重罰原因只是因它「公然」挑戰公權力
公然挑戰跟損害稅收,對執政者都是不能容忍的事
對這種不長眼,當然要抓出來狠鞭一下,以免後續還有人仿效
不然Uber對社會的傷害,老實說還遠低於酒駕肇事......(恕刪)
這就牽涉到相對剝奪的概念了
1. 全體社會受害 , 但是 每個人的傷害很低 => 總傷害可能其實很高
看健保就好了 , 虧損的這麼大 但是 大家誰在乎? 反正要上調健保費的時候大家出來哭哭 就好了 , 且就算再怎麼調 其實也沒真的多痛
2. 單一人受害 , 但是危害超級嚴重 => 總傷害真的高嗎?
酒駕車禍撞死人 , 就 2300萬的BASE 其實真的微不足道 , 每天死多少人? 真本沒有差這一個兩個 (即便加上其他成本也不高)
但是........如果死的那個人是自己 或是 家人呢? 這就是無法接受的痛苦
所以在談論 「傷害」的時候要考慮 「發生的機率」
否則按照這樣的邏輯 , 我想保費一個人一個100萬都不為過吧? 為什麼? 因為死掉的話很慘呀?
大致上是這樣的思路方向吧? 以上

...(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