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 解決高速公路內側佔用問題, 將「路權」與「速限」兩者分開規定

很驚訝有人相信行政院這個愚民系統

這系統是說政府會回應民眾的提案
但不代表會實施

而官方回應多是打高空打官腔

從之前很多民眾的提案
像是男女都要當兵
國防部回應無此計劃與考量
民眾又能如何?

還不如約上凱道抗議比較快啦~
或等那天有個內線車道龜車被撞死
也許比較有機會
贊成這個提案,已經覆議囉
最恨過彎吃對向 wrote:
在四月底前需要 5000...(恕刪)
你這方案比現行法規漏洞更多,肯定過不了。

我認為現行法規已經很完備了,現在法規的前提是"不超速下才能超車",所以才有"能以最高速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條,你看得很不順眼的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完全合法的喔,而且也是刻意設計的,不是用路人誤解法規。反倒是都已經最高速限了還想超車的人有問題。



而你的提案是超車時可以"速限+N",那結果就是有人會以"速限+N"從台北一路超車到高雄。

最恨過彎吃對向 wrote:
在四月底前需要 50...(恕刪)


都已經用最高速限行駛了,

為何不能持續在內側車道?

難道連署真正埋的伏筆是要 超速?

如果是要像德國那樣的無速限車道,

醒醒吧!

台灣非大陸地形,

國道沒有那樣的條件。
[ 難道連署真正埋的伏筆是要 超速?]

這句點出樓主心裡的話。

Arki wrote:
都已經用最高速限行駛...

難道連署真正埋的伏筆是要 超速?
(恕刪)
我是覺得移民比較快(個人已選擇放棄+試著看開)

不過很高興有人願意挺身而出 - 幫你加油~~
有甚麼屁用
上下班時段 例假日跟連假
還不是變停車場

最恨過彎吃對向 wrote:
在四月底前需要 5000...(恕刪)

我倒覺得是車輛太多,車道太少的關係
如果內車道只能超車不能當作一般使用
所有的車變成擠在外二車道
要超車的切出來以後就切不回去了
只能繼續在內車道行駛
結果還是跟現在一樣

我是建議像是五楊高架那樣
在目前高速公路上方再各加蓋兩線道甚至三線道的高架橋
然後限定大型車只能在上方行駛(小型車要上去也行,不過大型車就是不能下來)
將下方較寬廣的車道讓與小型車
加上取締重罰
這樣慢速車才比較敢在外側車道行駛
也才能將內側車道讓出來供超車道或是高速車輛使用
最恨過彎吃對向 wrote:
在四月底前需要 50...(恕刪)

快速道路哪有內外線之分,光是這個我就不想挺!


frogghoul wrote:
快速道路哪有內外線...(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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