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覺得只要廢除...(恕刪)
這可以解讀成免責蓄意殺人嗎茶
不用.只要後輪壓死免賠〈這應該很合理>.
晚上壓死人免賠〈不是撞死免賠〉。依規定要有燈光.誰在身上有燈光,甚至騎士及家屬需賠,人家好好一台車因你沒燈光而車禍.人家是窮苦人家.買不起重機.搞不好車子還是貸款的。大家都不要車禍,但如果因你沒燈光造成別人車禍這本來就是你的錯.當然如果汽車沒燈光造成你車禍.你亦可要求對方賠。誰沒燈光誰錯。不然地上的人自己去後方擺警告標誌,否則皆屬違規
而且要求全程高速公路錄影,100公尺一錄影,全台也不用10000隻,還沒有台北市錄影監視多,不再是人死為大,誰錯誰負責
其實最好的方法就是再一條高架的,兩輪通行.最好白牌、自行車可以上<可分流>,即安全又公平,8800億都在花了.拿來讓全台交通更便利有什麼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