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ddy133kimo wrote:私有土地已經有屋舍而出入直接臨路者,本就不宜畫設停車位,否則就是製造紛爭,大家原則各自有居所自由出入的權力,出外者停車的權利在此應受限制, 你不懂法律基本常識吧。你講的「私有土地已經有屋舍而出入直接臨路者,本就不宜畫設停車位」,當然正確。但你渾不知照片中的「構造物」,是佔用騎樓地的違章建築。既是違章,還佔用不該佔用的土地,那法律上,它就連「房舍」都不是,它當然不是「合法房屋」,它根本不可能有登記,它只是隨時可以拆除、移除、炸除的「金屬類障礙廢棄物」。要講大道理時,先弄清楚基本定義常識吧。講了半天只適用於其他合法情況,並不適用本案。
yanyu_911 wrote:這有什麼畸形?車庫...(恕刪) 有時候是公務人員便宜行事造成.不管有沒有爭議!畫線之前不勘查,然後畫了線就不管,有爭議,住戶要自己爭取,尤其是"消防局"這單位最扯,連私人巷弄(有產權),整條兩側劃紅線,寫幾個字,就交差,還得動用里長反映才能塗銷,真不知這些公務人員腦袋是不是長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