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族的大家,來討論兩段式左轉吧,大家集思廣益提供一些你們的改善方案。

cinnamon coffee wrote:
拿1月初的媒體新聞...(恕刪)


你到底想講甚麼

"部分路段"

不管是11月還是1月都是一樣的

你究竟懂不懂"部分路段"的意思?

你再灰,我就不回覆你了

等桃園市 全面實施 再來跟我講


車種分流才是最大的問題 請參照

兩段式左轉是因為內側禁行機車才出現的

單純討論兩段式左轉根本是假議題 車種分流才是重點


2000年(民國89年),交通部於全中華民國推行汽機車分流後(參考連結:http://www.tkbtaiwan.org/viewtopic.php?t=569),機車之A1事故(圖1)相較於1999年,總數從529件提高到870件,死亡人數也從1999年的431人竄升到2000年的881人,而同期之小客車之肇事總數、死亡人數皆為1000個單位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機車之A1事故率、死亡率、受傷率(圖234)皆是同期最低(分別為0.49、0.40、0.27人/萬輛),相較於機車,其他車種之三項指標皆大於1人/萬輛,甚至有車種超過20人/萬輛,由此可知在1999年時機車並無所謂的「顯著安全問題」,反倒是其他車種在安全上來說比較有發生嚴重車禍的可能性。
許多網路上的「天才」抱持懷疑的語氣聲稱也許是因為機車在隔年領牌數大增所導致的,但從圖5看來,機車領牌數只較前一年(1999)增加了4.2%,但A1事故總數卻增加了64%,死亡人數甚至飆高了104%,而在實施號稱「保障機車族」的車種分流後將近20年後的今天,機車事故與死亡之總數與比率仍無法回到政策執行前一年(1999)之低峰。
「以安全之名,行剝削之實」正是車種分流最佳詮釋。
自2000年開始的汽機車分流政策,實際上並非為了機車安全所執行的政策,而是純然從1978年,於台北市試行的禁行機車政策中意外發掘到其可對開車族通勤時間、空間帶來龐大利益後,由政府帶頭行使之歧視政策,除了禁行機車外,連帶畸形考照制度以及所謂「二段式左轉」也被走火入魔般的推廣、實行,藉以犧牲騎士路權,換取開車族通勤之效益以及變相鼓勵駕駛心態上的投機;更遑論從中華民國治台以來,機車因被視為下等交通工具,從未獲得與其他機械動力交通工具同等之路權,再加上2000年實施的汽機車分流政策,騎士的生命安全與尊嚴被全然地踩在其他交通族群腳下。
在胡亂地檢視統計數據,未經檢驗的妄下定論,以及政策執行的偏頗下,中華民國的交通被治理得烏煙瘴氣,人民被洗腦成殭屍,對於眼前的事物不會去質疑或深入研究,永遠只會聽信政府的謊言。要破除現況的我們還有很長遠的路要走,也必須做好被社會撻伐以及國家機器濫權對待的心理準備。
交通解嚴,道路平權。
資料來源:
汽機車分流之法規:http://www.tkbtaiwan.org/viewtopic.php?t=569
圖1:小客車與機車之A1事故總數,1990-2016,來源(https://goo.gl/yWqhDq)
圖2 3 4:A1道路交通事故率-按車種分,1991-2016,來源(https://goo.gl/eaS5T6)
圖5:機動車輛登記數,1992-2016,來源(https://goo.gl/2Swx1K)

不做作做不做 wrote:
車種分流才是最大的...(恕刪)


奉勸你還是少看那個連結內的內容
免得被誤導

我剛剛點進去看了一下
隨便就找到一個錯誤的地方

然後那就更不用說甚麼突然變兩倍那種東西了
隨便搜尋都有針對那件事情的原本因素
先撕裂族群,再談族群融合
先強調車種差異,再訴求車種大同
這種矛盾的套路總能聊的很開心

如果對台灣人駕駛汽車的能力這麼沒信心
怎麼還敢騎機車上路?

到底大多數的人
是對台灣人駕駛哪種交通工具沒信心呢?

人跟人之間喪失信賴
所有心思都用來防弊
如何會去想怎麼創利
大富翁們一直強調88年實施兩段式左轉後89年的肇事率大增
卻不知道其實88年以前交通事故通報的統計數字都在扯爛汙!
連警察自己都看不下去
不但被監察院糾正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5516
http://www.995.tw/car2/03.htm
(五)事故通報統計不真實
1.警察機關以往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之分類如下:A1類為有人死亡(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二十四時之內死亡)或重傷之事故(含車禍後超過二十四小時之後死亡者),A2類為僅有輕微傷害及財物損失之事故,A3類為無人傷亡,僅有財物損失之事故,員警對於自撞案件未列入統計,對於重傷或死亡案件亦未落實追蹤查核,審核人員不具交通專業,且須兼辦其他業務,審核功能並不健全。警政署鑑於各單位未落實審核管制作業之下,相關資料之通報統計、案件審核(相關表件、現場圖、照片、筆錄等)、建檔等文書作業常有疏漏,陳報案件明顯偏低,A2及A3類發生件數有不符常理現象,統計數據顯欠真實,遂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八)警署交字第一四一九五五號函發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文書作業規定」,從嚴律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文書作業與流程管制,並重新定義A1類為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A2類為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A3類為僅有財物損失之道路交通事故。根據警政署八十六年至八十九年台閩地區各類交通事件統計,該等年別A1、A2、A3類案件數及總數分別如下:八十六年為三、一六二件、二五、六八五件、五八、二三五件、八七、○二八件;八十七年二、七二○件、二七、七一四件、五六、六三一件、八七、○六五件;八十八年二、四八七件、二九、六四八件、五三、八七五件、八六、○一○件;八十九年三、二○七件、四九、七八二件、一一二、○六四件、一六五、○五三件。比較八十九年與八十八年以前各年度之發生案件總數,差距竟達一倍之多,多年來的統計數字顯屬捏造不實。
2.交通部訂頒之「台灣地區機動車輛肇事管制實施要點」及「台灣地區機動車輛肇事管制執行績效獎勵規定」,均以車禍死亡人數降低多寡之防制績效作為發放獎勵金之基礎,警政署訂定之「預防交通事故績效評比獎勵要點」亦以此作為員警行政獎勵之依據,員警為求績效,常有陳報不實,以大報小,甚至發生匿報、漏報情事。警政署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以(八七)警署交字第二五六一○號函廢止「預防交通事故績效評比獎勵要點」,修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獎懲規定」,導正以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降低多寡,作為獎懲依據之觀念,防止匿(漏)報情事,改以員警處理車禍案件之多寡,處理案件之完整、周延作為獎懲之依據,鼓勵基層勇於任事,回歸事故統計之真實面,並加強宣導及管制,方使交通事故案件逐漸回歸真實面,據該署統計,八十九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三、三八八人,與八十至八十八年平均值二、七九五人,增加達五九三人(二十一%)。顯見以往事故統計並不確實。

警政署官員和警大教授自己也發表研究表示不可信
https://goo.gl/PeHMmv
四、審核制度不健全、通報統計不確實
八十八(含)年以前道路交通事故之分類(A1 類:凡有人死亡或重傷(含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者)、A2 類:僅有輕微傷害及財物損失之事故、A3:無人傷亡、僅有財物受損之事故),及死亡之定義等問題,造成基層員警困擾,對於自撞案件未列入統計,重傷或死亡案件未能落實追蹤查核,造成統計數據失真。各單位因未落實審核管制作業,相關資料之通報統計、案件審核(相關表件、現場圖、照
片、筆錄等資料)、建檔等文書作業常有疏漏,陳報案件明顯偏低,

大富翁們在這數據上的見獵心喜也可看出他們對這議題實際上並未深入研究
會作出這種悖離大多數用路人想法的結論當然也就不足為奇
不做作做不做 wrote:
車種分流才是最大的問題 請參照
兩段式左轉是因為內側禁行機車才出現的
單純討論兩段式左轉根本是假議題 車種分流才是重點
2000年(民國89年),交通部於全中華民國推行汽機車分流後(參考連結:http://www.tkbtaiwan.org/viewtopic.php?t=569),機車之A1事故(圖1)相較於1999年,總數從529件提高到870件,死亡人數也從1999年的431人竄升到2000年的881人,而同期之小客車之肇事總數、死亡人數皆為1000個單位以上。

嵐夜 wrote:
我開車族,但我支持...(恕刪)


那也順便廢掉機慢優先道和機車專用道吧!…

另外,在廢掉之前,司法體系應先建立好事故責任應建立在路權,而非死傷方!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