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chang61 wrote:
謝謝分享這些資訊。買大廠的機油應該比較有保障....(恕刪)


就算是到大賣場買大廠便宜機油也好過一堆土炮機油,
可是他們很會宣傳, 到處分身分享, 一大堆人上當受騙還不知.
為了終止此網路惡意抹黑造謠歪風.本人瑞昱展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已委托張振興律師.於禮拜一以最快速度處理此帳號wusexylin在網路上惡意抹黑造謠毁謗損毁商譽詐欺等案件.本人在此澄清所有網路留言都需要付起所有法律責任.事實真相只有一個而不是憑空捏造任何故事就能誤導消費者.本公司會對此wusexylin網路帳號以最嚴厲的法律訴訟來解決此帳號在網路所有不實指控.
本公司所自行生產的自有品牌B I F F A在本公司粉絲團上面已清除的詳細公布此品牌完全是土生土長進口基礎油在台灣生產包裝的油品.Inter ceptor為B I F F A品牌產品系列和日本 inter ceptor 不管是顏色字體自行設計完全不一樣如何模板仿冒他人品牌B I F F A 為一個個體品牌N U T E C也是一個個體品牌最基本的立足點品牌已經完全不一樣何來仿冒。從頭到尾和日本NUTEC 一點關係也沒有.所有包裝包含生產條碼都是台灣當地47條碼.我們不以台灣產的油品為丟臉.我們希望台灣產的品牌能走出自己的一片天.此帳號W U S E X L I N在網路上的所有不實指控包括本公司B I F F A產品所有的包裝顏色字體生產條碼罐子完全與日本不同.


一直抹黑造謠本公司B I F F A和日本N U T E C為相同產品. 在此瑞昱展業有限公司不再做任何回應請消費者和網友靜待後續發展!
先賣 Nutec 台灣 山寨(你經銷的) 知道 日本在打 Nutec 跟intercepter 官司
現在又搞一隻 intercepter 跑去註冊
(你說總代理?代理是貿易商的名辭 ,想要蒙混才說瑞昱總代理吧?怎不說 瑞昱出品?瑞昱製造? 瑞昱監製)
這個不奇怪? 會不知情?怎麼沒關係 瓶身日文英文 不寫中文 是什麼原因呢?
garylin0821 wrote:
為了終止此網路惡意...(恕刪)



刑法第三一○條毀謗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本罪之行為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亦即指出摘發或宣傳轉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二)毀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之區分:
1、公然侮辱行為:行為人不摘示事實而公然辱罵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
2、毀謗行為: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內容,則屬毀謗行為。
例如:公然謾罵某女為娼妓,構成普通侮辱罪;惟若係意圖散佈於眾,指摘傳述某女在何處為娼之具體事實,則應負誹謗之刑責 。
(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毀謗行為可言;否則;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與評論,縱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則仍非屬本罪之誹謗罪;為評論內容有流於情緒性或人生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者,則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四)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五)指摘與傳述並不以公然者為限,雖非公然而僅私相指摘,亦可能夠成本罪。
(六)使用方法不同而分
1、普通誹謗罪:以言詞或舉動為之。
2、加重誹謗罪: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為之。
理由: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所流傳之範圍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一) 本罪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
1、 行為人之斐損行為只須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即為已足,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因此受到毀損,則在所不問。
2、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則應就被害人之個人條件及其指摘或傳述之內容,就客觀上與以認定。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害人受到他人之輕視或恥笑,其個人人格在社會評價上將大為降低,則可視為具有毀損名譽之危險性。
(二) 行為人之毀謗行為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時,縱行為人於行為後,設法更正,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而為本罪之誹謗行為,始成立本罪。
(一)誹謗故意:行為人只要對其指責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責或傳述該事件之舉體內容之主觀心態,即具有毀謗故意。至於其所指責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事實,均在所不問。
(二)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傳播於不特定之多數人,始大眾週知之不法意圖。眾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眾所週知之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不懂法的建議不要嘴硬,走過有痕跡如果你沒有證據(只有心態),訴訟會害到你的喔!

山寨抄襲是一回事,攻擊毀謗又是另一回事.致人名譽受損又是一回事.

被你傳頌的油品公司人家只要拿出中華民國註冊商標(合法標章),你管他製造出什麼鬼油...

因為他有正規的註冊並不是仿冒.

訴訟時這樣你就輸定了....!

意氣用事是沒有用的,法院講求的是證據.訴訟時你講的話都需要有證據證明你說的是正確的,


另~沒有證據的話,你在這裡講得越多結果就是給對方擷取越多的有力證據....請小心!
yanyu_911 wrote:
不懂法的建議不要嘴...(恕刪)



感謝提醒 我從頭到尾都說不是油品品質問題 因為太過主觀 ,沒有說他油品是假的
我說原來是玩商標 吃日本品牌的Nutec intercepter 豆腐
我認為這種先搶先原本品牌註冊的行為很糟糕 而且 瓶身都是英文日文 混淆視聽 這是我自己的想法
他的商標是他的商標


剛有法律背景的車友說: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與評論,縱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則仍非屬本罪之誹謗罪;

先賣 Nutec 台灣 山寨(經銷的) 知道 日本在打 Nutec 跟intercepter 官司
現在又搞一隻 intercepter 跑去註冊
(說總代理?代理是貿易商的名辭 ,想要蒙混才說瑞昱總代理吧?怎不說 瑞昱出品?瑞昱製造? 瑞昱監製)
這個不奇怪? 會不知情?

wusexylin wrote:
我說原來是玩商標 吃日本品牌的Nutec intercepter 豆腐
我認為這種先搶先原本品牌註冊的行為很糟糕 而且 瓶身都是英文日文 混淆視聽 這是我自己的想法 ...(恕刪)

華碩物流 台塑水餃 又該怎麼說? 也算侵犯商標權嗎?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記者曾慧雯/台北報導〕根據商標法,若同類商品使用類似的商標,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則為侵害商標權;反之,若不屬於同類商品,則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根據商標法第29條,商標權人在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後便取得商標權。在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前,如果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是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是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的商標,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就算是侵害註冊者的商標權。
因此,如果是不同類商品或服務,卻使用類似的商標,在商標法認定上,應不至於侵害他人的商標權,因消費者不會有混淆誤認之虞。

今天都是機油 而且 針對 Nutec 跟 intercepter 日本Nutec 跟台灣都在訴訟 , 這公司是台灣這邊的經銷 現在又去搞個intercepter 商標 (我也沒說是假的)只是就是擺明吃人豆腐 怎麼會不知情 且又稱自己是總代理,一般進出口才會說的詞 ,而非生產商用的詞
瓶身上都是英日文 我認為我被誤導了 發現真相 跟網友討論 , 這樣評論應該相差不遠吧?
這個跟新聞說的狀況差不多吧?


我覺得這種行為真的很糟糕 就這樣的想法 ⋯⋯
支持確實有合法註冊商標之機油公司提告,

也就是告樓主,

因為有遠見,奪先機,提早完成商標註冊,

就是拿來訴訟,捍衛自己權利用的,

當然,我比較喜歡看戲。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支持確實有合法註冊商...(恕刪)


我也支持提告
而且應該告的贏
雖然我也是看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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